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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5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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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講義總論(新版第5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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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為日本當代著名刑法學者大谷實教授有關刑法總則的最新見解,被譽為“值得信賴的適應新時代要求的刑法教材”。
本書基於正在發生巨變的日本刑事立法以及學說,以刑法的目的不僅僅是保護法益,而且是通過防止法益侵害,達到維持社會秩序的見解為基本立場,對日本刑法學說中相關見解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說明。這種見解,將以社會倫理規範為基礎的社會相當性作為解釋刑法的重要參照,並將其貫徹到每一個具體問題的分析當中,試圖整合當代日本刑法學中由來已久的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的對立。本書作為日本當今最為流行的刑法體系書之一,代表了日本當今刑法學通說所能達到的高度,讀者可以將其與已經翻譯成中文的其他日本學者的教材對比閱讀,從而對日本刑法總論的研究現狀具有比較全面的了解。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大谷實:1934年生,日本茨城縣人,同志社大學畢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曾任同志社大學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審議會委員、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日本學術會議會員。主要著作有《刑事責任的基礎》《人格責任論研究》《刑事政策學》《犯罪被害人和補償》《醫療行為和法》《刑法講義總論》《刑法講義各論》。

譯者簡介
黎宏:武漢大學法學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姚培培: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

書摘/試閱

第一編 刑法的基礎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學
一、刑法的意義
1.刑法的概念
所謂刑法,是指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對其科處什麼刑罰的法律 或者法規(實質意義上的刑法)。所謂犯罪,正如殺人罪、盜竊罪或者 放火罪一樣,是指侵害人們社會生活的行為當中,成為刑罰處罰物件的 部分。所謂刑罰,正如死刑、徒刑、監禁、罰金一樣,是指對犯罪實施 的國家制裁。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令(法律、政令、敕令、太政官布 告、省令)稱作刑罰法規,其數量現在超過800件,但其中心是六法全 書當中,被作為《刑法》所收錄的法律(形式意義上的刑法)。 刑法的定義 有的教材下定義說“所謂刑法,是有關犯罪和刑罰 (乃至保安處分)的法律” ① 。這裡所謂的保安處分,是針對將來具有犯 罪危險的人,為了防衛社會的安全,根據法院的命令所強制實施的去除 其危險性的治療、改造等措施的制度。在外國立法例中,有的在刑法典 當中規定了保安處分,但在日本刑法當中沒有這種規定。
《刑法》,受歐洲大陸的影響,明治40年(1907年)制定、公布, 第二年(1908年)開始實施。這部法律,盡管隨著時代的發展被屢次修改,但在制定之後的近九十年,沒有根本性變動。為此,在平成7年(1995年),以將刑法條文改為現代用語,使之通俗易懂為目的,制定、公布了《部分修改刑法的法律》,並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這樣,就 實現了對《刑法》的全面修改。修改後的法律就是現在的刑法,這部法 律,由於系統地、組織性地規定了有關犯罪和刑罰的基本內容,採用了 作為法典的體裁,因此,也被稱為“刑法典”。所謂法典是指將和各個領域的法有關的基本事項體系性地按照編 章結構整理為一個成文法的法律文件。法典中的條文,形成作為整體的 國家法秩序的體系,在目的和手段、普遍和特殊的關係上,具有相互密 切聯繫,按照一定順序加以分類、排列。我國的基本法典,有憲法、民 法、商法(含公司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等。
2.刑法的目的與任務
刑法,盡管是對犯罪人科處死刑、徒刑之類殘酷刑罰的法律,但其 目的,則有:(1)認為是維持道德乃至社會倫理的見解(社會倫理說); (2)認為是保護法所保護的利益即法益的見解(法益保護說);(3)認為是維持社會秩序的見解(社會秩序說)之間的對立。但是,(1)說作 為認為應當處罰反道德行為本身的見解,現在支持該說的立場近乎絕 跡。 ① 在此,問題是(2)說與(3)說之間的實質對立。
法益保護說主張,保護法益是刑法的任務,犯罪應當被限定為針對 法益的加害行為,即現實地侵害法益的行為或者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的行 為,是現在的通說。 ② 與此相對,我認為雖然要構成犯罪,需要像法益 保護說所言那樣,存在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險,但是要作為犯罪 進行處罰,僅憑此是不充分的,該行為還必須是在社會中不被允許的人 類生活方式,即違反現在的社會倫理的行為。質言之,在以尊重個人為 理念的個人主義社會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社會生活在一定秩序之下保持 安定,國民能夠在生命、自由、財產之類的生活利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 安全、放心地延年度日。社會秩序得到維持的狀態才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國家正是從維持這種社會秩序是法律政策上最重要的事情這一認識 出發,將侵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即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使用刑罰這種殘酷的制裁來謀求犯罪的控制。在此意義上,應當認為沒 有必要如法益保護說所言那樣,處罰一切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險 的行為,而是只要處罰在這些行為當中對於維持社會秩序來說無法放任 不管的,偏離了社會秩序框架的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險的行為,即違 反社會倫理的法益侵害行為就足夠了。刑法並不僅僅是為了防止法益侵 害,通過防止法益侵害謀求社會秩序的穩定才是最終的目的與任務,這 一點千萬不能忘記。 順便說一下,社會秩序維持說所謂的“社會秩序”,指的是構成社 會的個人、團體處於安定且調和的關係中,而在該社會秩序中,社會生 活上的人類生活方式即以共生為基礎的社會道德乃至社會倫理構成了其 基底。因此,在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中,與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險的 判斷並列,在社會生活上作為人類是否應該實施,這一有關行為的社會 倫理性評價,換言之從社會一般觀念乃至社會常識出發是否能夠容許才 是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性,而並非如最近多數說所言那樣,僅法益的保護 就決定了刑法的目的、任務。
3.刑法的分類
刑法可以分為刑法典及其他刑罰法規。刑法典是所有刑罰法規的基 礎,稱為一般刑法(普通刑法)。與此相對,刑法典以外的刑罰法規被 稱為特別刑法。特別刑法,根據其規定宗旨的不同,又可以分為狹義的 特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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