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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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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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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六篇論著以及四篇譯作,均是現代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相關之重要論題,以及現代最熱門的行政法上之話題,充分展現首揭現代行政法學重點所作的素描,體現作者欲透過上開論著,闡揚憲法實效保障行政訴訟權之精神,並為行政法學演繹邏輯之理論以及司法實務分析歸納案例,完善接軌,盡力舖陳。


作者簡介
闕銘富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台北大學公法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公法博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科研究(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暨懲戒廳副廳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現任)


推薦序
現代行政法學的重點,可作如下素描:一、從行政法學具體研究的移異而論,由重視組織法或泛論作用法、救濟法,專注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甚或亦可謂為由作用法到救濟法的顯著專注;二、從行政法學的研究方法而論,由學理性的精深闡述,至大量援引判決、先例的案例分析;三、從行政法的鄰接法學關係而論,由行政法自我定位,而轉趨壹以憲法為本據的依存關係;四、從行政救濟的態度以論,由形式、消極、簡化,而實質、積極、詳密,且有司法權介入的明顯跡象;五、從行政法學未來發展的期待而論,由進化中階段性疲勞膠著,而積極奮起再創新猷的學界使命感。又新世紀行政法的展望,則期待更縝密的「權利保護制度」。
闕銘富法官是我在法務部服務時,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法務部檢察司辦事之檢察官,也是我任職於司法院時,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暨懲戒廳之副廳長;同時,也是我在台北大學研究所指導之學生。他於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服完預官役,即赴笈東瀛,在東京大學塩野宏教授席下專攻行政訴訟法;於法務部服務時,取得行政院獎學金再度赴日,在小早川光郎教授席下專攻行政程序法。2000年行政訴訟新制實施,轉任法官,參加轉任行政法院法官所必須接受行政訴訟業務研討「翡翠一期」之職前訓練;短暫經歷高等法院民事、刑事審判工作後,自2001年10月起,相繼擔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判長;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職期間,先後取得了台北大學公法碩士及政治大學公法博士學位。可以說,我看著他,也參與他在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領域成長的過程。
闕法官從事辛勞的審判工作,仍不忘探求新知,他秉持著「德國行政法學雖然對日本及我國行政法體系之建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但近鄰本土化改造之借鏡,有時更勝於遠親之傳承」的信念,在案牘勞形之餘,持續浸淫於台灣與日本行政訴訟相關新穎理論與實務運作之研究。繼渠2012年2月出版之『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以2004年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正為中心』一書,欲將渠自2014年5月起迄2015年5月止,於台灣法學雜誌連載之「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系列」之法學論著:(一)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二)處分性之認定;(三)撤銷訴訟原告適格的認定;(四)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另一種思考;(五)情況判決;(六)違法性之承繼論─應待開拓之荒漠等六篇論文,以及自2014年7月起,先後發表於司法周刊之四篇譯作:(一)大飯原發運轉差止請求事件判決要旨譯介;(二)譯日本福島地院核事故避難自殺損害賠償請求案判決要旨;(三)行政裁量之裁判統制─以最近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判例為中心(演講者山本隆司教授);(四)日本最高裁判所關於大阪泉南石綿國賠判決譯介等,合輯成一冊,題為『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予以付梓,請我撰寫序言。
本書六篇論著以及四篇譯作,均是現代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相關之重要論題,以及現代最熱門的行政法上之話題,充分展現首揭現代行政法學重點所作的素描,體現闕法官欲透過上開論著,闡揚憲法實效保障行政訴訟權之精神,並為行政法學演繹邏輯之理論以及司法實務分析歸納案例,完善接軌,盡力舖陳。行政法學是因人類政治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誕生,是法治主義的設計師,人權維護的行動者,同時也是人民生活幸福的供應站,是一門具有崇高理想的應用科學,必須隨著時代的蛻變,在普世價值下,確定地找到適合於本土的方針與內容,只有運用自己的智慧學識,在學理與實務上去突破創新。做為這一代行政法學及行政審判工作一分子的闕法官,就是秉持此種承先啟後,在前輩基礎上再創新猷的意念,貫徹渠選擇專攻行政法、轉任行政法院法官之初衷及執著。有如此習法志行兼俱、置身司法、護衛正義之心的學隸,身為老師,不禁感動、驕傲。
閱畢此書,為闕法官這些年來仍然孜孜不倦,努力不懈,奉獻司法的天職,充滿自信、神采奕奕的表現,感到欣慰。在有如抽絲剝繭的繁忙審判工作之餘,還能在學術領域力求精進,充分利用時間,廣泛地、認真地思考如何增進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的新構思,引論有據,發人深思。今欲將成果發表,以饗讀者,令人佩服。在本書行將付梓之際,有感於闕法官數十年來,求學求知,面壁功深,洗手奉職之楷模行誼,特用綴數語,樂為之序,以表為師之賀忱與敬意。
城仲模
前司法院副院長


自序
山高豈礙白雲飛,竹密何妨流水過!
諸法緣起,四十年代生長於礦業沒落的九份窮鄉小孩,在求學過程,有幸先後受教於翁岳生、城仲模、塩野宏、小早川光郎等台、日行政法學泰斗座下,確實是很大的福報!由此機緣,在歷經一、二審、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二審民、刑庭法官之歷練後,終歸在行政訴訟新制實施後,迴向行政法院的莊嚴淨土。
過去既無始,未來亦無終,岸邊櫻雖落,池上蓮盛開!看破、放下、隨緣、盡分,無礙「奉獻」的生命意義。二十七年的司法生活,已達退休門檻,但對於憲法「實效的保障人民接受裁判的權利」,尤其「行政訴訟權有效保障」是民主憲政法治標識之初衷,迄未稍減;行政法院的實務薰陶、司法院行政訴訟廳行政訴訟法案修正之參與,深切體證儘管行政法院之合議運作、行政訴訟法制之一再研修,仍無法完全體現「行政訴訟權有效保障」之現代意義!
環觀台灣行政法學界,幾乎是德國學脈之傳承與介紹,深感日本消化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學術與法制,所展現的本土化作為,似是台灣值得借鏡的捷徑。爰冒然不惴淺陋,利用公餘,將日本與台灣就行政訴訟權保障深具關係之「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處分性之認定」、「撤銷訴訟原告適格的認定」、「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之另一種思考」、「情況判決」,以及「違法性之承繼」等六大課題之研究心得,以「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專題,連載刊登於台灣法學雜誌,用期自惕。
連載已告一段落,為便前後對照,有利相互考證,爰將六篇專題,輯成一冊,名為『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作為對於現行行政訴訟制度與運作之「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併將先後登載於「司法周刊」之四編日本學者演講,以及具時代背景之法院判決譯介,附錄於後,俾聊盡司法一份子的責任,尚祈方家指正、共勉。
或許夕陽餘暉,有朝一日會成為皎潔星月、旭日艷陽的前引!垂絲千尺,意在深澤!由於身為司法實務之一分子,有難以如同純學者自由揮灑的空間,但期拋磚好引玉!希望「憲法實效保障行政訴訟權」之新構想、新作為,成為本土化行政法學術界與實務界之新課題。
闕銘富
於最高行政法院


目錄
第一部分 日本與台灣行政法之比較研究1
第一章 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3
第二章 處分性之認定45
第三章 撤銷訴訟原告適格的認定101
第四章 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訴訟──另一種思考(制度)155
第五章 情況判決209
第六章 違法性之承繼論──應待開拓之荒漠255
第二部分 日本重要判決與知名學者演講譯介297
大飯原發運轉差止請求事件判決要旨301
日本福島地院核事故避難自殺損害賠償請求案判決要旨315
日本最高裁判所關於大阪泉南石綿國賠判決325
行政裁量之裁判統制──以最近日本最高裁判所之判例為中心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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