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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配套解讀與實例(最新‧含司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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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配套解讀與實例(最新‧含司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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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配套解讀與實例(含司法解釋)》叢書的匯編體例如下:
1 法律適用提要。每本書皆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該法的適用提要,幫助讀者對每一個法的背景、主要內容、注意事項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 重點法條注釋。對重點法條進行條文解讀,且每個條文都提煉條文主旨,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條內容;
3 配套法規解讀。對與主體法重點條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解讀,使觀點更為鮮明、準確,語言更為通俗、精煉,更便于讀者理解和適用;
4 關聯法規索引。詳細列出與主體法條文相關聯的法規的名目,方便讀者查詢使用;
5 典型案例精選。選取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以案析法;
6 附錄相關法規。書末附錄一些較為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增強了法律法規的相關性和實效性;
7 追加增補服務。書后附“增補登記表”,根據讀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規信息增補。

名人/編輯推薦

★ 法律適用提要;重點法條注釋
★ 配套法規解讀;關聯法規索引
★ 典型案例精選;附錄相關法規

◎ 權威文本
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
◎ 專業解讀
主體法重點條文進行詳細解讀,對與此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配套解讀
◎ 實用信息
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 相關規定
收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任務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審判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共同管轄處理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權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一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
第四十四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八條 證據及種類
第四十九條 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 證據的收集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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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適用提要
《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進行了首次修正,經過實踐證明,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其程序設計和職權配置總體上是科學的、合理的,基本能夠適應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實際需要。但是,中國與時俱進的改革和發展,社會管理模式的創新,也對刑事司法活動的規范性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在1996年到2012年的16年間,“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先后寫入憲法。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長,刑事訴訟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現了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并且十余年來,刑事司法方面的改革不勝枚舉,也亟待進行統一和規范。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第二次修正,這是時隔16年之后,《刑事訴訟法》的再次大修。《刑事訴訟法》此次修訂歷時數年,經過了認真細致的調研和論證。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進和踐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積極回應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各個方面對刑事訴訟活動提出的新要求。在修改中注意堅持了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第二,堅持統籌處理好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第三,堅持著力解決在懲治犯罪和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第四,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加強與各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努力形成共識,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一百一十一條,修改后的條文從原來的二百二十五條增加到二百九十條。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一方面體現了與《憲法》的銜接,另一方面也將起到統領整個《刑事訴訟法》的作用。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刑事訴訟制度關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也有利于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使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學化。這是我國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進展。
第二,加強和完善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改決定》中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將不得自證其罪寫入法典。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將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寫進了法典,并且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證明其自己有罪原則源于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不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定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規范證人強制出庭制度,加大證人保護力度。證人出庭作證是刑事審判直接言辭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控辯雙方質證權的基礎,對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中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刑事審判的現實需要,并未要求所有的證人均出庭作證,而是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同時,考慮到基本人倫情感,將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排除在強制到庭的證人范圍之外。為了更好地保障證人履行出庭作證,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還明確規定了對證人作證給予補貼的制度,以及證人保護制度。這一系列舉措,充分體現了對證人人權的尊重、保護和國家加強對犯罪打擊力度的決心。
第三,規范強制措施適用,保障公民權利。
強制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改決定》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具體包括:(1)進一步明確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修改決定》對“逮捕必要”進行了細化。同時,為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行使批準逮捕權,防止錯誤逮捕,《修改決定》中增加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進行審查的程序。(2)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明確規定適用條件。《修改決定》中考慮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為了應對刑事訴訟中的特殊犯罪,規定了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的制度。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3)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對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
第四,完善辯護制度,提高有效辯護程度。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修改決定》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與《律師法》相銜接,完善律師會見程序,確保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閱卷權。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修改決定》中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和適用的程序范圍,將法律援助適用程序擴展到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拓展偵查措施,規范偵查行為。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修改決定》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增加了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防止濫用。完善偵查措施。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改決定》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復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偵查工作的現實需要,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為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改決定》增加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用偵查行為進行申訴、控告的權利及程序。
第六,改革審判程序,促進程序繁簡分流,規范審判行為。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改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分工進行了適當調整,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二審應開庭審理的范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決定》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實現繁簡分流,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有必要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并且為了增強對簡易程序的監督,規定簡易程序中,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特別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七,規范執行程序,強化執行監督。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范。《修改決定》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嚴格規范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現實司法實踐中被濫用的情況時有發生。為此,《修改決定》進一步嚴格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準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為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增加了不計入執行刑期的情形,包括: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總結多年來社區矯正的經驗,將社區矯正納入刑事執行程序。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適應新情況,增設特別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有必要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規定特別的程序。《修改決定》增加了“特別程序”一編,設置專章規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其中有多項制度均是首次寫入《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在總結以往刑事司法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立足現實,求真務實,亮點頗多,其必將有力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發展的新的里程碑。 
為配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相繼修改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章。具體來說,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公布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公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于2012年12月26日公布了《關于實施刑事訴訟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2月4日公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公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的3個法律解釋。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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