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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問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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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問題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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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交通問題是現任人生活中所必需面對的,國家在執行各項交通問題,應重視程序正義,及便民為原則,方符合法治國家要求。本書係以實務上經常發生之交通法律問題為主,大體為交通事故、交通執法,及交通犯罪等三大主軸,將當前實務上存在的爭議或法規適用時之疑義,從不同角度切入研析,結合實務與學理,希望一般民眾發生交通問題時,可以清楚地瞭解自己的權益,並對執法單位提出建言,以解決交通執法困擾。

作者簡介

方文宗
【現職】
雲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自 序

現今社會上,每一個人外出時,除非步行,否則必定會藉由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親友便車或是自行駕車到達目的地。此時,國家為了公眾利益,可能必須訂定某些交通規範,對於違規者則加以干預。因此,倘若在道路上發生交通問題時,自身有哪些權利,國家公務員應採行的作為是什麼?實係關係著自己切身的重大權益。面對這些嚴肅的問題,民眾應該有所認識,特別是國家干預人民權利有無違反正當程序?如果不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恐將危害到自己的權利。本書之所以命名為「交通法律問題評析」,就是希望讓一般民眾在不幸發生交通問題時,可以清楚地瞭解自己的權益,並獲得應有的保障。

撰寫本書的動機緣於筆者服務雲林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期間,處理過的交通案件可謂五花八門,基於對學術研究的興趣,乃將其中存有事實爭議或法規適用疑義案件,嘗試以不同角度切入研析,並發表於國內各大法律期刊,共計十二篇論述。大體為交通事故、交通執法,及交通犯罪類型分析,筆者本於法律邏輯思維要求與學術認知,對於實務操作、立法爭議,略抒管見芻議,期待能有助於釐清學理、立法與實務之間的歧異處。

本書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謝內子長期以來對家庭無微不至的照顧,讓我無後顧之憂,專心於研究工作。另外更要感謝,與筆者亦師亦友,執教於中正大學法律系的柯耀程教授在學術上的指導與鼓勵,以及服務於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林副大隊長添進提供許多寶貴的實務經驗。本書因係利用公餘編撰而成,疏漏之處,勢所難免尚祈各界賢達不吝指正是幸。

方文宗
2008年7月1日於雲林

目次

第一章 交通事故一案到底評析
壹、前言
貳、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現場之定位與職責
一、警察任務為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二、交通警察為事故處理者角色
三、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職責
參、交通事故筆錄定位
一、交通事故筆錄性質
二、交通事故筆錄得否自問自錄
肆、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所得資料是否作為證據
伍、提供「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檢討
一、交通警察為事故處理者,非鑑定單位
二、未授權鑑定肇因分析無證據能力
三、提供肇因分析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四、刑事案件不符資訊公開原則
五、提供肇因分析報告違反行政中立原則
陸、結論

第二章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
壹、問題提出
貳、交通事故屬性
一、依事實認定司法行為或行政行為
二、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定位事故處理者
參、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為現行犯
一、交通事故現行犯認定
二、警察對交通事故現行犯不逮捕思維
三、告訴與現行犯逮捕發動不同
四、訊問現行犯脫逃責任
五、交通警察處理肇事者思維
肆、路權思維判定現行犯
一、違規行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
二、絕對路權實務樣態類別
伍、結論

第三章 強制抽血取證正當性之研究
壹、基本權干預正當性
貳、抽血取證正當性檢驗
一、強制抽血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強制抽血須符合比例原則
參、抽血取證嚴格性限制
一、強制抽血非屬任意性調查
二、強制抽血須採法官保留
三、強制抽血並非取得證據唯一方法
四、強制抽血為最後手段性
肆、修法應有之思維與檢討
一、鑑定、勘驗在證據調查的法律性質
二、強制抽血定位
伍、修法建議與結論

第四章 肇事逃逸罪問題之研究
壹、問題提出
貳、肇事逃逸罪屬性
一、為抽象危險犯
二、遺棄救助為目的
三、為不作為犯
參、動力交通工具認定應作限縮規定
一、一般認定動力交通工具情形
二、動力交通工具應作限縮解釋
肆、肇事逃逸與遺棄罪競合問題
一、被害人當場死亡不構成遺棄
二、肇事逃逸非為遺棄罪特別規定
三、故意肇事不在節制範圍
四、肇事逃逸與遺棄競合處理
伍、肇事逃逸刑度及範圍檢討
一、刑度檢討
二、範圍檢討
陸、結論

第五章 論勘驗
壹、前言
貳、勘驗的屬性
一、勘驗為任意性取證
二、勘驗為即時性
參、勘驗對象限於犯罪現場及罪體
肆、勘驗的範圍
一、現場所有證據
二、為鑑定前身
三、為取證方式
伍、勘驗的法律性質
一、取證引導方式
二、關連性思維
三、沒有取證正當性問題
陸、檢討現有制度
一、搜索與勘驗處分混淆
二、勘驗準用搜索程序之檢討
柒、結論

第六章 論鑑定
壹、前言
貳、鑑定的屬性
一、鑑定人與證人性質不同
二、鑑定報告屬性
三、鑑定報告對法官有無拘束力
參、鑑定範圍
一、鑑定須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
二、鑑定須為成罪事項
三、鑑定須經嚴格調查
四、違法取證不在鑑定範圍
肆、鑑定與證據取得差異
一、鑑定以取證為前提
二、不能以鑑定為方法達到取證目的
伍、現行修法制度檢討
一、鑑定延長留置時間不當
二、鑑定與強制處分性質混淆
三、對於第三人鑑定應明訂發動門檻
四、授權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處分權不當
陸、結論與建議

第七章 交通違規取締程序與限制
壹、問題提出
貳、交通違規取締正當性要求
一、正當法律程序意含
二、正當程序對交通違規取締要求
三、比例原則在交通執法運用
四、平等原則在交通執法實踐
參、取締違規行政作為與正當法律程序衝突
一、利用非警車或躲於暗處照相告發
二、未為「預告」告發
三、利用資訊落差告發
四、違規舉證責任正當性思維
肆、違反正當程序交通執法的法律效果
一、告發單的性質
二、行政處分應遵守正當程序
三、程序瑕疵告發單應否撤銷
伍、結論

第八章 論交通違規單法律定位
壹、問題提出
貳、違規通知單屬性
一、通知性質
二、行政處分

參、違規單性質認定
一、公文書認定
二、通知單是否為公文書
肆、常見舉發違規單偽造文書問題
一、違規者虛報不實或不為陳述
二、他人資料同意被使用,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三、虛報資料是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四、撕毀舉發違規單
伍、結論

第九章 強力臨檢車輛適法性之研究
壹、問題提出
一、事實說明
二、擊破車窗違反比例原則
三、擊破車窗欠缺正當化事由
貳、臨檢性質與發動搜索界線
一、臨檢性質
二、臨檢與搜索區別
參、警察例外無票搜索情形
一、同意搜索
二、附帶搜索
三、逕行搜索
肆、擊破車窗法定要件
一、違反行政罰拒絕陳述有無刑事罰緘默權適用
二、擊破車窗須有發現犯罪為前提
伍、結論

第十章 拒絕呼氣酒測果真無刑事責任乎?
壹、前言
貳、關於酒後駕車不法行為之立法思維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與裁罰標準
二、刑法不能安全駕車犯罪行為之立法思維
參、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依據
一、實務對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
二、不能安全駕駛問題思維
三、不能安全駕駛應依證據認定
肆、酒駕處以行政罰與刑事罰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
一、行政罰與刑事罰區別爭議
二、一事不二罰適用
伍、結論

第十一章 占據道路與竊佔罪取締程序與限制
壹、前言
貳、執法正當性思維
一、障礙物排除與財產保障
二、刑法基本原則之節制
參、道路障礙物之認定與執法
一、須有占用道路事實
二、全部道路公告禁止設攤合法性檢討
三、勸導代替取締是否符合依法行政
肆、竊佔罪要件分析
一、須有占有意圖
二、須有排他性
三、和平占有他人不動產
四、竊佔罪為即成犯
伍、常見占據道路類型分析與檢討
一、攤販
二、所有騎樓占地營業
三、霸占地盤
四、既成道路未徵收之占地營業
陸、結論與建議

第十二章 警察機關取締飆車範圍與限制
壹、問題提出
貳、飆車的法律性質
一、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二、構成行政秩序法
三、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四、構成民事上侵權行為
五、不構成任何處罰行為
參、飆車行為在公共危險罪評析
一、危險犯認定
二、飆車行為是否構成公眾往來安全罪
肆、集結飆車是否有共犯適用
一、要約至特定處所飆車
二、臨時起意參與飆車
三、與無責任能力飆車
伍、警察機關取締飆車作業流程
一、事前防制作為
二、飆車現場作為
三、飆車事後處置

陸、取締限制
一、追車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犯罪事實為前提
二、取締應合符法定要件
柒、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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