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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最新修訂附草案說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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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最新修訂附草案說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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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通過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并通過反間諜法。此次行政訴訟法的首次大修主要有如下亮點:
亮點一:多方面修改力撐民告官。擴大受案范圍,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強化受理程序約束,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時當場予以登記,并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等。
亮點二: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望入法。“民告官卻見官難”是行政訴訟一直存在的突出問題。本次大修,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終于有望入法,成為剛性的法律規定。
亮點三:可訴條件取消具體行政行為限制。草案將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對“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行政行為”,并賦予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亮點四:適當擴大行政訴訟案件調解范圍。草案將現行“絕對不適用調解”改變為“相對不適用調解”,為適用調解打開了法律的口子,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調解范圍。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書摘/試閱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十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十五、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十八、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十九、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將第一項修改為:“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人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修改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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