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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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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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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法律文學書籍,為「流浪法庭系列.三部曲」之第一部,全書披露三名銀行官員從民國68年打官司,到民國96年終獲三審無罪定讞,訴訟時間長達28年6月,成為台灣審判耗時最長的一件官司。

此後,三名老人接續打冤獄賠償官司,直到103年1月,三人先後終獲賠償。全案前後長達35年。

本書全程記錄此案,並深度追蹤三名銀行官員及其家屬身陷官司之人生驟變,及身心遭受重創之過程。此外,本書並深入探討台灣司法「積案如山」的現況及成因。本書出版後佳評如潮,口碑深具影響力,除監察院完成專案調查報告,斥責司法機關罔顧人權,司法院並舉辦座談會、公聽會,終而研擬新法案,立法院因此三讀通過新法律:刑事妥速審判法。

本書曾兩度入圍中華民國金鼎獎。

作者簡介

江元慶
曾任記者,現為大學兼任老師。

作品多次引發關注,歷來作品曾獲亞洲最佳商業報導獎、優良政府出版品獎、兩度入圍中華民國金鼎獎、吳三連文學獎被提名人。

名人/編輯推薦

推薦序一

構築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我始終覺得,法律應該是協助社會更公義,讓社會大眾生活更幸福的一個重要社會機制;法律人有時雖然不免會以「法律」為工具,一種理性的工具,但更不能時刻或忘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唯有如此,作為理性象徵的法律,及維護這般法律的法律人,才能贏得尊敬。

也正因我對法律有如此深刻的體認、對法律人有如此深切的期待,當我看完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時,我內心的震撼,實在難以形容。

現在,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終於完成。當我掩卷之時,內心除了仍是「震撼」以外,更有一股複雜的情緒:既心疼又痛心!

我的震撼來自於:這部二十萬字的司法血淚史中,法律不僅無法成為百姓幸福生活的工具,反而成為殘害人民的「刑具」;而且,這本書的字裡行間雖然沒有明確指控,但已然描繪出來的一幅畫面:法律人親手處決了法律!

我心疼的是,書裡三名老人和他們的家屬,翹盼司法的正義竟然長達三十年而不可得;他們就這麼生活了三十年,司法折磨了他們三十年!我也有理由心疼許許多多處於相同狀況下的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這本書的作者江元慶不是法律人,他花了三年多的時間窮追一個問題:為什麼一件官司打了三十年?從三名老人問到法律人、從法律人問到出家人,他得到的答 案,我 們在書裡都看到了:「太離譜了!」這是一個任何有良知的市井小民都能感同身受的答案,可是,法律人卻讓這種事情發生了!這也無怪乎,書中,元慶為百姓發出 警語:「小心這些穿國家制服的人!」

不 管是身為法官、檢察官,或者是律師,我們反躬自問這些法律人:如果我們周遭的親朋好友因案涉訟,尤其是刑事案件,官司一打就是三十年,你能接受嗎?我確 信,答案必然是:「當然不能接受!」既然我們都不能接受,身為法律人的我們,又怎能任令其發生?即因如此,我深感痛心;痛心我們的法律教育、痛心以法律為 職業的這個共同群體,竟然會帶給人民如此這般的痛苦!

這本書裡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從起訴到無罪定讞,歷經近三十年,三名被告 和他們的家屬過著夜夜飲泣、日日凌遲的生活,當初起訴這個案子的檢察官鄧增男、 一百多位遲遲無法查出真相或是無法妥速審判的法官、長達兩百天寫不出上訴理由書的高檢署檢察官呂光華等等,現在全案判無罪了,這些站在法律面具後頭不爭氣 的法律人,對得起被告和他們的家屬嗎?良心不會難安嗎?

這次四川大地震,馳赴現場督災的中共總理溫家寶,朝著救災的官兵說了一句 話:「你們看著辦吧,你們都是人民養的!」我借用這句話質問三十年來參與偵查、審判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近百位法官及檢察官:左手拿著人民供養的薪俸,右手卻拿著法律凌遲百姓,不慚愧嗎?對得起人民嗎?對得起法律嗎?

相對於這些不負責任的司法官,我不由得對改判這個案子無罪的三位法官:審判長黃瑞華、受命法官陳憲裕、陪席法官蔡明宏,致上我的敬意。因為有這三位法官,至少讓我們看到司法體系中,還是不乏有良知與勇氣的「爭氣的法律人」。

再者,這件官司竟然一打就是三十年,顯見我們整個司法體系有問題,我要請問從民國六十八年開始的歷任司法院長:林洋港、施啟揚、翁岳生(黃少谷已逝), 及歷任法務部長:李元簇、施啟揚、蕭天讚、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施茂林(呂有文、陳定南已逝),這個延續了三十年的案子,為什麼始終是你們當 時任內的進行式,而且還讓它成為未來式?而其中,任期愈後的司法首長的責任愈重,因為這件案子所凸顯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流失而更明顯。

請包括法務部長在內的司法首長不要告訴我:「這是制度的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領人民薪水的國家公僕要解決的問題,責任不在於人民。何況,人民是因你 們的 不作為,以致無辜沉冤,無法及時昭雪。因此,我要告訴現任及未來的司法首長們:當為而不為,甚至根本無心為、不願為者,請下台!

另外,我想對以法律人自豪的馬英九總統呼籲,只有馬總統有足夠的資源可以進行司法改革,而司法的「妥速審判」(speedy trial) 就是其一,這個議題做不好,你的司法分數就不及格!還有,我也要對司法院賴英照院長、法務部王清峰部長請命,當審判體系還有法官當「推事」、當檢察官的定 罪率不及格卻還能繼續好官我自為之,你們的司法分數也不及格!而 且,我更要建議賴院長、王部長:請你們儘速在內部全面清查,究竟還有多少陳年老案是因為法官更來換去、或因為檢察官儀式性起訴和上訴所造成的?甚至勇敢的 查出到底還有多少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惡劣的採取拖延訴訟,以致長時期纏訟不休、懸而不決的案子?真正為人民而存在的司法,起碼應該有一個態度:當案件已窮 盡調查之能事,法官就應該做出終局判決,或檢察官就該放棄上訴,讓人民停止司法煎熬的苦痛!

溯源探究書中這件三十年的官司是怎麼打 出來的?問題難道不在於當初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是基於「罪疑唯輕」、「無罪推定」,或許就不會演變致此。因 此,我必須再呼籲王清峰部長:指示所有檢察官對於沒有定罪把握的案件,不可枉法草率起訴,更不可出現「奉命起訴」或拖延訴訟的荒謬情景。對於濫行起訴或該 起訴而不起訴的檢察官,請對他們繩之以法,萬萬不可官官相護了。

這本書也點出了一個冤獄賠償的問題──為什麼過去數十年來,冤獄賠 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之多,也就是以納稅人的錢彌補了司法的錯判冤案造成的損失。可 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負起責任、乃至依法被求償過?我要請問賴院長、王部長的是: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是否應該給人民百姓一個交代?

我常常以黎巴嫩大文豪紀伯倫所說的一句話慰勉法律學子:「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我是要讓法律學子們知道,法律人一輩子的工 作就 是「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處」,善與惡之間的定奪,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越而代之,能不慎乎?既然不能不慎,我們就要將心比心,在執上帝的權杖時,以良 知與專業、以同理心辦案審判,才能無愧良心、無愧法律、無愧天地。

這本書裡,作者用了諸多希臘神話,不禁讓我想起另一個希臘神話:有一位叫坦塔羅斯(Tantalus)的國王,因殺死兒子觸怒天神宙斯,宙斯因此降下懲旨,令坦塔羅斯永生永世站在一塊搖搖欲墜的巨岩之下,讓他時時刻刻感受到巨岩隨時會從他頭頂掉落的恐懼。

人民,是司法的主體。在這本書中,我看到穿著法袍的人,凌遲著自己的子民,彷若一個個坦塔羅斯。因此,台灣的司法亟需一塊「坦塔羅斯之石」,讓身著法袍、凌遲子民的法律人,切身感受壓力,在善惡交界之處,審慎從事,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最後,我要慎重的推薦這本書,這是一本法律人應該要看的書,因為,它喚起法律人的良知與靈魂。這也是一本非法律人要看的書,因為,唯有讓人民更懂得法律,更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才能匯聚力量構築一塊台灣司法的「坦塔羅斯之石」!

陳長文(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

推薦序二

期待司法改革成功

《司法無邊》在二OO六年九月出版時,「一銀押匯案」的三位被告在更十二審獲判「無罪」,但尚未確定,在該案於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定讞後,作者 江元慶先生又補寫了十一章,書名改為《流浪法庭三十年!》,完整地終結了這個令人感嘆的司法故事。我很高興、也很感謝江先生這麼做,讓國人完完整整看到法 院扮演的一部又長又臭的司法審判現形戲,讓國人可以深深體會到法院怎樣摧殘人民、折磨人民,也讓我們了解到司法的病灶。江先生以資深記者的專業,對司法實 務的著迷,加以鍥而不捨的敬業精神,完成這部巨作,令人敬佩。

我閱讀這本書,幾度強忍淚水,幾度擲書仰望深思。為什麼?司法令人感嘆!司法改革令人茫然!「一銀押匯案」的審判還會出現嗎?還會重複出現多久?我國的司法應該怎麼改?這些年司改的努力,又有什麼成果?往後司法會不會改得更好?

回想一九八五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時,我們對司法的訴求是「反干涉」、「反貪污」、「反草率」,所追求的是「獨立」、「清廉」、「效率與品質」,以 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十四年來,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在民國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在官方與民間共同為司法改革努力之下,到底司 法改革了多少?司改的腳步是在長足的邁進中?抑或腳步遲緩而無力的漫步中?甚或無長遠方向而在錯亂中?真的值得我們省思與檢討!

與「一銀押匯案」直接相關的司改議題是審判的效率與品質,而這個問題又直接牽涉到法官、案件量與審級三方面,茲簡要分述如下:

(一) 法官方面:

我們期待有好的審判,一定要有好的法官,但好法官難求;一個好法官除了應具有做為一個法官的基本條件,如法律知識要好、社會知識要有、品格要好,尤其應 具備公正、客觀、正義感、慈悲心等等外,還要有經驗、能勤奮。一般來說,初任法官,經驗不足,尚待有經驗的法官指導,所以第一審審判,改革者認為要採合議 制,即三位法官合審合議。司法院曾一度在外界要求下實施除簡易事件外,一律採合議審,但後來法官辦案負擔大,無法承受,又改為輕罪案可採獨任制,這是迫於 現實的無奈,也是改革的挫折。而法官的產生,不是一夕可得,也不能速成。依現制,司法官考試錄取後,受訓二年,再候補三年,才能補實,候補期間已可辦案, 應該僅能參與合議庭審判,不過似乎仍有獨任審判的情形。總之,在法官養成不易及人數有限的情況下,又如何去面對與日俱增的案件壓力?

我們都會同意法官不是聖人,也不是超人,而是人;既然是人,就有身心的極限。我們期望法官能在體力與心力正常的情況下辦案,辦案品質才能正常,換句話說, 法官在正常審判的運作下,就有水準以上的品質,而不是「畢其功於一役」,使盡力氣(至少要用很大的體力與心力),也不是對哪一件或哪些件特別要掏出良心來 (而是件件都要憑良心),才能辦好案子,所以國家要給法官有能正常辦好案的有形、無形(包括身心)的工作環境與條件(包括案件量),如果國家無法做到這 點,那又如何能苛求法官呢?否則只會讓法官「以病、以去、以死」而已,這又讓人何等不忍!司法改革能為法官做到上述的工作環境及條件嗎?在此,對「一銀押 匯案」更十二審的受命法官陳憲裕深深致敬。

(二) 案件量方面:

案件量一直是司法揮之不去的夢魘,像是與時俱進似的,案件量一直在增加,每個法官的案件量都超過他的身心能量範圍,如此,如何要求法官辦好每一個案件?但無論如何,這是司法改革必須要去突破的,要努力去想去做的事。

過去在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時,為了使法院刑事案件不至於太多而影響新制審判的運作,有限制自訴、降低檢察官起訴案件等等措施(同時也賦予檢察官更多的權 限,譬如緩起訴、認罪協商等配套措施),初期檢察官的起訴率維持在15%左右,則刑庭案件負擔尚好。之後,據說起訴率漸高,刑庭案件負擔也越來越大,如此 案件量大,必然影響審判效率及品質,不知目前又有什麼具體措施可以有效疏解刑事案件?

在解決案件量的課題,努力去想,必有各式各樣的 作法,例如小案小辦,大案大辦,是不得已的選擇 (如果像傳說的,有些高院法官受不了更審的折磨,做出小案大辦,大案小辦手法,則屬罪孽);再不然像最高法院的限量辦案也是一個不是辦法的辦法。 與其草率冤抑,不如忍耐等候,如果人民不滿,引起公憤,也正是喚起國人(尤其司法院及立法院)來真正解決問題的契機,不知國人及在位者怎麼想?

(三) 審級方面:

目前制度原則上三級三審,而最高法院(三審)得無限制次數的發回高等法院(二審)更審(所以「一銀押匯案」才會有十二次更審),至今仍然。 翁岳生院長時代的改革方案:以全國司改會議結論為依據,擬建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第一審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 審」。改革至目前的情形:雖然交付詰問制度的實施,有利真實事實的發現,嚴格證據法則的採行,有利於被告人權的保障,但是第一審尚未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 二審的事後審,因而尚未實施,第二審為覆審屬性的事實審仍然存在。前司法院有意修法建制二審為事後審,但為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反對,因為影響人民上訴二審的 權益,認為「一樓水泥未乾,不能遽蓋二樓」,因此第二審的事後審無法建立。第三審的嚴格法律審更屬免談。第三審無限制還回第二審的問題,尚無任何有效改革 的措施。

如果目前司法院尚無解決審級問題的整套辦法,也可採「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司法院直接提案於立法院修法,限制最高法 院判決發回更審只能一次或若干次,至少可消除「十二更」的夢魘與折磨,不知在位者作何想法?再說,審級不是神的定律,而是人的設計,可以一審確定,也可以 一百審確定,我們既然認為多次更審不好,為什麼不能儘快修改呢?

除上述三方面外,另有與刑事審判相關,影響刑事審判甚大,而非法院能 控制及改善的,則是法院案件上流的檢察官偵查及更上流的警調調查問題。如果警調調查的水準不提高(如發生刑求,偽證、不當訊問、不實筆錄等等), 檢察官偵查及起訴品質不改善(日本檢察官案件起訴經法院判決者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我個人並不是說這是絕對好的),則案件下流的法院,又如何期待它能有好的裁判?!

如果上述的問題沒有辦法有效解決,怎能期待類似「一銀押匯案」的審判不會再發生?!

祈求上天慈悲,讓台灣的司法改革儘早成功!

陳傳岳(萬國法律事務所所長、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推薦序三

司法為正義、人民而存在!

本書之前身是「司法無邊」,此第二部著墨於三位老人在司法巨輪輾壓下的悲況多,對於司法的批判尤較第一部嚴厲,我翻閱全書後,覆卷感慨萬千,卻難以多言。讀江兄此書,直接所感不是對體制的批判,不是對經審院檢的質難,而是惶惶反問,自己是否也曾枉抑失義。

但稍退一步來看司法的處境,三位老人的個案,又不能只是以感慨與控訴作結。現代法治體系中的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設定政策並予執行,以謀人民之福利。立法 機關則制定規範,監督行政體系之預算、人事。司法機關則監督法規範之如實運行,維護共同生活的互信。規範秩序的維護,在總體與個體之間存在互相關聯,有時 又彼此對立的矛盾處境。在動盪混亂的時代,總體的秩序本身有高度的正當性,國家權力涵攝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司法權的作用不免帶著更多的統治高權的色 彩。而當社會生活逐漸穩定後,人權意識抬頭,司法逐漸脫離政治力而獨立運行,更審慎的衡量被司法審查的個體權利。但司法的作用仍深深地影響著整體法秩序的 運行,擔心冤抑而趨於定罪保守的司法審判,可能漏掉許多投機的犯罪者,人民將無法產生違法者必受制裁的信念而普遍守法,法秩序也將逐漸鬆解而盪然。

司法喻如天平,在個案上認事用法,欲求其真、求其平,總須反覆拈量兩端,最終求其持衡。而每一個案的衡量實則又牽動著另一個更大的天平,在總體法秩序與 個體的人權之際為酌量時,小小的司法法庭輻射其勢能於整個國家人民的生活,關係著整體公義的信任。若有偏倚,檢察官作為偵查、追訴者,往往抱怨法院對於犯 罪者多所輕縱,而如本案被告纏訟經年,身心俱毀,則必泣訴司法之枉抑不義。司法錐懸於利害之軸、是非之端,用心衡量求平已甚不易,更何況恣慢輕忽乃至曲意 枉縱,其所致失德失義更難估量。

但無論如何拈量,一個案件三十年畢竟是太長了,誠如江兄所指控的,這裡有制度因素,也有人為因素。三 十年橫渡了台灣司法由威權到人權的變遷,司法體系也由原來點綴政權的小衙門,成為龐大數量的審、檢、辯及其組織從屬所組成的特殊專業集團,愈謹慎的司法自 然就造就愈繁複的卷帙和冗贅的程序,當事人間更激烈對峙的詰抗,也會壓迫審判者退縮到形式裁判以自保。繁雜的案子,審判者如果只求脫手過關,案件就會在審 級一級又一級間流浪,直到一方放棄爭執為止。所以在制度或許應該要求建立案件最終審判年限,或第三審應自為判決的年限。而在另一方面,強化司法人員的人 格,使其在學識經驗外,還有飽滿的精神力,承擔案件的艱困審析與抉斷的壓力。

江兄此書如千斤重擔,只期許自己和所有的司法人員,面對人民的控訴,能更虛心自省,司法乃為維護社會正義,為服務人民而存在,執法當愛護人民,當警敏於公義,當如履薄冰!

陳鋕銘(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

推薦序四

法律與文學的美麗火花

法律的制訂、解釋與運用,都離不開生活,也離不開人情世故。如果法律的制訂與判斷背離了人性,這個法律一定有問題。文學一樣不能離開生活,沒有生活為基礎的文學創作,很難有血有淚。

對法律門外漢來說,法律條文艱深難懂,要把法律融進文學裡,讓讀者不僅能懂,還能懂得刻骨銘心,則更不容易。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做到了,因為書裡有血有淚,只要認真讀下去,就可以觸動人的心弦。

二OO六年九月間,我看過這本書的前身─《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廿七年的真實故事》,閱畢,不禁令人感嘆與驚訝;如今再看這本書的完結篇─《流浪 法庭30年!~台灣三名老人的真實故事》,同樣有著深深的無奈與敬佩。感嘆與無奈的是,三名老人在台灣司法裡流浪了三十年,枯耗了青春,虛擲了歲月。讓我 驚訝與敬佩的則是,台灣有人願意寫出這般紀實與令人感動的報導文學。

從小我就是文學的愛好者,讀了法律之後,我發現許多文學名著都與 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學相關。在東海大學授課後,我都會在課程中指定學生閱讀與法律相關的文學作品,作為補充教材,並適時於課堂上討論。我當初的想法,是希 望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拓展學生的視野,不要把所有的時間與心力都投入法律科目,也不希望學生在唸了法律之後,腦裡只有法律,沒有人文涵養。

多年以來,這種授課方式深受喜愛並獲得迴響,於是,從二OO二年春天開始,我在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開設「法律與文學」的課程,之後,又在東吳與輔仁大學 的法律研究所陸續開課。我本以為這個課程既然與國家考試完全無關,預估研究生選修的意願不會太高,可是很意外地,選課人數遠遠超過預期,許多學生雖有修課 與考試的壓力,卻能甘之如飴。

我發現,法律人透過文學作品,豐富了生命、提昇了視野,對於人性與社會現狀也更加敏銳。由於文學作品的 影響,我們能在文學作品的無限憧憬中,尋找到靈感及努力的方向,更從文學領域中學習到悲憫。正如同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所言「文學讓人保持人的意識」。 法律對於人世美善理想境界的期盼,其實與文學相同。

從表面上看,法律與文學似乎扞格不入,法律重視邏輯與知性分析,文學則重視感性與生命難題的表現。但是,如果能將專業的法律知識,透過文學的筆觸,表達出法律的精神與價值,更能說服民眾知法與守法的目的。

江元慶先生的這本書,就是「法律與文學」撞擊下所迸放出的美麗火花。因為,書中把法律的文字淺顯化、文學化,不僅易讀易懂,而且更勾人閱讀,引人入勝。 這本書不但是法律與文學的主要著作,提供法律人參考,法律門外漢也可以當作通往法律領域的橋樑而讀它。我很樂意向讀者推薦這本書。

張麗卿(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推薦序五

遠路不須愁日暮

《流浪法庭三十年!》寫的是第一銀行押匯官司的故事。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銀行發現被人以押匯的方式,騙走八百八十萬美元,大約是當年(一九七九年底)臺灣外匯存底(十三點九二億美元)的千分之六。消息曝光,立刻震驚全台。

檢警調隨即在二月二十八日展開偵辦,四月三十日檢察官迅速起訴十五名被告,包括十名一銀職員及五名涉案公司人員;次年一月十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本書 所寫的三名老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兩位)和六年(一位)的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官司在二審、三審之間來來回回,一直到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審無 罪確定,歷時28年6個月。

當年神采煥發的銀行主管,熬過近三十年的劫難,人生完全變調。作者江元慶指出,這是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 的刑事官司,他以《司法無邊》、《流浪法庭三十年!》做為書名,既表達對被告的悲憫,也是對刑事司法的嘲諷。做為司法人,看到這樣的案子,除了對被告深表 遺憾之外,更要引為殷鑑。

官司為什麼打這麼久?從作者對本案的描述看來,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制度層面的問題: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必須根據事實。而事實的認定,在法院之前有檢、警、調的程序。進入法院之後,地方法院認定的事實,到高等法院還要重新審理一遍(叫複審制),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往往也是為事實認定爭執不休。

程序這麼長,任何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尤其如果關鍵的事實一開始就弄不清楚,進入法院之後,時間愈長,事實更不容易釐清。一銀押匯案,高 等法院判決之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達十二次之多,每一次都是為事實認定問題糾纏不清,甚至有些原本清楚的文件,「因一再複印之故,部分文字及數目,模糊 不清,難以辨認」。(本書第228頁以下)在這種制度下,終於產生被告「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惡果。

第二,專業能力的問題:儘管押匯的 行為,在商場上早已司空見慣,被告卻抱怨:「我光解釋『押匯』的意思就講了十幾遍,他們還是聽不懂,……難怪這件官司會打這麼久,法官不懂,律師不懂,那 不是要害死我嗎?」(新增P.187)如果法官、律師都不懂,那麼重要的事實就弄不清楚,案件如何能不延宕?

第三,工作負荷問題:案 件數量太多,法院人力不足,雖然工作超時超量,仍然無法消除積案;而長期過度勞累的結果,法官的健康嚴重受損。作者花了兩章的篇幅:第十章「法官被撕判決 書」及第十一章「庭長之死」,生動的描述法官如何被案件壓垮的情形。 這些問題,在經過近三十年後的今天,其實並沒有消失。 首先,過去幾年的司法改革,原期望藉「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建立,消除案件一再發回的現象,但事與願違。所謂金字塔,就是在第一審強化事實審功能,由三位法 官合議審理,並實施交互詰問,依循嚴格證據法則,在地方法院就把事實認定清楚。到了二審,改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因此地方法院確認的事實,在二審就不須 重複審理。至於三審則改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以避免案件一再發回更審。

二OO三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雖然把第一審改為合議制並實施交互詰問,但二、三審部分,由於外界仍有不同的意見,修法受阻,只能維持舊制。

此外,金字塔的訴訟制度即使順利建立起來,檢、警、調的部分也要一併改革,才能克竟全功;這個部分,仍待繼續努力。

其次,在專業方面,第一銀行押匯案是重大財經案件,審案的法官需要有金融和國際貿易的專業知識。但國內的法學教育並沒有提供法律以外的專業訓練。加以法官工作忙碌,在職研習的時間有限,想要填補各種專業知識,相當困難。

至於案件負荷方面,案發當年(一九七九年),台灣各級法院有五五O位法官,受理案件總計四七.八萬件。去年(二OO七年)法官雖增加到一六一九人,接近 當年的三倍,但案件量近三五O萬件(含訴訟案件五七.五萬件,非訟及強制執行等二九二萬件),超過當年的七倍。數量增加之外,刑事案件從二OO三年起,實 施合議制和交互詰問,法院投入每一個案件的人力,隨之大量增加。「法官被撕判決書」及「庭長之死」的情節,仍然不斷發生。

面對這種情形,司法院希望凝聚共識,針對問題,提出具體對策,其中包括:

一、繼續推動金字塔的訴訟制度;

二、設置財金專業法庭,選取熟悉財金專業的法官組成,並招考財金系所畢業生擔任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辦案。同時重大財金案件,由專業法庭審理,專庭的法 官得以累積經驗,避免每次新接案件,都必須從頭來過。 就長期而言,法學教育、國家考試和法官進用的來源,都必須通盤檢討,從根本上充實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

三、在維護審判獨立的前提下, 引進企業管理的理念,提升辦案效率。(參閱本書第十九章及第三十九章)目前法院實施的案件流程管理及法官助理協助書面審查等,就是希望善用法院的輔助人 力,使法官有限的時間和精力,能集中在審判核心業務上,藉此提升裁判效率。此外,為方便法官取得辦案所需的參考資料,司法院預備結合學界及相關團體的力 量,建立司法智識庫,有系統的整理具有參考價值的法院裁判(leading cases)及學術論著。

當然,行政改善措施的效用,有 一定的限度;在案件不斷增加的情形下,還是要增補必要的人力,讓法官和相關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漸趨合理。 上面這些方法,不是亞歷山大的利劍,無法一舉斬斷戈第亞的繩結(Gordian Knot,見本書第十七章),使所有的司法難題立刻迎刃而解。事實上,司法的問題,真像戈第亞的繩結,盤根錯節,而且繁複多變,亞歷山大的劍再鋒利,也不 能單憑一擊,就可一勞永逸。改革必須有全盤的觀照,並且穩健的進行。重點是裁判品質和效率的提升。只要方法用對,加上鍥而不捨的努力,假以時日必定會有成 效。

江元慶先生主修新聞,熟悉司法實務。他以多年採訪心得,寫出《流浪法庭三十年!》,生動的呈現台灣司法界的戈第亞繩結;字裡行間,知性與感性兼具,說理之外,更有感人的力量,值得關心司法問題的人,細細閱讀。

賴英照(司法院長)

推薦序六

正義可以如此昂貴

江元慶教授這本書帶給讀者的震撼,讓人突然對卡夫卡描述的司法,有了一種新的體會,fiction和non-fiction之間,原來界線如此模糊。

二十多年前曾經有一本題為「最底層」(Ganz unten)的德文暢銷書,陪我消磨了好幾個在科隆的無聊夜晚,作者偽裝混跡於土耳其工人周遭,寫下一般德國人完全不會注意到的另一個世界,記憶中好像是 放在非小說類連續幾十週的第一名。顯然外勞問題還是撥動了德國人的心弦,儘管他們很想視而不見。

同樣的報導文學,可能和自己的職業和 興趣關係更近,我在讀完這三個老人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故事後,不但再次思潮澎湃,而且感到更強烈的悸動,可這本書是不是也能在台灣站上暢銷排行榜,證明台灣 人也願意正視司法問題,打破兩千年的文化疏離?好像沒有那麼容易,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這本書是以正義遲延的個案作為主軸,抽絲剝繭的 一層層撕開當前司法的問題,包括案件負擔,人事行政、審級制度、限量分案等等。讀到後來所有人都已經了然,這裡碰到的不只是單純的遲延問題,試想同一個案 子會在司法大廈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回回,「更」了十二次,前後經過三十年,上百個法官接替審理,沒有任何一位對三位當事人有任何特別的惡意,或 者需要負特別多的責任….這哪裡是遲延,比較精確的說法,應該已經是系統的當機。

我不禁想起一篇早年讀到的有關法律進化的研究,作者 Lawrence Friedman發現法律的演變,似乎就是朝著不斷系統化的方向前進,法律的體系越來越緊密,操作的技術越來越規範,體系內的法官每天站上生產線各自的位 置,負責產出一定數量的定型化裁判,回應社會龐大的需要,即使裁判書還是記載了法官的大名,但換了誰大概都不會有不同的結果,因此法官的職位調動也不至於 構成任何干擾。我們的司法,不知道什麼時候已經發展到了這樣的高度─沒有包青天,也沒有喬太守, 一切都是系統。陳憲裕法官只是因為沒有完全融入系統運作而變得特別突出,因此當讀到他為司法的無能對當事人說出抱歉的時候,很難不為這樣罕見的「人性光 輝」而熱淚盈眶。

報導文學的任務不是解決問題,甚至不需要提出任何可能解決的方案,只要把問題作最真實的呈現已經足夠。這本書呈現的 問題是許多圈外人無法想像的,問題之間又是如此無奈的相互牽連,幾乎已經墮入某種無解的惡性循環,讀者會開始為如何跳出循環而焦急,但有義務回答這個問題 的,肯定不是江元慶。

套用韋伯的概念,江教授作的只是第一步的除魅(entzaubern),文學如果能摧毀一些錯覺和誤信,讓社會科學接手整理問題,重新定義問題,就已經是很大的貢獻,真正要負起解決問題責任的,是有公權力的人。

這本書揭露的秘密是,司法會當機,就和影印機會卡紙,自動販賣機會吃錢,沒有兩樣。這本書當然還說了很多不能說的秘密,包括法官累到快病倒,還差點被彈 劾,很多案子躺在法官的抽屜裡,幾個月拿出來曬曬太陽,其實連動都沒動。司法改革了十年,對於這些系統內的老問題,好像還沒看到一絲絲的曙光。

如果用法律社會學的議題化方式,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盛興的是從需方角度切入的「司法近用」(access)問題,八九十年代的研究熱點則是從供方角度切 入的「案件負擔」(caseload),江教授處理的就屬於後者,說起來還有更多從需方角度切入的好題材,可以去好好除魅:到底哪些人在使用司法?為什麼 總是有錢的一方勝出?(Marc Galanter:Why the haves come out?)

尤其在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把法 庭活動的重心逐漸從台上的法官轉移到台下的檢辯,法官不太能主動明察秋毫、伸張正義以後,法律服務市場的近用問題事實上已經變得更為迫切,這樣的改革最後 是不是真的只讓能承擔得起訴訟(費用和時間)的當事人得到更大的公平,平民扶助基金可以幫助多少需要服務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什麼品質的服務?從這個角度 想,台灣確實還是司法報導文學和法律社會學的處女地。

不過Friedman這篇文章最精華之處,是在指出法律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以 後,好像都會開始在形式與實質、系統與個別化之間循環,如果他的說法無誤,則即使江教授的大作受到各方重視,我們最多只會看到一陣子反系統化的反撲,持續 不了多久,司法又將推向系統化的新高峰,因為這就是現代司法的特質─一個大量生產的正義分配系統。
司法的治理事實上已經變成一門很大的學問,每隔 一陣子高唱入雲的改革,如果不是從這樣一個認知出發,改革者仍然停留在早期司法體制的想像,以沖到腦門的熱情組織十字軍到處尋找體制內的敵人,結果就會弄 出像民國88年全國司改會那樣大而無當的幾十個決議,花很多力氣去大改機關組織,卻完全無助於access或 caseload問題的解決,徒然消耗大量本已有限的改革資源。

我不知道江教授有沒有興趣也為台灣的司法改革除除魅,有時候還真像電 影駭客任務(直譯「系統母體」)裡的系統內鬥,「只緣身在此山中,不識廬山真面目」。最近法官法的制定已經演變為司法院、法務部的大鬥法,簡直比電影還好 看,我自問還不算孤陋寡聞,但實在不知道還有哪個國家的司法改革,比我們離題更遠!

有一點我們可以確定,就是對任何一個現代國家而言,司法作為一個系統,都非常「牛」,它最多只會爛在那裡,不會真的崩盤,這是我觀察義大利司法的最大心得。

江教授的大作如果寫的是義大利的個案,肯定不會暢銷,流浪法庭已經是許多義大利人生活的一部分,還有什麼看頭?因此如果多數人讀了這本書還會瞠目結舌,可能表示大家對司法還是有一定的期待,有心改革的人就沒有理由輕言退出。

我們需要的,也許是多幾本這樣非專業觀點的報告,再從更全面的角度重新定義問題、設定目標,更務實的推動改革吧。

蘇永欽(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目次

推薦序一:構築司法「坦塔羅斯之石」!陳長文
推薦序二:期待司法改革成功陳傳岳
推薦序三:體制的形式,掩護的面具陳鋕銘
推薦序四:法律與文學的美麗火花張麗卿
推薦序五:遠路不須愁日暮賴英照
推薦序六:正義可以如此昂貴蘇永欽
作者說明
第一章/三名老人
第二章/更十二審
第三章/另一名老人
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第五章/董、總玉石俱焚
第六章/偵訊室裡的淒叫聲
第七章/閻王法條
第八章/老態的卷宗
第九章/賤命小草
第十章/法官被撕判決書
第十一章/庭長之死
第十二章/荒腔走板的判決
第十三章/被彈劾的法官
第十四章/法袍下的秘密
第十五章/被判八次死刑
第十六章/司法的面具
第十七章/戈第亞結
第十八章/政府侵權
第十九章/填充的正義
第二十章/良心超越法律
第二十一章/命運未卜
第二十二章/狀元入囚籠
第二十三章/氤氳的聲音
第二十四章/法院高來高去
第二十五章/司法的驚悚
第二十六章/天大的陰謀
第二十七章/限量分案
第二十八章/合理審判期限
第二十九章/法官的道歉
第三十章/要五毛給一塊
第三十一章/禍延三代
第三十二章/宣判
第三十三章/捕蠅紙法庭
第三十四章/司法長河
第三十五章/司法的遼闊
第三十六章/地獄的哀號
第三十七章/司法馬拉松
第三十八章/精靈的聲音
第三十九章/幾番幾番
第四十章/平地一聲雷
第四十一章/以戰止戰
第四十二章/法官偷斤減兩
第四十三章/五二五三五OO
第四十四章/清白之身
第四十五章/司法節的傷疤
第四十六章/無淚之眼
後記
附表
資料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台北市博愛路司法大廈。台灣高等法院三樓法庭長廊內。

如往常般,訴訟當事人開始陸續人來人往。十字形長廊的左側牆壁上,新掛著亮起紅色數字的號碼燈。血紅的數字,彷彿司法的脈搏,數字每跳動一次,意味著司法運作了一次——一樁官司退庭、下一件官司開庭。這天的司法,脈搏還沒跳動,燈的數字是:「O」。

長廊兩側的鵝綠色軟呢椅上,靜坐著訴訟當事人,他們在等待開庭。兩側椅上的男男女女,面對的是走廊另側的牆壁,法庭長廊裡,到處是這副人民面壁的景象。偶爾傳來工友灑掃走動的聲響,但無人理會;等待訴訟的民眾,臉上毫無表情。

民 眾陸續越多。長廊嘈雜。景象愈趨豐富。民眾不是專心與律師交談,做開庭前一刻的案情推演;否則,儼然就像鳴鐘將進考場的考生,臨時抱佛腳般地緊捧著卷證文 件細讀。除了法警押解戴著手銬腳鐐的重刑犯,因發出金屬碰撞聲響而吸引他們的目光,此刻的這些民眾,沒有人在意身邊的人事物。畢竟,到法院來的人,都有自 己涉訟的案子,自己的麻煩事都沒解決,靜坐在法庭外座椅上的無關當事人,更懶得理會別人的官司。

九時二十分,三名年約七十的長者陸續齊聚在二十二法庭外,他們彼此點頭示意後不發一語,落坐在軟椅上。在偌大的法庭長廊裡、絡繹不絕的人群中,這三人與眾不同,顯得特別突出。

他 們的顯眼,一部分來自容貌。畢竟,他們都是一眼就看得出是上了年紀的老者;而且,其中一人體型高大、頭髮濃密,卻是滿髮雪白。他們的特別,還從舉止反映。 他們好整以暇地始終靜坐,即便是手中抱著卷證文件,也沒有拿出閱讀。遠遠望去,他們彷若體力不濟的老者,疲憊地已在舒服的軟呢沙發上睡著了。

他們舒適的坐著,一動也不動。靠近的人群,似不忍驚吵他們,連步伐也緩了起來。那名滿髮雪白的老人閉目養神,有如在為待會兒的仗,做衝鋒前最後一刻的養精蓄銳。

司法的脈搏,動了。九時三十分,二十二法庭的燈號從「O」跳動為「1」,意謂著第一樁官司開始審理。沒多久,法警緩緩自法庭內走出,佇在法庭門口朝著走廊的人群喚去:「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

三人起身後,不待法警指示,熟練地把早就拿在手上的身分證交給法警,隨即魚貫步入法庭。他們無需法警引導,直接站定在應訊席,個個懷裡揣著資料文件。他們一派氣定神閒,彷彿個個握有如山鐵證、自認穩獲官司勝訴的原告。

法官陳憲裕見狀不語,嘴角輕揚、面露笑容,揚手示意他們坐下。法庭內一片空盪,座位甚多;三老者並未因不知該坐於何處而手足無措,他們幾乎同時轉身,坐在堂前第一排正中央空位上。他們正對面的堂上,是三位早已坐定的法官。

三名老人動作一致,個別從牛皮紙袋或提包裡取出一落落的文件,準備開庭的答辯資料。他們規律的動作、不疾不徐的節奏,活脫似事前經過彩排。從法庭外到法庭內,細微而觀,這三名長者處處都顯得十分練達。

法庭內,只有書記官劉育妃飛快的手指在鍵盤上舞動發出的聲響。法庭內的人,靜待著開庭。面對今天的開庭,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已無所緊張,更談不上畏懼。因為,他們心中是一致的茫然:這樁官司,究竟要打到什麼時候?林泰治甚至暗忖著:死之前,官司能不能定讞?

法 庭內,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挺坐堂前;他們正前方高坐的,是審判長黃瑞華、受命法官陳憲裕、陪席法官蔡明宏。坐在黃瑞華左側前方的,是台灣高檢署的蒞庭 檢察官,卷證早已置於他桌前,準備代表國家執行法律追訴。法官右前方席則是老者所委聘的律師,他們攤開案卷,準備答辯。這四方,形成一個司法矩陣。

在這個矩陣裡,交錯著無形卻是綿密的司法之網。網中有法律、律中有程序;有關訴訟的一切言行都有規矩,即便是審判長也不得超越。在這個矩陣裡,「法」是唯一。在這個矩陣裡,追求的最極致是虛無縹緲的兩個字——正義。

半晌,電腦螢幕上出現三老者的姓名,書記官劉育妃準備工作就緒。審判長黃瑞華輕挪著身體移動坐姿,抬頭巡視著堂下三人。她呶了呶唇,說出了第一句話:「被告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不待審判長語畢,三老者熟練的起身,走上堂前。

在此之前,這個案子呈現的不是個「正義矩陣」,反倒像是神秘的「司法百慕達」,不斷地讓近百位法官在這個三角洲裡迷航。

因為,這是一樁「更十二審」的官司……。

第二章

對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沒有打過官司的當事人來說,「更十二審」並沒有多大意義。但對法律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瞠目的數字。

在 司法實務上,當檢察官起訴一樁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或高分院)提出上訴;第二審判決後,除非是 法律規定不能再上訴的案件,否則被告或檢察官不服,還可以繼續向第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第三審認為第二審的事實調查、法律適用都沒問題,就會駁 回當事人的上訴。完成這套訴訟流程,就是一般所說的「三審定讞」(審判體系尚有「再審」、「非常上訴」等實務,此處不贅述)。

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認定高等法院的調查不完備,或引用法條有爭議,除非最高法院直接改判,否則就會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形同「退件」般的把全案發回更審。此時,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的案件稱為「更一審」。

當 「更一審」判決之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再向第三審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如果認定全案該查已查、引用法律都沒問題,就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但是, 如果第三審認定案情、證據、法律還是有爭議,或有不明之處,則可再度撤銷第二審的判決,繼續發回調查。此時,高等法院再一次重新調查的案件,稱為「更二 審」。以此類推。

顧名思義,「更十二審」這個數字,在司法實務界所呈現的運作情形,是一個案子從地方法院上訴到高等法院,在第二審做出判決後,連續十二次被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重新調查。

也就是說,在「審次」上,這樁官司在地方法院審結了一次,高等法院審理了十三次,最高法院審判了十二次。一樁官司竟然打了二十六個審次,撇開書記官、法警、庭丁、通譯等人力不談,光是法官所投入的人力成本,就要耗費多少?

我國「三級三審」體系下的審判庭(即合議庭)組成,成員隨著法院審級不同而異。如果是輕微簡易案件,地方法院是一位法官獨任;一般案件或重大案件的審判庭,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高等法院的案件,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最高法院的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

因此,這樁「更十二審」的官司,歷審參與的法官人數包括:三位地方法院法官、三十六位高等法院法官、六十位最高法院法官。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刑案官司,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

即因如此,面對一字排開、高坐堂上的三位法官,柯芳澤、張國隆及林泰治步上堂前,只是麻木般的行禮如儀,淺略點頭致意,而非恭敬鞠躬。因為,他們不知道眼前的這三位法官,是不是有如過去的九十九位法官般,不過是他們司法歲月中的過客而已?

從 人類發展的歷史可知,人民的權利先於政府而存在,同樣的,人類是先有爭執起紛,而後才設有法官。因此,設置法官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息爭止訟,並在解決紛爭 的過程中凸顯法律的價值,樹立司法的威信。但是,林泰治每走進法庭一次,總不禁如此疑惑著:九十九位法官定奪不了一樁案件,「台灣還要這樣的司法嗎?」儘 管他再三搖頭,但最後還是不得不向司法低頭;因為,他還是必須進入法院,透過法官執行法律,才能解決他這半生的麻煩。

九十九位法官定讞不了一件官司,還不是台灣空前的數字。我國司法史上最多「更審」次數的官司是「華定國弒母案」,此案締造「更十八審」的紀錄,參與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三人、高等法院五十七人、最高法院九十五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一百五十五位。

這件弒母案,發生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華定國的母親華郭梅花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家中遭到殺害。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檢察官驗屍時,華定國的養女華玉兩度承認砍死祖母。不過,在士林警察分局刑事組調查時,華玉翻供,指稱是養父華定國逼姦未遂,被母親撞見,忿而弒母。

同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地檢處(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郭波起訴全案,認定華定國逼姦於先、弒母於後,又設計嫁禍於女,「惡性重大,罪無可逭」,因此求處極 刑。四十天後,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華定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從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這天開始,華定國案寫下了台灣司法史上「生死判」的傳奇 紀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遭到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必須主動為被告提出上訴,這叫「職權上訴」。台北地院法官主動為華定國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後,華定國仍否認弒母,堅稱殺人的是華玉。不過,高等法院支持一審見解,還是判他死刑。判決後,二審法官再職權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 是,最高法院認為全案有部分疑點,撤銷了第二審的死刑判決,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時,台灣高等法院再判處華定國死刑。法官再職權上訴,最高法院 還是把全案發回。如此來來往往,直到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一日,高等法院在第十一次更審時判決逆轉,合議庭撤銷第一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華定國無罪,當庭諭令保 釋。

從案發後就被羈押的華定國,終於在改判無罪之後第四天踏出看守所大門,重獲自由。不過,他的夢魘並未結束;由於案外案的彼此糾葛,造成他脫離不了司法的枷鎖。

台灣高檢處(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賀恩保當年指出,華定國在案發後強迫華玉換穿血衣所觸犯的妨害自由罪,已被司法判決有罪,並且定讞,如今華定國弒母卻被改判無罪,豈非兩相矛盾?賀恩保檢察官因此提出上訴。

最 高法院採納賀恩保的理由,撤銷華定國的無罪判決,再度把全案發回高等法院第十二度更審。不過,此後連續五次更審,高等法院都判決華定國無罪。也就是說,從 民國六十三年案發,歷經一審、二審,到民國七十四年的更十七審,華定國總計在十九次判決中,被判了十二次死刑、七次無罪。華定國徘徊在生與死之間。每一次 的判決,合議庭的法官都是依法;但是,十九次的判決非黑即白、非生即死。

華定國頻頻被判死刑時,法官依法必須職權上訴;當他不斷獲判無罪 時,改由檢察官屢屢上訴。然而,不管是哪一方的上訴,最高法院一概發回重新調查,以致此案更審數字越來越高,累積到了「更十八審」。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二十 五日,華定國案終於三審定讞。未料,判決結果又是社會一陣驚呼:「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個判決有如數學算式:

「生」+「死」÷2=無期徒刑

對司法來說,這道算式解決了一樁棘手的官司;但對華定國來說極其諷刺,因為這個判決結果正是:「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經歷四千多天、上百位法官的接力調查,司法判決認定是華定國親手弒母。全案發展至此,乍看落幕。不過,後續的發展,不斷拍案驚奇。

距華定國三審定讞將近一年,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監察院通過一項彈劾案,多達十一位監察委員認為當初起訴華定國的檢察官郭波蒐證草率、起訴多憑臆測,並認定承辦員警穆守仁、廖大彬涉嫌連續做偽證,而決定彈劾三人。監察院一波才動,引發全案萬波隨。

穆、 廖兩警有沒有做偽證?民國七十六年十月,當初起訴華定國血刃親母的台北地檢處,認定這兩名警察在司法調查華定國弒母案中做出不實證述,檢察官高金枝因此依 偽證罪起訴兩警。一樁殺人命案的關鍵證人證詞,同一個地檢處在十三年前後,出現兩個不同的認定。穆守仁、廖大彬兩警被起訴,無異動搖了華定國弒母案的三審 定讞真相。

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華定國案在司法審判下,「又」一次真相大白。這天,由台北地方法院庭長沈銀和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此 案中做出判決上的兩個重要認定:一是穆、廖兩警偽證罪成立,二是華定國強迫養女穿上血衣頂罪的妨害自由罪名,判決無罪。也就是說,一審合議庭認定:此案兇 手不是華定國!

判決這天,事隔華定國被三審定讞有罪已經超過兩年。台北地方法院的認定,無異搖撼了最高法院判決的權威。

兩名警員被起訴及判刑、華定國被控妨害自由獲判無罪,這兩個審判上的重要司法發展,在在為這齣已經演了十四年的社會大戲持續加溫,也為華定國弒母案再掀疑雲:死者究竟是誰殺的?

民國六十三年底,一審認定是華定國弒母。八年後,二審認為不是他,改判無罪。又過了五年,三審仍判定是華定國殺人,全案確定。但是,再隔兩年,一審從此案所衍生出來的兩警偽證罪中推翻三審見解,認定兇手不是華定國。

華定國弒母案是台灣社會懸疑公案,在這齣不斷寫下拍案驚奇的大戲中,創造案情高潮的編劇,正是司法。司法寫了劇情,卻沒有寫出完結篇:「兇手是誰?」

這齣連續劇的劇情,已漸漸為人所淡忘。但是,儘管隔了三十多年,這樁命案仍然牽動著台北縣石門鄉老梅村老一輩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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