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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之專利申請範圍撰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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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之專利申請範圍撰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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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一本可以讓您提升撰寫專利申請範圍(Claim)技術的書!
●告訴您如何把抽象的「技術」或立體、動態的發明用文字來表現,讓您的Claim寫的更確實!

專利申請範圍(Claim)是諸多申請專利的文件之一,就其功能與影響來看,Claim是用來界定權利範圍的文件,可說是專利申請文件最重要的部分。
提升Claim的撰寫技術除了對專利申請人有利,對智慧財產局、法院、或是第三者也有利。不過市面卻鮮少介紹有關Claim起草的書籍。不同種類的發明需要不同的寫法,只有在熟悉各種寫法之後,才能針對發明寫出適當的Claim。
本書除了解說該如何掌握發明的本質之外,也以許多專利申請實例介紹Claim的撰寫方法。

作者簡介

葛西 泰二

昭和48年廣島大學工學系畢業。同年進入三井造船服務,隸屬千葉工廠,負責船舶功能設計、化學生產設備設計。

昭和61年進入深見專利事務所服務,隸屬控制、電氣團隊。平成7年離開深見專利事務所,轉往坂上、葛西專利事務所服務,平成11年設立葛西專利事務所至今。擁有律師資格(平成3年律師資格考通過、同年註冊資格)、高壓瓦斯製造保全負責人、公害防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操作人員的資格。平成10年任律師公會以及律師懇談會副委員長。平成11年任律師公會業務對策委員會副委員長。

平成9年任大阪府智慧財產權顧問一職。平成10年任大阪府專利流通支援模組事業技術審查會審查委員。平成12年任大阪府中小企業支援中心之經營、技術顧問。平成13年任日本律師公會研修所營運委員。平成22年任日本律師公會專利委員會委員。

譯者簡介
許郁文

東吳大學日本語文學系碩士,曾擔任日商多媒體編輯與雜誌日文採訪編輯。目前為專職譯者,並且仍不斷持續進修中。

依據專利局(譯註:等同於我國的智慧財產局)的「促進專利政策(Pro-Patent Policy)」解釋,專利法的目的在於早期、強力、廣泛地保護發明人的權利,不再只是保護專利,而是提倡發明人行使的專利權。為此,撰寫專利說明書的技巧優劣,將與專利是否受到全面保護息息相關。

因此,坊間介紹該如何撰寫專利說明書的相關書籍可說是汗牛充棟。專利申請諸多文件之中,專利申請範圍(Claim)擔負著界定權利範圍的重要角色。如果將發明視為食材,Claim等同於經過烹煮而成的料理。換句話說,不管發明多麼優異,只要Claim撰寫不當,往往會在專利審查過程或是行使專利權之際,遭逢極為深刻的損害。當專利進行程序審查時,如未能在Claim裡清楚地說明與舊有技術之差異,抑或無法透過Claim的補充修正彌補記載不足之處,很可能發明人無法主張專利的相關權利。

此外,如果無法在Claim裡清楚地記載專利權的範圍,當別人以模仿的手法侵害專利時,發明人也將因無法充分地主張專利權,而對侵害人束手無策。
因此,如能提升Claim的撰寫技術,除了對專利申請人有利,也對智慧財產局、法院、或是第三者有利。不過市面卻鮮少介紹有關Claim起草的書籍。即便是上述提到的專利說明書相關書籍,也多以一例帶過Claim的說明,這樣的內容實在無法付諸實用,因為Claim的優劣是極為相對的。想要更上一層樓地磨練撰寫Claim的技術,就必須先了解Claim的優劣所在,不過撰寫Claim的技術並非光憑經驗的累積就能提升,而且也害怕因片面的經驗而累積成錯誤的觀念。

為了寫出優良的Claim,本書除了解說該如何掌握發明的本質之外,也以許多專利申請實例介紹Claim的撰寫方法。整理這些實例的過程中,也讓我再次體會到撰寫Claim的困難度,不同種類的發明需要不同的寫法,也只有在熟悉各種寫法之後,才能針對發明寫出適當的Claim。

因此,或許每一項實例說明都只能適用於特定狀況,但我仍希望透過這些實例的介紹,讓讀者了解該怎麼針對不同的發明撰寫Claim。
如果本書內容能成為各位讀者的參考,那將是在下的榮幸。
2010年6月 葛西泰二

目次

1 本書的目的
2 Claim(專利申請範圍)的意義
3 Claim的撰寫方式與架構
4 認識發明的方法
5 撰寫Claim的實戰教學
6 Claim與專利說明書的整合方式
7 專利權優先的Claim撰寫方式

書摘/試閱

1本書的目的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依照專利申請書記載之範圍所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可決定專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專利申請範圍(以下稱「Claim」)可說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中的核心文件。
另一方面,專利法第36條第5項雖規定Claim必須由申請人撰寫,但前提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明確(受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2號規範)。此外依省令規定,發明人有義務在Claim裡記載一切方便理解發明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實施規則第24條之2)。

因此,如只是為了行使專利權之便,而撰寫空泛不確實的Claim,該專利申請將在審查程序之中被駁回,即便該專利申請闖關成功,日後也無法在專利侵害訴訟中,成為發明人主張專利權之依據。
原本一個新發明就應與現有技術之間,保有一定的安全範圍。但希望您了解的現實是,即便發明內容一致,甚或發明技術相同,Claim的內容優劣與否,將左右發明人所擁有的權利範圍。

因此,即便專利順利申請,一旦日後需要主張權利時,很有可能因不確實的Claim內容而無法充分主張權益,即便此時想重新撰寫Claim,也為時已晚。因此最是問題,也最令人費解的是,Claim不會記載套用該發明技術的物件內容。
話說回來,撰寫確實的Claim並非易事,因為「發明」本身並非具體可見之物,往往只是無形的「技術」或「思想」而己,而要將無形之物轉化為實質的Claim內容,當然不是件容易的事。也正因為有其難度所在,發明人必須視撰寫Claim為一件至關重要的大事,否則該項發明很可能無法確實地為發明人所用。

雖然撰寫確實的Claim如此不易,但撰寫Claim的難度往往也因發明的內容而有差異。以個人意見來說,撰寫構造物這類發明的Claim最為困難,而且撰寫技術的優劣也將影響Claim的涵蓋範圍。相對於電子類、化工類這類平面而靜態的發明而言,構造物這類的發明往往是立體且動態的發明,因此Claim這種必須寫成平面表現的文章來說,較適合形容平面且靜態的發明。而且構造物這類發明的特徵往往是動態的,要以Claim這類靜態的文字描述其特徵,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此本書將以這類構造物發明為主,解說撰寫Claim的方法。

2 Claim(專利申請範圍)的意義
2.1 Claim在諸多申請文件之中的定位
就形式而言,Claim的確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一的文件,但就其功能與影響來看,Claim可謂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也可說是最重要的部分,這是因為專利申請文件此為一種權利申請書,而其中的Claim又是用來界定權利範圍的文件。因此依專利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將所有限定該發明範圍之事項,詳盡而清楚地撰寫在Claim文件裡,而且依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的技術範圍必須由隨附在專利申請書的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Claim)所界定。

因此,受上述法條所影響,不論發明的實體內容為何,該發明的專利權範圍都受到申請專利時提出的Claim所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您的發明獨步一方,而且也詳盡地說明了發明的形態與內容,但該發明的專利權仍由Claim所限定。
換句話說,即便發明本身十分優良,一旦Claim的內容十分拙劣,發明人將在專利審查程序以及行使專利權時,蒙受極大的損害。例如在審查程序中被發現記載不實的情事,卻無法在校正的限制範圍內補充說明時,很有可能最終被迫放棄該項專利的申請,而且能不能讓審查人員了解該發明與舊技術之間的差異,也是申請專利的重要問題之一。

此外,當專利權被侵害時,若Claim無法適當地規範該發明技術或思想的範圍,有時將被迫接受侵害,而無法正確地申請原有的權利。因此撰寫Claim之前,應謹慎地歸結出發明的技術思想,然後再下筆撰寫。
讓我們更進一步來看Claim。明細表的發明概要欄位分成「解決問題的手段」以及「發明效果」兩欄,這兩欄的內容必須與Claim互相呼應。透過這兩欄的說明,記載於Claim裡的發明內容也將更為明確。換句話說,Claim的內容以及這兩欄的發明概要之間,存在著互補的關係,而透過如此互補的關係,發明的權利範圍也將被明確地界定出來。

另一方面,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1款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附載詳細說明」,但專利制度原本就是作為釐清發明之用,此為一種在特定期間內賦予發明一定權利的制度,所以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1款的規定當然也是如此的合理。因此Claim裡才會增設詳盡說明發明範圍的欄位,以便說明發明的具體形態。
由上述內容可知,Claim除了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也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的骨架,因此只要Claim的內容不明確,專利申請文件的內容也將瞹眛不明,當然也就無法判斷專利申請文件的好壞,如此我們可說,專利申請文件始於Claim,同時也終於Claim。

2.2 Claim與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的關係
2.2.1 專利法的對應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之技術範圍依申請書之專利申請範圍附件記載所界定」。以白話文來說,專利的技術範圍,也就是專利權的權利範圍,必須白紙黑字寫成Claim的內容。所以才能依照Claim的內容判斷專利權的權利範圍。
而專利法第70條第2項規定,Claim裡使用的用語將被解釋為非Claim的說明內容或是圖面內容。因此,發明的權利範圍將透過Claim的文字內容確認,而Claim內用語之意義則屬於非Claim的記載,意即Claim內的用語將透過發明細部說明欄位裡的記載來解釋。只是將在後續篇幅提到的判例也將指出,專利法第70條第2項的規定,僅僅過是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的備註,也因此要提醒您,專利法第70條第2項無法挽救Claim記載不實的失誤。

就上述內容來看,現行的專利法是以兩階段的形式判斷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但事實上只能說是違心之論,因為專利權的權利範圍絕對是依Claim的內容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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