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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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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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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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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律的概念研究:規范法學新理論體系之重述》既是對哈特思想的解讀,就以忠實原書為目標,盡量少作發揮;背景性的材料,如日常語言學派之類,也盡可能少加入;盡量少用或不用間接的評價性表述,使作者的思路直接呈現出來。西方關于哈特的文獻甚多,《法律的概念研究:規范法學新理論體系之重述》內容則嚴格限制在《法律的概念》一書范圍內。我一直在猶豫如何處理哈特回應批評意見的“后記”,最后還是決定將它舍棄,待將來能夠充分地討論德沃金等人的思想時再行考察。要全面討論哈特和德沃金,事實上必須涉及其他法學家,治絲益棼,此書就永無無殺青之日矣。

名人/編輯推薦

《<法律的概念>研究》由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

目次

前言
1 法概念研究的問題
1.1 法概念研究的怪象
1.1.1 法律的概念眾說紛紜
1.1.2 普通人對法律的樸素理解
1.1.3 法概念理論面臨的困難
1.2 法概念研究的三大主題
1.2.1 法律與命令
1.2.2 法律與道德
1.2.3 什么是規則?
1.3 暫緩給出定義
1.3.1 下定義的性質
1.3.2 詞語的開放性特點
1.3.3 重申本書的目標
前言
1 法概念研究的問題
1.1 法概念研究的怪象
1.1.1 法律的概念眾說紛紜
1.1.2 普通人對法律的樸素理解
1.1.3 法概念理論面臨的困難
1.2 法概念研究的三大主題
1.2.1 法律與命令
1.2.2 法律與道德
1.2.3 什么是規則?
1.3 暫緩給出定義
1.3.1 下定義的性質
1.3.2 詞語的開放性特點
1.3.3 重申本書的目標

2 挽救法律命令說
2.1 改造法律命令說
2.1.1 “命令說”和對命令的分析
2.1.2 命令的分析
2.1.3 形成新命令說
2.2 繼續挽救法律命令說
2.2.1 新命令說有4個缺陷
2.2.2 缺陷1:授權性法律問題(法律的內容)
2.2.3 缺陷2:法律的自涉性問題
2.2.4 缺陷3:習慣的地位問題
2.3 缺陷4:主權者概念的復雜問題
2.3.1 法律(權威)的連續性:為什么要服從新國王
2.3.2 法律的持續性:為什么還要遵守舊法律
2.3.3 立法權的有限性:對立法權的法律限制
2.3.4 選民與主權者的關系
3 法概念的新觀點
3.1 法律是兩類規則的結合
3.1.1 以規則觀念取代命令說
3.1.2 規則的內在方面:義務觀念
3.1.3 現代法律制度的結構:兩類規則的結合
3.2 分析承認規則
3.2.1 承認規則的含義
3.2.2 承認規則的性質
3.2.3 法律體系的非常狀態

4 規則的確定性問題
4.1 規則的特點
4.1.1 規則的一般性
4.1.2 規則的開放性
4.2 規則懷疑論
4.2.1 兩種規則懷疑論
4.2.2 分析規則懷疑論
4.2.3 對規則的利用態度
4.3 司法判決的性質
4.3.1 最高法院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謬的
4.3.2 比賽中裁判的權威不可挑戰
4.3.3 裁判是尊重規則的
……
5 法律的道德內涵
6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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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公認的事實是,法律的生命比它的制定者要長久。與某一個體生命周期相始終的服從習慣在解釋人們服從法律行為的原因時缺乏說服力,而應當用基本規則觀念來解釋法律的連續性現象。即法律制度與基本規則的持續存在,為法律提供了持續存在的效力基礎,人們之所以接受并遵守法律,也是以制度的有效運作為前提的。規則接受說就開始取代主權者說。
(法律的效力來自接受規則)“二者都是法律,即使它們所適用的案件出現在法院之前。在這種案件出現時,法院既適用現在的法規,也適用維多利亞時代的法規,因為它們早已是法律。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是它們被法院適用之后才成為法律。它們作為法律的地位歸因于如下事實:它們是由根據現在的接受規則,其立法活動具有權威性的人們制定的,而與這些人仍活著或已死去無關。”
發生權力更替后,舊法能適用,新法也能適用,顯然不能用服從習慣來解釋這種現象,主權者理論也就遇到了它的困境。哪些規則屬于法律,已有明確的制度辨認方式,這就是接受規則。
(3)提到法現實主義的懷疑論,他們認為法律是由法官和法院決定的。
(法律現實主義的法律觀)“如果一部法規要成為法律的話,法院必須接受這樣的規則:某些立法活動創制法律(這是一個真理);直到被法院適用于特定案件之前沒有什么是法律(這是一個令人誤解的理論)。”
這一觀點在后面還會進行討論,先不多談。
2.3.3立法權的有限性:對立法權的法律限制
“第三節對立法權力的法律限制”要解決的問題是,主權者理論如何解釋立法權受到法律限制的現象。
(1)現實是:立法權力普遍受法律限制
根據主權者概念,主權者(即立法者)的權力在法律上是無限的;如果主權者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限制它的那個權力就成了最高的權力,從而它成為真正的新主權者。總之,根據概念,主權者的立法權力在法律上是無限的、最高的。但這一觀念與法律制度的現實相矛盾,任何法治國家都不接受這樣一個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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