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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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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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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立足於行政法律實務需要,深入闡釋立法精神,全面解讀條文內容,重點分析實務問題,對《行政處罰法》進行逐條解讀。解讀內容分為條文主旨、條文精釋、實例精解三部分。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條文主旨旨在幫助讀者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條文精釋圍繞條文涉及的相關概念、具體內容、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展開,幫助讀者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含義。實例精解通過選取、評析行政執法或行政訴訟案例。幫助讀者準確適用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不僅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辦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也可以成為普通公民、公司企業等權利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幫手。

《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極大地推動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進程,切實增強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有效抑制了行政處罰中的濫處罰和亂處罰等現象,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二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取得新突破。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新時代。在2020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我們黨正式確定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指導思想。《行政處罰法》雖經2009年、2017年兩次修正,但依然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重大改革決策部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完善行政處罰制度,解決執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對《行政處罰法》作出全面修訂。
此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第一,首次明確行政處罰的概念,科學界定行政處罰的內涵,將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區別開來。第二,進一步明確財產罰、行為罰、資格罰、人身自由罰和聲譽罰等行政處罰的基本種類,使行政處罰的分類更加科學。第三,擴大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賦予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處罰的設定權。第四,有條件地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權,解決“看得著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著”的矛盾。第五,細化行刑銜接制度,實現行刑程序的有效溝通。第六,完善“一事不再罰”原則,增加“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等相關規定。第七,完善行政處罰時效制度,將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實效從二年延長至五年。第八,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即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人法。第九,進一步加強行政聽證等程序保障,包括擴大聽證範圍、明確聽證筆錄效力、完善處罰回避制度、增加行政處罰證據規定、健全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措施等。
學習《行政處罰法》,把握《行政處罰法》修訂的基本精神,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精研《行政處罰法》的條文內容。本書立足於行政法律實務需要,深入闡釋立法精神,全面解讀條文內容,重點分析實務問題,對《行政處罰法》進行逐條解讀。每條解讀內容分為條文主旨、條文精釋、實例精解三部分。條文主旨旨在幫助讀者準確把握立法精神。條文精釋圍繞條文涉及的相關概念、具體內容、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幾個方面展開,幫助讀者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含義。實例精解通過選取、評析行政執法或行政訴訟案例,幫助讀者準確適用法律規定。本書不僅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辦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也可以成為普通公民、公司企業等權利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幫手。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立法目的的規定]
第二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定義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四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規定]
第五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的規定]
第六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規定]
第七條[本條是關於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的規定]
第八條[本條是關於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適用銜接的規定]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
第十條[本條是關於法律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
第十一條[本條是關於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設定權限的規定]
第十二條[本條是關於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三條[本條是關於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條是關於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五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立法後評估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條是關於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本條是關於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是關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第十九條[本條是關於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二十條[本條是關於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是關於受委托組織的條件的規定]
……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書摘/試閱

二、內容含義
本條與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1條規定一致。本條明確了四個立法目的,即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法治理念和價值選擇。
(一)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是《行政處罰法》的首要目的。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行前,由於沒有法律上的統一規定,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範圍、主體、層級較為混亂,設定隨意性較大。1996年立法之初,考慮到維護全國法制統一是地方性法規規定處罰的前提,因此授權地方性法規在遵循憲法規定的“不抵觸原則”前提下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如果地方認為不能適應本地具體情況,則應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不能徑自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規定。隨著地方法治實踐的發展與成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立法法》明確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旨在提升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從行政處罰的設定來看,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範了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權。例如,第11條和第12條對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增加了“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還規定了實施備案制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此外,第15條增加了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要求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由此可見,對於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比1996年《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增程序對補充設定權作了限縮。
從行政處罰的實施來看,第24條明確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規定,體現鞏固執法重心下移改革成果。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賦予了一定的行政處罰實施權限,這對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處罰權的靈活性和必要性在新冠疫情期間顯得格外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權力下移亦容易導致行政權擴張和部門利益法制化,步入“行政管理就是行政處罰、沒有行政處罰就不會管理、遇到問題就只想一罰了事”的誤區。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別對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作出詳盡規定,通過健全聽證、論證和說明的程序來保障行政處罰有效實施。
(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相較行政三法中其他兩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而言,《行政處罰法》立法目的的排序位置和表述方式值得關注。從排序位置上看,《行政許可法》第1條將“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置於四個立法目的末位,而《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法》則將本立法目的置於第二位。從表述方式來看,《行政強制法》第1條表述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而《行政處罰法》與《行政許可法》則表述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究其原因,行政處罰同行政強制在行為性質上均是負擔性行為、依職權行為,而行政許可則是授益性行為、依申請行為,相較於許可而言,處罰和強制更容易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需要特別強調立法對處罰和強制行為的監督。此外,從設定權來看,能夠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只有法律、法規,而能夠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僅有法律,但能夠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權力則下放到規章一級,相較於處罰而言,行政強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深,因此立法中更注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時必須依法履行職責,而在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時,因其在行政活動中屢見不鮮、類型多樣,立法則更強調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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