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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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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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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百姓所想,急百姓所急。常見問題權威解答,實用資料一網掃盡。《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全書(2013含相關政策)》有以下優點:
直面問題的基本思路:緊緊圍繞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問題,想讀者所想,急讀者所急,最大限度地用法律幫讀者解決生活、工作中的難題。
權威完整的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有近六十年的專業法律出版經驗,能確保文本的權威準確。
易發常見的實用問題: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難題,聘請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士,精心挑選,細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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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全書(2013)》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第七十八條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欺詐行為】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 【禁止違規資金入市】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 【禁止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 【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買賣股票】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報告禁止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八十五條 【收購方式】投資者可以采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八十六條 【書面報告和公告】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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