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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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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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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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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最早作為單篇論文發表於1929年,經過大規模的擴展,再以專著的形式出版於1931年。當時正值魏瑪共和國搖搖欲墜的時刻,空前的政局動盪、經濟危機,賦予非常狀態的概念以一種迫近的現實感。面對風雨飄搖的局面,施密特提出了一個類似於「誰來決斷」的嚴峻問題:誰來維護憲法?

在施密特看來,這種旨在維護憲法的權力須具備如下條件:首先,它不能位居其他合憲權力之上,而是在一種平行格局中與其他合憲權力發生聯繫,以求取必要的平衡;第二,它必須是中立的,不依賴或偏向任何其他合憲權力,但卻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保障機制,使不同的權力部門在憲法的框架內活動。按照法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貢斯當的表述,這是一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而在19世紀的市民法治國中,國家元首(無論是國王還是總統)就充當了這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的主要載體。

 

作者簡介

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

20世紀德國最著名的法學家,但也備受爭議,一方面被認為是德國在憲法與國際法領域上最重要的人物,另方面又被批評是「第三帝國的理論家」、「希特勒的御用學者」等,但其法政思想仍具有不可忽視的份量。

由於親歷20世紀德國的四種政體:1888-1918年的威廉帝制、1919-1933年的威瑪共和、1933-1945年的納粹專政以及1945-1985年兩德分立下的聯邦時期,因而其理論是對具體時代處境之反思。他的學說不僅在法學界,亦在哲學、神學、史學、社會學與政治學界廣受注目。此外並積極參與政治活動,1933年5月1日加入德意志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即納粹黨),旋即被任命為普魯士邦參議員及國家社會主義法學家協會大學教師組召集人。1936年,納粹黨衛隊下屬組織「黑軍團」指控他在早期著作中曾對納粹主義種族理論進行批判,致使其喪失所有黨職與公職。二戰結束後,曾遭短暫拘禁,大學教職亦被剝奪,並於紐倫堡大審中應訊。其後隱居普勒滕貝格(Plettenberg)直至其逝世。

其他重要著作有:《國家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1914)、《政治的浪漫派》(1919)、《論專政》(1921)、《政治的神學》(1922)、《當今議會制的思想史狀況》(1923)、《政治的概念》(1927、1932)、《憲法學說》(1928)、《合法性與正當性》(1932)、《大地的法》(1950)、《論法學思想的三個種類》(1934)、《游擊隊理論》(1963)、《政治的神學II》(1970)等。

目次

導論:保護憲法的幾種方式與可能性
I. 司法者作為憲法的守護者
1. 此種一般性的(附屬的),所謂實體的司法審查權在德國不足以構成憲法的守護者
2. 所有司法權的本質界限(侵害國家及憲法秩序之政治犯罪的刑事審判權;部長訴訟)
3. 於憲法法律內容具有疑義時,其內容的關鍵決定權乃是立法者──而非司法者──之本質任務
4. 德國的國事法院
II. 當代的具體憲政狀態
1. 多元主義、多角勢力與聯邦主義
2. 救濟手段與反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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