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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眾合名師系統強化教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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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眾合名師系統強化教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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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3)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4)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6)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四)減刑
1.減刑的概念。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但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減刑的對象。
減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進行的,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組成部分,不屬于減刑制度的適用范圍。
3.減刑的程序。
(1)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3)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4)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1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五)假釋
1.假釋的概念。
假釋,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確有悔改表現,釋放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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