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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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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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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係依循刑法總則之編章順序,自法例、刑事責任、未遂犯、正犯與共犯、刑、沒收、易刑、累犯、數罪併罰、刑之酌科及加減、緩刑、假釋、時效至保安處分,以逐條論釋之體例,採條理析釋、實務判解及法律座談之架構,儘量將基礎法理與刑法原則予以割捨,而以司法院歷年解釋、最高法院重要裁判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務部檢察司之法律實務見解,另為分析闡釋與事例解說,對於相關實務上之適用,或有變更及疑義之處,編者亦就個人淺見略加說明,最後再加上法諺彙集資料,以供讀者研究思索之參考引言。

作者簡介

林培仁

現 職
內政部警政署警監督察兼法制室副主任

學 歷
中央警察大學正科畢業
中央警察大學刑事幹部班結業
警政署犯罪偵查與現場重建研習班結業
美國司法部緝毒局犯罪偵查研習班結業
警政署法規講習班結業
國防部外語學校結業
政治大學法律班結業
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畢業

經 歷
考試院國家考試法務類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決巡官、派出所所長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員、偵查科組長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警正教官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主任、法規、課程等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機要工作及閱卷委員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班講座
國家文官培訓所警佐人員晉升警正班講座
警政署警光雜誌社總編輯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
警政署法制室科長、代理主任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監教官
警政署警監督察

著 作
刑法總則實務
刑法分則實務(上)、(下)
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

目次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1
第二條 從舊從輕原則/6
第三條 屬地主義/12
第四條 隔地犯/18
第五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20
第六條 屬人主義之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25
第七條 屬人主義之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27
第八條 國外對國人犯罪之適用/32
第九條 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34
第十條 計數、公務員、重傷、性交及電磁紀錄之定義/38
第十一條 刑法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律之適用/52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57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64
第十四條 無認識之過失及有認識之過失/75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83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91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98
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之一(年齡)/107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之二(精神狀態)/112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之三(身理狀態)/120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123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131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134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144
第三章 未遂犯
第二十五條 普通未遂/150
第二十六條 不能未遂/163
第二十七條 中止未遂及準中止未遂/171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第二十八條 共同正犯/184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203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216
第三十一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分之關係/227
第五章 刑
第三十二條 刑之種類/236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及範圍/238
第三十四條 刪除(從刑之種類)/243
第三十五條 主刑之輕重標準/244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248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251
第三十七條之一 刑期之起算/255
第三十七條之二 羈押日數之折抵刑期/256
第五章之一 沒 收
第三十八條 沒收物/259
第三十八條之一 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267
第三十八條之二 沒收所得之認定/274
第三十八條之三 沒收標的之權利/279
第三十九條 刪除(專科沒收)/280
第四十條 沒收之宣告/281
第四十條之一 刪除(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283
第四十條之二 沒收之執行及時效/283
第五章之二 易 刑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286
第四十二條 易服勞役/293
第四十二條之一 易服社會勞動/298
第四十三條 易以訓誡/301
第四十四條 易刑處分之效力/302
第四十五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一)/303
第四十六條 刪除(移列第三十七條之二)/303
第六章 累 犯
第四十七條 累犯之定義及其效力/304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更定其刑/312
第四十九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314
第七章 數罪併罰
第五十條 數罪併罰之要件/316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324
第五十二條 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331
第五十三條 定應執行之刑/332
第五十四條 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335
第五十五條 想像競合犯(刪除牽連犯)/337
第五十六條 刪除(連續犯)/3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五十七條 刑罰之酌量/354
第五十八條 罰金之酌量/362
第五十九條 酌量減輕之一(情狀顯可憫恕)/363
第六十條 酌量減輕之二(依法加減仍得酌減)/368
第六十一條 裁判免除其刑/369
第六十二條 自首得減輕其刑/374
第六十三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387
第六十四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1
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及減輕/393
第六十六條 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之減輕方法/395
第六十七條 有期徒刑及罰金之加減例/397
第六十八條 拘役之加減例/399
第六十九條 二種主刑以上併加減例/400
第七十條 遞加遞減例/401
第七十一條 主刑加減之順序/403
第七十二條 加減後不滿一日或一元之零數不算/405
第七十三條 酌量減輕之準用/407
第九章 緩 刑
第七十四條 緩刑之要件及附加處分/408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應撤銷/415
第七十五條之一 緩刑宣告之得撤銷/418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421
第十章 假 釋
第七十七條 假釋之要件及不得假釋之情形/423
第七十八條 假釋之撤銷/427
第七十九條 假釋之效力/431
第七十九條之一 徒刑併執行者之假釋/433
第十一章 時 效
第八十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436
第八十一條 刪除(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標準)/441
第八十二條 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442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443
第八十四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447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449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第八十六條 感化教育處分/451
第八十七條 監護處分/454
第八十八條 施用毒品成癮之禁戒處分/459
第八十九條 酗酒犯罪成癮之禁戒處分/463
第九十條 強制工作處分/465
第九十一條 傳染病之強制治療處分/472
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罪犯之強制治療處分/474
第九十二條 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478
第九十三條 緩刑及假釋之保護管束/480
第九十四條 刪除(保護管束之處所)/484
第九十五條 驅逐出境處分/485
第九十六條 保安處分之宣告/490
第九十七條 刪除(保安處分之免除與延長)/492
第九十八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及免除/493
第九十九條 保安處分之時效/496

補綴
法諺彙集/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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