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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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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規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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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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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刑事訴訟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總成(第8版.2013最新版)》為刑事司法實務工作者乃至廣大公民快速查閱、綜合理解和正確運用刑事訴訟法規範提供了便捷的途徑,也為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與科研人員和刑事訴訟法專業的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較中國刑事訴訟法提供了頗有價值的立法和司法資料。對於眾多學習法律的本科生和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學生來說,本書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書。期望通過編輯者的辛勤努力和創造性勞動,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樹立法典之權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時,為法律的研習者、適用者省卻檢索之苦和時間耗費。

名人/編輯推薦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規定》堅持“立足人大工作,服務民主法制”的出版宗旨,奉行“民主法制構建和諧社會,人文閱讀啟迪智慧人生”的出版理念,為宣傳憲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1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2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3條 職權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 第5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原則 第6條 依靠群眾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平等原則 第7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8條 法律監督原則 第9條 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 第10條 兩審終審制 第11條 審判公開原則 保障辯護原則 第12條 法院定罪原則 第13條 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14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 第15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第16條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第17條 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18條 職能管轄 第19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20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21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22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23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 第24條 地域管轄 第25條 優先、移送管轄 第26條 指定管轄 第27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28條 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 第29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0條 回避的決定 回避決定的效力 回避的覆議 第31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32條 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 禁止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第33條 委託辯護的時間 委託辯護的形式 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34條 指定辯護 第35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36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7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 第38條 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 第39條 辯護人申請調查取證權 第40條 辯護人對特定證據的處理原則 第41條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第42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43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44條 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第45條 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第46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其權利 第47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與控告權 第五章證據 第48條 證據及其種類 第49條舉證責任 第50條 證據收集的一般原則 第51條 運用證據的原則 第52條 證據的收集與使用 第53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第54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55條 對非法證據的糾正 第56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 第57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58條 非法證據的處理 第59條 證人證言法庭質證原則 第60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l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第62條 證人、鑒定人與被害人的特殊保護 第63條 證人作證費用的負擔及待遇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64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 第65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第66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7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68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69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70條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及繳納 第71條 保證金退還 第72條 監視居住的條件與執行機關 第73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與監督 第74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期折抵 第75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76條 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77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78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第79條 逮捕的條件 第80條 拘留的條件 第81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82條 扭送 第83條 拘留的程序 第84條 拘留的期限 第85條 提請逮捕 第86條 批准逮捕中的訊問 批准逮捕中的詢問與聽取意見 第87條 批捕權 第88條 審查批捕 第89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第90條 不批捕的異議 第91條 逮捕的程序 第92條 逮捕後的處理 第93條 逮捕後的必要性審查 第94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撤銷和變更 第95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人 第96條 羈押逾期後的處理 第97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第98條 偵查監督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99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100條 財產保全 第101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 第102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103條 期間及其計算 第104條 期間恢復 第105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106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107條 立案的機關 第108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第109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第110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 第111條 立案監督 第112條 自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13條 偵查的一般要求 第114條 預審 第115條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利害 關係人中訴與控告權及其處理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116條 訊問的主體 第117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 第118條 訊問的程序 第119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第120條 訊問筆錄的製作 第12l條 訊問的錄音、錄像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122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與要求 ……第三編 審判第四編 執行第五編 特別程序附錄

書摘/試閱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方便,并保證必要的時間。
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復印、拍照、掃描等方式。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準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準許、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準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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