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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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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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於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佈實施,對於規範精神衛生服務,預防精神障礙發生,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配合對精神衛生法的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及實用指南:釋義及實用指南》。本書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每一條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每一條內容,以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目次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說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的意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說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的意見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書摘/試閱
1.政府組織領導。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上述規定,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部門協調工作制度,把精神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根據本地區實際,提出精神衛生工作目標,統籌規劃,采取措施,抓好落實。要落實本級政府對精神衛生的財政投入等保障措施,同時研究制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精神障礙防治工作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源投向精神障礙的防治工作。
2.部門各司其職。衛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殘聯等部門、單位要依據本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同時,要注意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如目前我國精神衛生機構總體上數量不足,各部門需要在精神衛生資源的利用方面形成合力,共同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工作,體現在:衛生部門要督促所屬精神衛生機構承擔起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任務,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民政部門要督促所屬精神衛生機構承擔起在服役期間患精神障礙的復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并及時收容和治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和撫養人的精神障礙患者等,再如,在精神障礙患者的送診方面,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3.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家庭和有關單位在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等方面也要依法承擔起相應的職責。如在精神障礙的預防方面,本法明確了家庭和各有關單位的相關義務,包括: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并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于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于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并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咨詢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在精神衛生工作中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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