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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19:拆散一對怨偶,成就兩對佳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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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限制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其立法意旨係為了保護婚姻關係中弱勢之一方。憲法法庭受理憲法審查聲請,於今年3月24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本期為幫助讀者更加了解,特別邀請鄧學仁教授、廖義銘教授、陳重陽教授、韓世祺律師、白友桂律師等專家學者,為文針對本判決及相關議題加以分析。相信這一期的企劃,如同一往,值得讀者期待。

目次

【特別企劃】拆散一對怨偶,成就兩對佳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限制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問題與修法課題/鄧學仁
論救贖式離婚(redemption divorce)制度─離婚有責性問題之立法政策/廖義銘
112年憲判字第4號「併此敘明」的弦外之音/陳重陽
唯一有責配偶之離婚自由─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韓世祺
離婚行不行?─從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看我國社會離婚觀念的演變及未來可能趨勢/白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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