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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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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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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法是法學專業的核心專業課程。其任務是使受眾掌握國際法的基本知識和結構,增強對國際關係、國際法律原則和規則、國際法作用的認識和理解,提高以國際法分析國際問題的能力。
《國際法學(第二版)》內容分為15個部分。首章為“導論”,第二章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為“國際法的主體”,第四章為“國際法律責任”,第五章為“國際法上的居民”,第六章為“國際人權法”,第七章為“國家領土”,第八章為“海洋法”,第九章為“空間法”,第十章為“國際環境法”,第十一章為“外交與領事關係法”,第十二章為“條約法”,第十三章為“國際組織”,第十四章為“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第十五章為“武裝衝突法”。
理論指導實踐,如何將理論與實踐緊密有機結合,一直是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國際法學(第二版)》在編寫體例上,以案說法,以案論理,每章開頭一般都特設案例,其主要涉及本章之基本原理,每章思考題中也特設案例,以便於受眾運用所學知識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
《國際法學(第二版)》為上海市重點課程配套教材,可供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師生使用,也可供有關部門參考,還可供感興趣的受眾閱讀。
《國際法學(第二版)》提供教學課件,教師可自行從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網站“教學資源”專區下載,或將姓名、學校、院系、書名、版本等信息發送至郵箱聯繫索取。

作者簡介

周杰普,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法、環境法。著有《國際法學》《國際稅法學》《中國涉外投資法制》等著作。出版說明

國際法是法學專業的核心專業課程。其任務是使受眾掌握國際法的基本知識和結構,增強對國際關係、國際法律原則和規則、國際法作用的認識和理解,提高以國際法分析國際問題的能力。
本書內容分為15個部分。第一章為“導論”,第二章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為“國際法的主體”,第四章為“國際法律責任”,第五章為“國際法上的居民”,第六章為“國際人權法”,第七章為“國家領土”,第八章為“海洋法”,第九章為“空間法”,第十章為“國際環境法”,第十一章為“外交與領事關係法”,第十二章為“條約法”,第十三章為“國際組織”,第十四章為“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第十五章為“武裝衝突法”。
理論指導實踐,如何將理論與實踐緊密有機結合,一直是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本教材在編寫體例上,以案說法,以案論理,每章開頭一般都特設案例,其主要涉及本章之基本原理,每章思考題中也特設案例,以便於受眾運用所學知識進行歸納、整理和分析。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思考題

第二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類似概念辨析
第三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思考題

第三章 國際法的主體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第三節 國家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國家及政府的承認
第五節 國家及政府的繼承
第六節 國家主權豁免
思考題

第四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
第三節 國際刑事責任
第四節 國際損害賠償責任
思考題

第五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思考題

第六章 國際人權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人權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人權保護的主要國際公約
思考題

第七章 國家領土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領陸和內水
第三節 領土取得與變更
第四節 國家邊界和邊境制度
第五節 兩極地區
思考題

第八章 海洋法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 中國的國際海洋法實踐
思考題
……

第九章 空間法
第十章 國際環境法
第十一章 外交與領事關係法
第十二章 條約法
第十三章 國際組織
第十四章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
第十五章 武裝衝突法

書摘/試閱

第二節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一、國家的本質和要素
就其本質而言,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在國際法上,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其需要具備的要素有:
(一)定居的人民
人民是一個國家的基本要素。國家是由一定數量的人民組成的集合體,沒有一定數量的人民,就不會形成一定的經濟和政治結構,就不會有國家。至於人口的數量如何,並不影響國家在法律上的構成。
(二)一定疆界的領土
領土是國家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國家主權活動的主要空間。沒有領土,人民就無法聚居和繁衍,就不可能出現政治和經濟活動。
(三)政府組織
構成國際法上的國家必須有一個政府。因為政府是國家行使統治的機關,對其領土及人民進行管理並代表國家參與國際關係活動。無政府的社會不能成為國家。
(四)主權
主權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至高無上的權力,是對內對外的絕對統治權和獨立權。若沒有主權,就沒有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因此。如果只有人民、領土、政府組織而無主權,則只能是一國的屬地,而不能是一個國家。
二、國家的形式
這裡的國家形式是指國家的結構形式,即一個國家的整體與部分的關係。
國家的形式一般分為兩類,即單一國和復合國。
(一)單一國
單一國即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統一的主權國家。單一國的特徵是:在對內方面,只有一個中央最高權力機關,各行政區域均受中央管轄;在對外關係上,中央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國家全體,即作為一個單一的國際法主體出現在國際關係活動中,而各行政區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國際法主體,未經中央授權不得進行國際交往。實踐中,單一國的組成部分在法定範圍內可能享有一定的自治權,但這並不損害其單一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
(二)復合國
復合國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組成的聯合體。具體可分為聯邦和邦聯,在歷史上還曾經出現過身合國和政合國。
聯邦是指由多個邦組成的永久性聯合體,其內部關係的法律依據是聯邦憲法。世界上有2/3左右的國家實行聯邦制。聯邦的特徵是:在對內方面,聯邦政府作為統治機關,對各成員邦直接行使權力;在對外方面,聯邦政府代表其全體成員邦,以國際法主體的資格和身份統一行使對外交往權;聯邦的人民具有一個共同的國籍,聯邦具有一部共同的憲法。而聯邦成員根據憲法規定,可能有決定其內部事務的一定權力,同時聯邦憲法賦予其特定成員邦有一定的國際交往地位。如蘇聯憲法規定其某些加盟共和國有權與外國交往,加入國際組織,因此,在1945年關於成立聯合國家組織的舊金山制憲會議上,最後的簽字國中有蘇聯、烏克蘭和白俄羅斯。
邦聯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通過簽訂條約而建立的國家聯合體。其特點是:邦聯沒有統一的憲法,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邦聯沒有統一的中央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軍隊和財政預算,邦聯成員國都是具有主權的國家,有各自的憲法。有各自的中央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擁有各自的立法、外交、行政、國防、財政等全部權力;邦聯沒有統一的國籍,其成員國為其國民的國籍國;邦聯雖有自己的機關,但該機關對邦聯成員行使一定的權力,而不對各成員國的國民行使權力。從歷史角度考察,邦聯產生於資本主義早期,如1778-1787年的美利堅合眾國,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後來這些邦聯都發展成為聯邦。
此外,還有永久中立國、獨立國與附屬國。永久中立國是在國際關係中保持一種中立地位的國家,是以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為根據,在對外關係上承擔永久中立義務。這與戰時中立國和執行中立政策的國家是不同的。永久中立國承擔如下義務:一是默許義務。永久中立國在本國國民由於違反中立規則受到交戰國合法懲治時,應予默許。二是回避義務。永久中立國不得對交戰國提供與進行戰爭有關的直接或間接援助。三是防止義務。永久中立國必須防止交戰國為進行戰爭而利用其領土。回避義務和防止義務是永久中立國為了避免卷入戰爭和為了維持公平而承擔的義務,統稱為公平義務。與永久中立國簽訂永久中立條約的國家為永久中立國的擔保國。擔保國對永久中立國享有擔保的權利並承擔擔保的義務:當永久中立國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國家破壞或威脅時有義務支持永久中立國;當永久中立國本身有背離永久中立地位的行為時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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