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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卷(上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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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卷(上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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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叢書突破了傳統法律案例類圖書的“要點提示、案情、法院審判、裁判要旨、評析”等寫作模式;在編寫體例上,采取了【裁判規則】、【規則理解】、【拓展適用】、【典型案例】的體例。以裁判規則為主線,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出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于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致力于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何東寧,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后形成的并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作為本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目次

總目錄
第一章 民事糾紛的可訴性
規則1:投資者以交易所審核創設權證違規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權之訴,具有可訴性
第二章 形成之訴
規則2:解除權在程序方面則表現為形成之訴, 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請的,人民法院不能徑行裁判
第三章 訴訟標的
規則3:當事人基于同一份債權轉讓合同、同一法律關系而向同一債務人提起訴訟,不涉及合并審理
第四章 訴的合并
規則4:多個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債務人均相同,債權債務性質亦相同,且均屬于同一法院管轄范圍,僅債務擔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審理
第五章 訴訟請求
規則5: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不得徑行對當事人未予主張的法律關系作出裁判,否則構成對對方當事人抗辯權利的剝奪
規則6:原告提出兩項訴求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有權請求法院對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分別作出認定
第六章 案由
規則7:案件中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時,只有與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事實上直接關聯的法律關系才是案由

總目錄

第一章 民事糾紛的可訴性

規則1:投資者以交易所審核創設權證違規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權之訴,具有可訴性

第二章 形成之訴

規則2:解除權在程序方面則表現為形成之訴, 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請的,人民法院不能徑行裁判

第三章 訴訟標的

規則3:當事人基于同一份債權轉讓合同、同一法律關系而向同一債務人提起訴訟,不涉及合并審理

第四章 訴的合并

規則4:多個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債務人均相同,債權債務性質亦相同,且均屬于同一法院管轄范圍,僅債務擔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審理

第五章 訴訟請求

規則5: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與人民法院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不得徑行對當事人未予主張的法律關系作出裁判,否則構成對對方當事人抗辯權利的剝奪

規則6:原告提出兩項訴求分屬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有權請求法院對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分別作出認定

第六章 案由

規則7:案件中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時,只有與訴訟請求在法律上、事實上直接關聯的法律關系才是案由

第七章 級別管轄

規則8:共同訴訟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轄區內,屬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

第八章 協議管轄

規則9:雙方當事人協議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約定,實質是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規則10:涉外合同和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對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規定進行判斷,與爭議民事關系的準據法所屬國的法律規定無關

第九章 移送管轄

規則11:法院受理案件有多個被告,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后,即使轄區內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該被告起訴的,并不影響案件實體審理,無需再移送管轄

第十章 管轄權異議

規則12:當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規則13: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就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全面審查,高級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

第十一章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規則14:涉外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以“不方便管轄”為由抗辯原告的起訴,但受案法院有權酌情裁量

第十二章 適格當事人

規則15:民政部門不具有作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賠償權利的主體資格,不是案件的適格訴訟主體

規則16: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后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辦單位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第十三章 公益訴訟

規則17:少數民族鄉政府為維護本區域內的公眾權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侵犯本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第十四章 公司代表訴訟

規則18:股東代表訴訟達成的調解協議,須經股東所在的公司和未參與訴訟的其他股東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確認其效力

第十五章 訴訟調解與和解

規則19:訴訟和解協議是案件當事人為終止爭議或者防止爭議再次發生,通過相互讓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協議的內容不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項

第十六章 法律文書的送達

規則20:被告方數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將法律文書僅送達至其中一個企業法人的,不屬于審判程序違法

第十七章 案件的受理

規則21:當事人就占有使用國家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而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八章 重復起訴的審查及處理

規則22:判斷基于同一糾紛而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及其依據,以及行使處分權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規則23:民事判決生效后,被告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規則24: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再行提起訴訟,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十九章 二審的范圍

規則25: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在二審中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十章 再審的范圍

規則26: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

規則27:再審應當依據原審的審理范圍進行,而不能超出原審范圍進行裁判

第二十一章 調解書的再審

規則28:人民法院對于已生效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必須進行再審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第二十二章 案外人申請再審

規則29:案外人可以通過另行提起訴訟解決其與案件一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不能作為再審申請的主體

第二十三章 執行強制管理

規則30: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為保障抵押物的正常經營,可委托相關機構對其進行托管

第二十四章 執行和解

規則31: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

第二十五章 股權的執行

規則32:人民法院可依法強制公司收購控股股東的公司股份,并以收購款頂抵控股股東所欠公司債務

第二十六章 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

規則33:抵押合同能被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第二十七章 優先權的執行

規則34:被執行人與其他人以組建新公司為由,將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等資產變更至新建公司名下,新建公司不承擔工程價款債務的,侵犯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有權追加其他人和新建公司為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章 仲裁協議與仲裁裁決

規則35: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當事人應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

規則36:當事人約定仲裁管轄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并訂立仲裁協議,仲裁條款也只在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規則37:當事人簽訂多個合同,未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發生爭議形成訴訟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二十九章 瑕疵仲裁協議的效力

規則38: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機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章 涉外仲裁

規則39:涉外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適用于解決合同爭議的準據法,不能用以判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程序

規則40:當事人不能否定其與合同相對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不能以經手人因涉嫌犯罪主張案件中止審理

規則4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商事糾紛和犯罪嫌疑的,應分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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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規則32:民事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無須中止審理——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

【裁判規則】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民間借貸合同以及相對應的擔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并不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無須中止審理。

【規則理解】

一、犯罪行為對民事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合同效力的內涵

所謂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反映了法律對當事人之間合意的評價。在商事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過程中,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爭議所依據或者涉及的商事合同效力進行審查判斷,對合同效力審查判斷是人民法院正確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商事合同糾紛案件的前提與關鍵。吳慶寶:《商事裁判標準規范》,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頁。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結果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性質不一樣,對于有效合同,當事人承擔合同項下的權利與義務;對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承擔的是財產返還或締約過失責任。民事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民事判決的結果。刑民交叉案件行為人雖然涉嫌刑事犯罪,屬于違法行為,但對其所簽訂的合同效力不一定都會產生影響,是否產生影響,應當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二)犯罪行為對民事合同效力產生影響的情形

犯罪行為對民事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存在影響大小的問題,只存在有無影響的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有影響,犯罪事實必然會導致合同無效;另一方面是沒有影響,無論是否構成犯罪均不導致合同無效。是否產生影響,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民法通則》第58條等有關合同效力的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確認。比如,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務或授權范圍之內,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并將依合同關系取得的財產非法占為已有,行為人可能構成貪污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單位對外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種情形,就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行為人一開始便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并通過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簽訂合同僅僅是犯罪的一個手段,此種情形,則應以行為人所簽的民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認定其無效。

(三)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

行為人涉嫌的犯罪行為對民事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同,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有的則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對刑事犯罪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這一問題進行審查。對于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對于影響合同效力認定的,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待刑事案件對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作出認定后,再對民事案件恢復審理。據此,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可能影響民事合同效力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在確定“有影響”成立后,選擇適用“先刑后民”或“刑民分離”的處理方式,一概適用“先刑后民”是錯誤的,對于刑事犯罪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可以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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