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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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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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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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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3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飛躍版)》特點: 真題自測:在複習每一課內容之前,做一做2012年的真題,這是自我檢測對本課內容掌握到什麼程度的最好方法,找一找對本課的感覺,自由決定複習力度。 法理全析:摒除司考傳統教材冗長的敘述,讓你集中精力複習真正的考點,常考的加黑加框讓你記住。 重點法條:刪除根本不會考的法條,僅保留常考的、可考性強的法條,還幫你勾出重點,打上星號。同樣是複習過一遍法條的,你對法條記憶的準確率一定比別人高。 真題精選:複習完一課後,做一做課後的真題精選,這些真題已經反復甄選過,重複的一概沒要,經典的一題不漏,正好檢測一下複習的效果,補弱固強。.

作者簡介

常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著名司法考試輔導專家。對民事訴訟法和仲裁制度的講解深入淺出,極具個人魅力。楊秀清,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著名司法考試輔導專家。輔導經驗豐富、條理清晰、重點突出。史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從事司法考試輔導多年,授課深入淺出,條理清晰,能夠突破難點、指點迷津,深受學生好評。.

名人/編輯推薦

《飛躍版?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2013)》中法條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并分析。

目次

第一課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講 民事訴訟☆重點 民事糾紛特點與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第2講 民事訴訟法第二課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第1講 基本原則☆重點 辯論原則 處分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同等與對等原則第2講 基本制度☆重點 合議制度 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第三課 主管與管轄第1講 民事訴訟主管第2講 管轄概述☆重點 管轄恒定第3講 級別管轄☆重點 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4講 地域管轄☆重點 特殊地域管轄 專屬管轄第5講 裁定管轄☆重點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管轄權轉移第6講 管轄權異議☆重點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第四課 訴第1講 訴的概念與特徵第2講 訴的要素第3講 訴的分類第4講 反訴☆重點 反訴的條件☆對比記憶 反訴與反駁第5講 訴的合併與分離第五課 當事人第1講 當事人概述☆重點 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 當事人適格第2講 原告與被告☆重點 原被告地位的確定第3講 共同訴訟☆重點 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第4講 訴訟代表人☆重點 訴訟代表人的確定第5講 第三人☆對比記憶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必要共同訴訟人第六課 訴訟代理人第1講 訴訟代理人概述第2講 法定訴訟代理人第3講 委託訴訟代理人☆重點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限第七課 民事證據第1講 民事證據概述☆重點 民事證據的特徵第2講 民事證據的種類第3講 民事證據在理論上的分類☆重點 本證與反證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第4講 證據保全☆重點 訴訟保全的程序與效力第八課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第1講 證明對象☆重點 證明對象的範圍 無需證明的事實第2講 證明責任☆重點 證明責任的負擔原則 舉證責任倒置第3講 證明標準第4講 證明程序☆重點 證據的收集 質證 認證第九課 期間、送達第十課 法院調解第十一課 保全和先予執行第十二課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十三課 普通程序第十四課 簡易程序第十五課 第二審程序第十六課 特別程序第十七課 審判監督程序第十八課 督促程序第十九課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課 民事裁判第二十一課 執行程序第二十二課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第二十三課 仲裁與仲裁法概述第二十四課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第二十五課 仲裁協議第二十六課 仲裁程序第二十七課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第二十八課 仲裁裁決的執行與不予執行附 章主觀題高分突破指南.

書摘/試閱



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情形之比較
(一)申請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6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內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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