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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解實用全書: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全新修訂(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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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解實用全書: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全新修訂(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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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次再版作了如下修訂:1.刪除了經立法、司法機關明令廢止的法律性文件57件和部分其他幾無參考價值的規范性文件;僅保留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2.增加了“二〇一五版”之后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司法解釋文件17件和參考文件13件;3.補錄了以前疏漏的司法解釋文件2件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7件;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釋工作規定》,部分法律文件的效力發生了變化,所以相應地調整了28件相關文件的歸類;5.基于上述,對《全書》的全部內容編排和所輯文件的序號,及文件編號等均相應地進行了修改;6.對原版所存在的內容編輯和文字印刷上的差錯之處也同時進行了修正。

作者簡介

鄭可悌,山東省青島市人。1945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68年畢業于海軍指揮學校(現海軍大連艦艇學院)航海系,1985年畢業于華東政法學院法律專業。自1979年軍隊復員至1993年,在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任助理檢察員、處長、副檢察長兼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局長;1993年至2003年任青島市司法局局長;2005年起做專職執業律師。1996年起分別受聘擔任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及青島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于凱,山東威海人,1970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1994年至2003年在公安機關經偵、法制部門工作;2004年起做執業律師,現供職于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任律師事務所單位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青島市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2013年起分別受聘擔任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導、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2015年受邀到美國阿克倫大學做訪問學者。專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案件代理、刑事風險防范。

名人/編輯推薦

《刑法分解實用全書》具有以下特點:全面性本書輯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頒布至2018年5月,我國立法、司法機關頒布實施的全部刑法規范和《刑法修正案》法條,立法、司法解釋條文,以及部分相關的規范性法規文件條文,從縱向、橫向上均體現全面性。完整性本書輯錄的文件內容,既保留經修訂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條文,也包括此后頒布的《決定》、《修正案》條文及現行有效的正式解釋條文。系統性本書以刑法典的結構體系編、章、節、條、款為綱、為序,逐條、逐罪輯錄《決定》、《修正案》、“解釋”和“參考”條文,保留刑法典完整的結構系統。科學性本書所輯錄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時間,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釋,參考文件的先后排列,層次分明,也便于對刑法條文的邏輯理解。實用性本書旨在普遍方便于從事刑事立法、司法、執法、教育、研究及宣傳工作者,律師,乃至社會各界人士對刑法條文及正式解釋的查找和應用。為此,主要輯入刑法及現行的正式解釋條文,為防止文字冗長,未加任何法理、學理解釋和案例。新穎性本書並非簡單的法律文件匯編,而是借鑒古今中外對法律編纂既有的科學方法,先將全部文件逐一進行分解,再將全部與該法條、該罪,而且是僅僅與該條、該罪相關的文件條文逐條、逐罪集中輯錄其后。

目次

目 錄
總 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制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累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分 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1款 分裂國家罪
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一百零四條 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1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款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1款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款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1款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2款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 標志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1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1、3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3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1、2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3、4款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1款 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2款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1、4款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4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
第3、4款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1、3款 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2、3款 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 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虛假破產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1、2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3款 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1、3、4款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2、3、4款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1款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真幣罪
第3款 偽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1、3款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3款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2、3款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1、3款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2、3款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條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一百八十條第1、2、3款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4款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1、3款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2、3款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1款 職務侵占罪
第2款 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1款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2款 受賄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1款 挪用資金罪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1款 背信運用受托資產罪
第2款 違法運用資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一百九十條 逃匯罪、單行刑法、騙購外匯罪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1款 票據詐騙罪
第2款 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1、2款 信用卡詐騙罪
第3款 盜竊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金融詐騙罪適用死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
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二百零四條第1款 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款 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百零九條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詐騙罪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先原則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專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第二百一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1款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2款 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1、2款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第3款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規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第1款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第2款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3款 盜竊、侮辱尸體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1、2款 強制猥褻、侮辱罪
第3款 猥褻兒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1、3、4款 非法拘禁罪
第2、3、4款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1款 妨害公務罪
第2款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雇用童工從事危險勞動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誹謗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二百五十條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第1款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2款 盜竊罪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破壞選舉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1款 破壞軍婚罪
第2款 強奸罪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1款 搶奪罪
第2款 搶劫罪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1款 職務侵占罪
第2款 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1款 挪用資金罪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第二百八十條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款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第3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二百八十二條第1款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1、2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第4款 代替考試罪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1、4款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4款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3、4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定
第二百九十條第1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第2款 聚眾沖擊......罪
第3款 擾亂......工作秩序罪
第4款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1款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2款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4、5款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2、4、5款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第3、4、5款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
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八條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第三百條第1、3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第三百零一條第1款 聚眾淫亂罪
第2款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1款 賭博罪
第2款 開設賭場罪
第三百零四條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第三百零七條第1、3款 妨害作證罪
第2、3款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1款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2款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3、4款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四條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第三百一十五條 破壞監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1款 脫逃罪
第2款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第三百一十七條第1款 組織越獄罪
第2款 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一十九條 騙取出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條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
第三百二十三條 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第1款 故意損毀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第3款 過失損毀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五條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第三百二十八條第1款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1、3款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第2、3款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第三百三十二條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1款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
第2款 故意傷害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1款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第2款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1款 非法行醫罪
第2款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第三百三十七條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1款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第2款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3款 走私廢物罪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獵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1款 非法采礦罪
第2款 破壞性采礦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1、4款 盜伐林木罪
第2、4款 濫伐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規定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1、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3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條第1、3款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2、3款 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第1、3款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2、3款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第1、2、3款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第4款 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1款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2款 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窩藏包庇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第1款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第2款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1、4款 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2、3、4款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淫穢物品的范圍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第1款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第2款 阻礙軍事行動罪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1、3款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2、3款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條第1、3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2款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三百七十一條第1款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第2款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七十四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第三百七十五條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4款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第3、4款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1款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第2款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罰規定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行賄罪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1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2款 私分罰沒財物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第1、4款 徇私枉法罪
第2、4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4款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條第1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2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五條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第2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六條 ......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第1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第1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1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2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一條 戰時違抗命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
第四百二十三條 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四百二十七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一條第1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第2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條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罪
第四百三十五條 逃離部隊罪
第四百三十六條 武器裝備肇事罪
第四百三十七條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第四百四十二條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第四百四十三條 虐待部屬罪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
第四百四十九條 戰時緩刑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適用的主體范圍
第四百五十一條 戰時的概念
附 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生效日期及法律的廢止與保留
附錄一:本書摘引文件目錄
附錄二:刑法歷次修改條文新舊對照表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2.根據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9.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改的條文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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