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13悅讀日】4/13~4/17 消費滿699送100元E-coupon
金融犯罪前沿問題審判實務(簡體書)
滿額折

金融犯罪前沿問題審判實務(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75 元
定  價:NT$ 450 元
優惠價:87392
領券後再享88折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可得紅利積點:11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緊緊圍繞金融犯罪審判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專題的形式進行系統化分析和探討,作者是金融犯罪領域具有較高造詣的審判業務專家,通過對審判實務問題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審判實務問題深入了解和把握。

作者簡介

陳伶俐

女,北京工業大學講師;參著《刑法適用與審判實務》、《經濟犯罪新型疑難案例判解》、《學校法律糾紛案例評析》等著作,在《法學雜志》、《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為司法制度、刑事訴訟、金融司法、知識產權保護及司法實務等。

于同志

男,法學博士,副研究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參與審理過多起刑事大案、要案,承擔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等多項課題,出版《網絡犯罪》、《死刑裁量》、《刑法案例指導:理論制度實踐》等著作,在《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文章八十余篇。

鮑艷

女,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主要從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參與承擔多項相關課題的研究,出版《英國國際刑事合作法》等譯著,在《法律適用》、《國際刑法評論》、《法制日報》等刊物發表理論文章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前沿問題審判實務叢書,匯集熱點專題,呈現疑案解析,精彩專家釋法,法官判案、律師訴訟實務中不可缺少的實用精品。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主編,匯集了一批優秀的審判業務專家,具有豐富的審判實務經驗和深厚的理論研究功底。

各個分冊中的實務專題均涉及審判實務中常見的疑難問題,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參考價值。

本叢書提供了大量具有典型意義的真實案例,能夠為疑難問題的闡釋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極具說服力與現實意義。

目次

專題一 貨幣犯罪
1偽造不存在的貨幣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偽造外幣可以構成偽造貨幣罪
2偽造貨幣構成犯罪是否有仿真度的要求?
[疑案解析]加工半成品制作假鈔構成偽造貨幣罪
3出售、購買變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貨幣而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4如何計算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犯罪的數額?
[疑案解析]行為人持有同一宗假幣又出售的構成出售假幣罪
5如何認定出售、購買假幣犯罪的停止形態?
[疑案解析]出售、購買假幣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6對購買假幣被騙的行為人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購買假幣上當受騙的認定為犯罪未遂
7如何劃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與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及盜竊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使用假幣偷換成真幣的構成盜竊罪
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構成犯罪是否有數額的要求?

專題一 貨幣犯罪

1偽造不存在的貨幣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偽造外幣可以構成偽造貨幣罪

2偽造貨幣構成犯罪是否有仿真度的要求?

[疑案解析]加工半成品制作假鈔構成偽造貨幣罪

3出售、購買變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貨幣而運輸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4如何計算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犯罪的數額?

[疑案解析]行為人持有同一宗假幣又出售的構成出售假幣罪

5如何認定出售、購買假幣犯罪的停止形態?

[疑案解析]出售、購買假幣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6對購買假幣被騙的行為人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購買假幣上當受騙的認定為犯罪未遂

7如何劃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與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及盜竊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使用假幣偷換成真幣的構成盜竊罪

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構成犯罪是否有數額的要求?

[疑案解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真幣數額較大的,應予追訴

9誤收假幣而持有或者使用是否構成犯罪?

10盜竊假幣后持有、使用的應當如何定罪?

[疑案解析]盜竊假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11如何正確適用持有、使用假幣罪的罪名?

12制造“半真半假”貨幣的構成偽造貨幣罪還是變造貨幣罪?

13如何認定妨害貨幣管理犯罪的罪數形態?

[疑案解析]購買假幣后持有、使用該假幣的,構成購買假幣罪

專題二 金融管理犯罪

1如何理解“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的“擅自設立”?

[疑案解析]私設地下金融組織的可以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2合法金融機構能否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疑案解析]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可以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3如何認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既遂標準?

[疑案解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具備開業條件的構成犯罪既遂

4如何認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犯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疑案解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相牽連的認定

5如何區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與非罪的界限

6出租、出借、出賣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為如何定性?

7如何處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與相關犯罪的競合問題?

[疑案解析]為私設金融機構偽造有關批準文件認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8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

[疑案解析]違法所得是判定高利轉貸罪中“高利”的關鍵依據

9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才產生“轉貸”目的,是否構成高利轉貸罪?

[疑案解析]為牟利套取銀行貸款后轉貸他人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10如何認定將貸款余額高利轉貸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行為的性質?

11如何認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信貸資金后未用于轉貸行為的性質?

12金融機構能否成為高利轉貸罪的犯罪主體?

13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犯罪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性質?

14如何認定邊貸款邊放貸行為的性質?

15如何認定以投資、參股、聯營等方式實施轉貸行為的性質?

[疑案解析]利用聯營為掩護實施高利轉貸的不影響犯罪認定

16如何劃清高利轉貸罪與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認定高利轉貸罪要重點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及違法所得

17如何劃清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套取銀行貸款高息轉借他人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18如何理解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中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疑案解析]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19如何認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疑案解析]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0如何劃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普通的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

[疑案解析]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集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1向社會公眾吸收實物的能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2如何劃清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界限?

2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中的“違背受托義務”是否僅限于委托合同的具體約定?

24如何劃清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25如何認定利用非法吸收的理財資金實施的其他犯罪?

26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主觀心態?

[疑案解析]不履行崗位職責致使銀行貸款被騙損失,依法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27如何正確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的損失?

28如何認定損失與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疑案解析]有無按要求履行職責是認定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

29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的責任主體以及對未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案件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非基于單位意志也未為單位謀利的應屬于個人犯罪

30如何劃清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職務之便自批自貸本單位數額較大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31保險公司是否屬于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主體?

[疑案解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可以被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32如何理解“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行為?

33如何劃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同時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從一重處罰

34如何劃清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對明知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罪

專題三 證券、期貨犯罪

1如何理解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主體?

[疑案解析]由于所任職務可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可以構成證券內幕交易罪

2如何認定“內幕信息”?

[疑案解析]董事獲知內幕信息后拋售公司股票的認定內幕交易罪

3如何認定內幕信息敏感期?

4構成犯罪是否要求行為人在進行有關證券、期貨交易時必須利用該內幕信息?

5非內幕人員再泄露該內幕信息的應如何處理?

6內幕人員建議他人進行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但沒有獲利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

7如何認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

8如何處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件的認識錯誤問題?

9內幕信息的合法知情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收取好處費的如何處理?

10如何劃清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界限?

11“老鼠倉”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老鼠倉”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12對被信息知情人員建議從事與該信息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人員如何處理?

13如何認定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疑案解析]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虛假信息被定罪處罰

14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否具有未遂形態?

15如何區分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與非罪的界限?

16如何劃清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發布失實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股票被定罪處罰

17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

[疑案解析]操縱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罪

18“搶帽子”交易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搶帽子”交易行為認定操縱證券市場罪

19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的“連續買賣”行為?

[疑案解析]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連續進行股票自買自賣等操縱活動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20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的“通謀買賣”行為?

21對“安定操作”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

22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主觀方面?

[疑案解析]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自買自賣股票,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23侵入證券、期貨交易系統修改數據操縱交易價格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非法侵入證券交易系統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被判操縱證券市場罪

24如何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共犯問題?

25如何區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自買自賣股票但未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不以犯罪論處

26如何劃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內幕交易罪的界限?

27如何劃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與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界限?

28如何認定違規披露信息行為?

[疑案解析]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不實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被定罪處罰

29如何認定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體?

30如何劃清編造并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與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31如何劃清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界限?

32不具有經營資質從事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以現貨投資名義非法代理境外黃金合約買賣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專題四 外匯犯罪

1何謂“外匯”?

2如何認定“逃匯”?

[疑案解析]采用欺詐手段擅自將外匯存在國外情節嚴重的,構成逃匯罪

3如何認定逃匯罪的犯罪主體?

[疑案解析]未與逃匯行為人通謀而實際為其提供便利的,不以逃匯罪的共犯論

4在境內把國家撥付的外匯非法出售牟利的如何認定?

5如何認定騙購外匯行為?

6如何認定騙購外匯罪的犯罪主體?

7如何區分騙購外匯與套匯?

8如何劃清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的界限?

9如何劃清騙購外匯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0如何劃清騙購外匯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決定》實施前的騙購外匯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11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用于騙購外匯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對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用于騙購外匯的從一重罪處罰

12騙購外匯后通過黑市炒匯牟利的如何認定?

13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騙購外匯的如何認定?

14單位實施騙購外匯行為后主體變更的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疑案解析]單位實施犯罪后發生變更的,仍可對原單位追究刑事責任

15單位實施騙購外匯犯罪中又受賄的如何處理?

16如何處理外匯犯罪案件中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關系?

專題五 洗錢犯罪

1如何理解洗錢罪中的“明知”?

[疑案解析]對所涉資金系毒贓存在可能性認識的,應認定其具有主觀明知

2如何認定洗錢罪的行為方式?

3洗錢罪的對象是否僅限于資金?

4如何理解上游犯罪的范圍?

[疑案解析]行為人明知是內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5洗錢罪能否成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6上游犯罪的行為人能否構成洗錢罪?

7洗錢罪的成立是否要求上游犯罪必須經過審判?

8如何區分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的共犯?

9如何區分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上游犯罪未經處理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10如何區分以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對象的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

11洗錢罪是否必須以發生特定的結果為構成要件?

12如何區分洗錢罪與非罪的界限?

專題六 金融票證犯罪

1如何認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的“金融票證”?

[疑案解析]偽造銀行進賬單構成偽造金融憑證罪

2如何認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

[疑案解析]偽造金融憑證復印件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3既實施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又實施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如何認定?

4為實施詐騙犯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偽造銀行解款單用于公司驗資的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5如何認定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對象范圍?

6偽造、變造作廢或無效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或者偽造、變造客觀上不存在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如何定性?

7偽造、變造外國的有價證券的行為如何定性?

8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后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9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供他人使用的應該如何處理?

10構成金融詐騙罪是否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疑案解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票據詐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11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的具體行為方式?

[疑案解析]利用保管公司工商登記、經營證章的便利條件,以他公司名義申領、簽發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財物的,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12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中的“明知”?

[疑案解析]票據詐騙犯罪中“明知”的認定

13偽造、變造金融票據并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變造支票并使用的以票據詐騙定罪處罰

14利用偽造的票據騙取他人信任后,再以其他名義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

15盜竊銀行承兌匯票并使用,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盜竊銀行承兌匯票并使用,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構成票據詐騙罪

16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數額?

17如何判斷票據詐騙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疑案解析]判斷金融詐騙犯罪既遂與未遂,以行為人是否實際獲取財物為準

18盜竊金融票據后再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19通過簽訂合同,使用空頭支票支付貨款,騙取合同標的物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簽訂虛假購貨合同并使用空頭支票、假銀行匯票支付貨款的行為認定票據詐騙罪

20偽造企業網上銀行轉賬授權書騙取資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偽造存款企業網上銀行轉賬授權書騙取銀行資金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21使用變造的銀行活期存折騙取新的活期存折后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

[疑案解析]使用變造的銀行存折詐騙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22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銀行進賬單騙取錢財的如何定性?

[疑案解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使用銀行進賬單騙取錢財的構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23連續詐騙行為同時觸犯數種詐騙罪名的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數個詐騙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的金融詐騙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24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與外界人員內外勾結進行詐騙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勾結銀行工作人員使用已貼現的真實票據質押貸款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25如何處理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選擇適用問題?

[疑案解析]利用經濟合同騙取貨物后以空頭支票付款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26如何劃清票據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以支付高息為名引誘他人將存款存入銀行后又使用偽造的銀行回信憑證將該筆款項騙出的,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被害單位應為銀行而非存款單位

27如何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共犯?

[疑案解析]缺少共同犯罪故意證據的,不能認定為金融詐騙犯罪的共犯

28簽訂虛假合同并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簽訂虛假合同并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騙取財物的認定為信用證詐騙罪

29如何劃清信用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30如何劃清信用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信用證詐騙銀行打包貸款行為構成信用詐騙罪

專題七 銀行卡犯罪

1如何認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

[疑案解析]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亦屬于刑法意義的信用卡

2如何認定“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中的“明知”?

3持有、運輸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構成犯罪有無數量要求?

4持有、運輸明知是變造的信用卡的如何處理?

5如何認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疑案解析]冒用他人名義申領銀行卡后持有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6如何認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7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案件中,對負有審查職責的銀行工作人員如何處理?

8如何認定“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9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盜竊、詐騙、撿拾的信用卡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經事先通謀持他人盜竊所得的信用卡進行冒用的,與竊卡人共同構成盜竊罪

10偽造空白信用卡的行為如何認定?

11如何劃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偽造金融憑證罪的界限?

12如何劃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騙領信用卡并用以消費的認定

13如何劃清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限?

14如何劃清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15如何劃清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購買信用卡資料后冒用該卡的行為認定

16如何確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

17如何認定“使用”偽造的、以虛假的身份騙領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

18偽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處理?

19如何認定“冒用他人信用卡”?

[疑案解析]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疑案解析]利用網上銀行系統盜劃他人信用卡資金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疑案解析]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將客戶遺留在柜臺的銀行卡加以冒用的行為認定貪污罪

20如何認定“惡意透支”?

[疑案解析]持有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累計計算透支款數額

21信用卡透支后“欠大還小”的如何認定?

22如何認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性質?

23以搶劫、詐騙、搶奪、侵占等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認定?

24利用自動柜員機的故障惡意取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利用自動柜員機的故障惡意取款的行為認定盜竊罪

25侵入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對賬戶虛增資金并支取或消費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侵入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對其賬戶虛增資金并支取的行為認定詐騙罪

26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使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的行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27銀行工作人員單獨或者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的如何處理?

28如何劃清信用卡詐騙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收買信用卡信息后偽造信用卡用于購物消費的行為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29如何確定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

專題八 集資詐騙犯罪

1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疑案解析]利用經濟互助會非法集資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對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如何認定?

3如何認定“非法集資”?

[疑案解析]以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

4如何劃清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針對特定對象的集資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5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

6犯罪分子返還被害人的利息數額應否從集資詐騙犯罪數額中扣除?

[疑案解析]對于犯罪分子作為詐騙誘餌而前期返還被害人的財物數額,可以從集資詐騙犯罪數額中扣除

7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能否認定集資詐騙罪?

[疑案解析]對于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8利用證券黑市騙取公眾資金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非法設立“黑市”騙取錢財的認定集資詐騙罪

9如何區分集資詐騙單位犯罪與自然犯罪?

10如何劃清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在非法集資中雖采取欺詐方法,但主觀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應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1集資詐騙犯罪案件如何適用死刑?

[疑案解析]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依法判處死刑

專題九 貸款詐騙犯罪

1如何認定貸款詐騙行為?

[疑案解析]使用假證明文件及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銀行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2單位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3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貸款詐騙的如何定罪量刑?

4騙取貸款后產生非法占有目的行為如何認定?

5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數額?

6如何劃清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疑案解析]一般的貸款糾紛不以犯罪論處

7如何劃清貸款詐騙犯罪與貸款欺詐行為的界限?

[疑案解析]貸款詐騙與貸款欺詐的區分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使用欺詐手段但具有真實擔保的貸款行為能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疑案解析]不具有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9使用偽造的銀行存單作抵押騙取貸款的行為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使用偽造的銀行存單作抵押騙取貸款認定為金融憑證詐騙罪

10以騙取他人提供擔保的形式騙取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11為高利轉貸獲利以欺騙手段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12勾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實施貸款詐騙的行為如何認定?

13貸款詐騙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狀態?

14如何劃清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采取欺騙手段法取得貸款后將貸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確因生產經營不善導致貸款不能歸還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15如何劃清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非以占有為目的的騙貸構成騙取貸款罪

16單位詐騙金融機構貸款能否以騙取貸款罪論處?

專題十 保險詐騙犯罪

1冒名騙賠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保險標的轉移交付后未變更主體而利用原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的,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2利用掛靠單位的名義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如何處理?

[疑案解析]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利用掛靠單位的名義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3惡意復保險、隱瞞保險危險騙取保險金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隱瞞保險危險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認定保險詐騙罪

4故意擴大保險事故的如何認定?

5事后投保的如何認定?

[疑案解析]事故發生后虛開保單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6超額投保騙取保險金的如何處理?

7對無可保利益的財物進行投保理賠的如何處理?

8偽造、非法變更受益人的書面指定或書面同意的如何處理?

9如何理解保險詐騙罪的共犯條款?

10如何認定保險詐騙罪的罪數問題?

[疑案解析]投保人自殘騙保險金的認定保險詐騙罪

1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騙保的如何認定?

12如何認定保險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形態?

顯示全部信息

書摘/試閱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代序)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價值追求,是社會公平正義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實現司法個案公正又是實現司法整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個案公正就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更不用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講話、做出批示,明確提出要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要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充分表明了黨和國家對于依法治國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也是在新形勢下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為人民法院,要積極主動回應這種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實踐中全力以赴維護公平正義,為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以及實現中國夢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一、充分認識“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可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經濟社會發展具備很多有利條件和積極因素,也面臨不少風險和挑戰。社會矛盾糾紛持續高發多發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終方式,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益密切相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環節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過人民法院一個個具體案件公正實現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審判給當事人和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卻是深遠的。培根在《論法律》一文中說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實現司法公正不僅需要人民法院從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著手,更需要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每一個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從這個角度而言,沒有個案公正,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

(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

黨的十八大報告根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未來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時期。公正司法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聯系緊密,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稱依法治國進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國家和社會的法治狀況,直接衡量公民權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通過每一個司法案件體現出來的,特別是能夠讓人民群眾以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體現出來。司法活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關口,個案的公平正義是法律公正的集中體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既是司法活動自身的目標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目標和要求。當前,我們要切實按照黨的十八大確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的目標,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需要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則是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神圣職責。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人民群眾利益和國家安全的保護神,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障。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人民群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強烈,對事關公平正義的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和訴訟難等問題更為關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內容非常豐富,范圍也非常廣泛,但其最核心的內容體現在對既定法律的堅定維護和正確實施上。人民法院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首要價值追求,堅持公正司法,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既要善于從法律視角依法辦案,又要善于從社會視角處理問題,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辦理都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讓人民群眾感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人民法院如果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失去了最起碼的公平公正。

(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社會

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務。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利益趨于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漸明顯。當前,影響和制約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不斷增多,因利益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處于持續高發多發,一些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社會的和諧直觀地表現為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的社會秩序又主要是通過法治來維系的。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不可能沒有社會矛盾糾紛,關鍵在于矛盾糾紛能夠在法治軌道上解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持續過程。而社會矛盾糾紛的法治解決,很大程度取決于當事人訴求能否得到充分表達,社會公平正義能否得到維護。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糾紛處理的終局機關,通過依法審理案件,回應社會訴求,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正,修復社會關系,確立社會規范,維護社會秩序。司法審判活動過程實質上是對社會主體活動進行評價、規范和引導的過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引導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時地消弭社會的緊張關系。但如果喪失公正,即使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社會穩定與和諧,也只能是權宜之計,矛盾和沖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的解決,反而會越來越激烈。

(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下實現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設置是否科學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無法獲得當事人的認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并有足夠的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干擾為條件。要實現公正,除了司法人員的優良素質和高度自律之外,還必須通過設立具有高度正當性的程序,通過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且符合司法規律的管理,通過有效而理性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等,以確保事實認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的可接受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進一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通過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是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擺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二、貫徹“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把握的幾個關系

人民法院是專司審判的中立裁判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判斷者、維護者。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體的,人民法院能否實現司法公正,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是深遠的。有時一個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這個案件的審理能否實現公平正義,特別是讓當事人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涉及當事人的權益保障,還會影響到當事人甚至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看法和信任。當前,貫徹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正確把握幾個關系。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公正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倫理等諸多方面,包含著公平、正義、平等概念和理念。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具有參與社會管理與矯正違法行為的重要職能,司法通過公平地裁判案件,可以使社會秩序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軌道,從而促進社會公正的實現。司法通過對干擾破壞社會公正的違法分子和違法行為的矯正、補救,可以保障社會公正得到及時恢復,從而實現社會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不僅能夠維護社會公正,而且可以通過矯正、恢復、彌補等方式實現法律公平和正義。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保障人民群眾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對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會影響社會公正的實現。可以想象,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處理必然是對社會公正的一次具體傷害。同時,也應當引起注意的是,司法是社會調整系統的一個重要機制,但不是唯一的機制,除司法之外,社會中還存在著行政執法等其他類型的調整機制。因此,司法不可能適用于一切社會行為和領域,司法也只能在它所調整的那一領域內實現公正。對于司法調整領域外的其他社會領域行為的公正,司法公正無法調整和涉及。因此,應當正確看待司法公正在維護社會公正中的職能作用。

(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前者可以稱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稱為實體公正。它們共同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內容。所謂程序公正,是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所得到的權利主張機會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不偏不倚、平等對待當事人各方。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司法活動就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作出的裁決或處理是公正的。總體而言,實體公正的實現需要程序公正來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案件辦案的質量,最終達到實體公正的目的。實踐中,如果人為地把二者割裂開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而忽視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視實體公正,都會走向極端,都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僅需要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當而無可挑剔,也要通過審判使法律體現的公平正義在每一起司法案件裁判或者處理中實現。實踐中,“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首先應當從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審理案件,堅持司法公開,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這種公正對于當事人以及廣大人民群眾而言是看得見、感受到的公正。可以說,沒有程序公正就難有實體公正。

(三)個案公正與整體公正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在廣大人民群眾看來,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邊每一起具體案件的處理。并且,人民群眾往往會依據具體個案的處理對司法作出是否公正的評價,而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處理構成了司法的整體公正。并且,沒有個案公正,也就沒有整體公正。同時,司法的整體公正并不是每一起個案公正的簡單相加或者相減。不同案件的個案公正處理有時會存在差別和矛盾乃至沖突,因此必要時為維護司法的整體公正就需要犧牲個案公正。當然,雖然構成司法整體公正的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所占比重小,甚至對整體公正不會產生根本性影響,但是一起具體個案的不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對于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影響是巨大的,甚至是終生的。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錯案,在當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屢屢發生的不公個案,才造成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這種個案不公,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損害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并且實質上會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無論人民法院還是廣大法官,都應該把注意力和著力點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審判質量上來,確保每一起具體個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唯有通過成千上萬個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或者處理,司法整體公正才能打下堅實的個案公正基礎。雖然當前由于受一些因素影響,實踐中容易出現錯誤裁判,但是不能因為存在出現錯案的概率和機會,而放松或者降低對每一起具體個案公正裁判的要求。司法公正的實現不僅依賴于法治的大環境和社會公眾對法律信仰和尊崇,更重要的是有賴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對千千萬萬個具體個案的正確、公正處理。試想如果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人民法官更加重視并且盡最大努力公正處理每一起具體個案,整個社會都能積極支持人民法院和法官對每一起具體個案的公正處理,那么司法整體公正就能夠得以實現。

(四)司法裁量與同案同判

“法律制度的內部公平要求,不論具體情況如何,對于具有相同的特點,根據這些特點法律將他們劃分為同一類型的人,法律在適用時不能有所例外。”并且,“在一切法律體系中,不論是成文法還是不成文法體系,法官為了公平的緣故,一般總是傾向于以他們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來對新的案件進行判決。”因此,同案同判也就成為社會公眾評價司法公正的直接標準。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則性和抽象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當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權并非任性裁量權,必須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前,隨著各種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等案件不斷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時有出現。例如,同是一個法院受理的案件,類似的法律事實,由不同的業務庭審理,適用法律的標準卻不統一,甚至同一業務庭內不同合議庭對相似的法律事實也會作出大相徑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間也存在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由此,社會輿論把矛頭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同案異判與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權過大、司法權力濫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應當說,從司法權力運行的整體軌跡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沒有大的問題,權力本身只是導致司法不公的部分原因。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個案裁判偏離公正的主要原因在于,訴訟發現的法律真實偏離了客觀真實,而這種偏離同樣是法官所不愿意看到的。”而這又涉及訴訟制度改革設計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以及司法資源的供給和使用。對于廣大人民群眾而言,同案同判是他們對司法公正最直觀和最樸素的判斷和感知,這也是人民法院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效途徑。

三、采取有效措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臨難得機遇,又面臨嚴峻挑戰。人民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解決審判實踐突出問題為重點,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增強綜合效能,有效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努力破解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障礙,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工作實現新發展。重點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圍繞維護司法公正,積極穩妥辦理各類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嚴格依法辦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讓人民群眾滿意的關鍵。要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告狀難問題;要采取多種措施,解決執法不嚴、辦案不公和訴訟難、執行難等群眾關心的問題,努力讓經濟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讓有理有據有法支持的當事人贏得了官司。要讓人民法院辦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過程成為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進步的過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人民和歷史的檢驗。下工夫解決案件質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訴率。要強化司法民主,在辦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使群眾更方便地參與訴訟,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

(二)圍繞保障司法廉潔,切實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自古以來,權力必須受到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是腐敗的權力。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受到監督制約,難免會被濫用,就會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要強化監督和制約,堅決防止濫用司法自由裁量權,徇私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腐敗行為發生。司法公開是保證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的各項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堅持陽光審判,及時公開應對司法方面的民意輿情。要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逐步擴大司法公開范圍,拓寬司法公開渠道,通過各種行之有效方式將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根本上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要實現公正,除了司法人員的優良素質和高度自律之外,還必須通過設立具有高度正當性的程序,通過賦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權利,通過科學、有效且符合司法規律的管理,通過有效而理性的層級監督和外部監督等等,以確保事實認定的客觀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以及當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圍繞加強司法權威,突出抓好重點工作改革

司法有沒有權威不僅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辦理案件、解決糾紛,而且關系到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認同。當前,迫切需要對制約司法權威的一些方面進行改革。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改革,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經驗,因地制宜地加強分類指導。認真研究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條件、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和處理方式,切實改變申訴期限無限制、申訴受理主體無限制、申訴次數無限制的狀況。凡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申訴復查案件,堅決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對不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進行終結。要繼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

(四)圍繞提升司法公信,不斷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無法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有足夠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擾為條件。在中國,對司法的干擾,不僅來自“金錢”和“權力”,而且來自“人情”和“關系”,這種國情和現實,使中國的司法所面臨的干擾風險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堅固的體制障礙和制度隔離,使任何干擾都無法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要積極營造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文化環境,克服司法活動的阻礙和阻力,有針對性地進行程序設計、制度預防和機制阻隔,針對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關系”、“金錢”、“權力”對司法活動的干擾作為重點整治內容。正確處理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公正的關系,通過各種手段培育社會公眾對法治的信仰,使依法辦事成為社會公眾的內心認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習慣。人民法院要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同時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線。

(五)圍繞增強司法能力,努力打造過硬法官隊伍

進一步加強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把學習好、貫徹好黨的十八大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始終做到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公正廉潔。要按照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著力提升“五個能力”的要求,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培養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官隊伍,不斷提升司法能力。要堅持群眾路線,認真貫徹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積極參加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作風,規范司法行為,嚴肅廉政紀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努力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我國著名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他們組織編寫的這套“前沿問題審判實務”系列叢書,緊緊圍繞當前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專題的形式進行系統化分析和探討。這套叢書為開放性的系列叢書,從審判實務的角度進行分析,每一章、節等均是目前審判實務中的疑難問題,并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具有重要學習參考意義。叢書作者均是在某一領域具有較高造詣的審判業務專家,通過對審判實務問題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師以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對審判實務問題深入了解和把握。

我祝賀這套叢書出版,我相信,這套叢書以其較高層次的理論性和實用性,會受到全國廣大理論和實務工作者的歡迎。

是為序。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392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