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實務解讀(簡體書)
- ISBN13:9787565313059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作者:李興林; 劉建昌
- 裝訂/頁數:平裝/201頁
- 規格:26cm*19cm (高/寬)
- 版次:一版
- 出版日:2013/04/01
商品簡介
修訂後的《程式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所有業務部門進行的行政處罰案件及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等處理措施的案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李興林、劉建昌主編的這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實務解讀》以《程式規定》為依據,按照其章節順序全面、系統地對相關內容進行闡述,力求通俗易懂,突出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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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共同管轄的原因如下:一是違法行為有繼續或者持續狀態,而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經過了兩個以上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二是違法行為實施地與結果發生地不在同一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三是幾個違法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而相互牽連的幾個違法行為又分別發生在兩個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的區域;四是違法行為實施地與銷贓地不在同一公安機關管轄區域;五是同一違法行為人在不同地區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六是同一違法行為人在不同地區實施多個違法行為;七是共同違法行為中的數個違法行為人在不同地區實施共同違法行為。
為了防止管轄沖突,對于共同管轄問題,《程序規定》第10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該條規定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之所以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主要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相比后受理的公安機關來說,接觸案件的時間長,掌握的案情和證據比較多,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可以防止后受理的公安機關進行重復調查,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
(二)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該規定主要是考慮這樣更有利于查清全部違法事實,正確處理案件。所謂必要時,是指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不是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如果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將更有利于查清全部違法事實,正確處理案件。主要違法行為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區有同一違法行為,其中主要違法行為地或者實施次數最多的地區;一人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違法行為的,其中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地;共同違法行為案件中,主要違法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地區。
四、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級公安機關對某一行政案件進行管轄。指定管轄是一項自由裁量權,是規章賦予上級公安機關在一定條件下變更或者確定案件管轄的機動權。《程序規定》中規定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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