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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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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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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色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內容簡介 法律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本書透過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並運用較為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及其重要理論、制度進行完整闡述,以供欲進一步研習的讀者入門之用。
將強制執行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蘇盈貴
學歷
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法政組博士
中正大學法研所
中興大學法律系

經歷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
律師
立法委員
國立中山中學公事所講座
兒童保護會報主委
港都之愛審查召集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綠政、醫事、社工、身心障礙、自然公園、社會救助金專戶委員
高雄縣政府婦女保護、兒少保護、身心障礙、家暴防治委員
中油、中鋼、台電工會、教師會、校長協會等法律顧問

總校閱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講字第078636號)
補習班法律講師
主持人、歌手、演員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6」第8強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各大電視節目嘉賓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序言 自序
法律到底是世俗,還是理想?
對於過去,法律的確是理想;面對未來,法律只是世俗,也應該是世俗。
但是身為人世間規範的標竿,法律又不應該是世俗,所以它只好通俗。
畢竟只有通俗的法律,才能自然而然的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變成人們的意識、下意識或是潛意識的一部分,法律才能真正的發揮它的力量。
作個不倫不類的比擬吧,這就有點像美國的好萊塢,它的成功,是因為它可以把電影變得很簡單、很有趣、很生動;它的成功是因為再怎麼枯燥的東西,也可以變得不複雜、不沈悶。
這些特質,才能叫作通俗,因為它照顧而且打動了人民的心。
簡單的說,法律或法治會成功,是因為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給那些學法律的人來研究法律,而是為了人民。
而西方法治之所以成功,是因為它們的法律已經紆尊降貴,走入了群眾。
然而,在臺灣,法律似是一件極為嚴肅的事,似乎也不是大家的事,而只是少數精英的事而已。
問題是,法律有必要那麼嚴肅而乏味嗎?法律難道不能簡明扼要,直接的走人生活?
書泉出版社有這份抱負,希望把法律通俗化,承續民國8年五四白話文運動的努力,作為這波白話六法運動的精神標竿。
筆者有幸,值此強制執行法全盤修正之際,能夠受邀參與這個艱鉅的工程,為法律的通俗化,略盡棉薄之力,因此本書的撰寫,將建構在似下三個原則之上:
一、簡易:我國法律書籍的編寫,常反覆詰問在莫衷一是,眾說紛紜的學說裡頭,而使讀者頭昏眼花,無所適從,本書將一反傳統,力求簡易,使無法學背景或素養的人,也都能輕易瞭解,並樂於閱讀。
二、實務:本書的撰寫,內容上的變革,主要是依條文順序編排,捨棄龐雜學說體系,撮要刪繁,依循法條意旨,輔以參考慣例,以與實務運作相互配合。
三、普遍:以強制執行法規範之形式,儘可能將理論條理分明,納入其中,一反教科書及專業書籍之傳統,係以理論為架構,而將條文條理分明,打散納編之作法,希望有法學背景及無法學背景的人都能普遍適用。
然而,由於所學淺陋,本書誤謬之處,必然不少,對於有心於學術上更見一步者,本書誠然亦有待深究之處,凡此所憾,尚祈見諒。
最後,本書出版過程,承蒙王翠華、張琳、王耀安、彭惠萍四位女士,出力甚多,幫助不少,於此順致謝意。

蘇盈貴
修訂序
修訂者先後任教於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致理技術學院、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並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從而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容易被讀者理解,一直是修訂者努力的目標。此次能有機會參與蘇盈貴律師所著《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的修訂工作,除了是在實踐自己的理想之外,亦感到萬分榮幸。
綜觀本書內容,一來運用較為平易通順的文字解釋強制執行法,使法律「平民化」;二來運用充足的篇幅,對於強制執行法的重要理論、實務見解、相關法律等進行完整闡述,因此已足供欲進一步研習強制執行法的讀者入門之用。此次修訂,主要係配合民國100年之後的法律修正進行內容調整,並就細部文字進行勘誤,本書既存的法學論點及意旨等,均未更動,以維其原本風貌。
俗話說「大孝揚親」,修訂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宜蘭鄉村,為了使子嗣能有較好的生活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修訂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無奈修訂者才疏學淺,至今尚無任何足堪稱道的成就來顯揚雙親,為此常感孝道有虧、自羞慚愧。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唯有持續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法律知識及喜樂之心帶向人群,回饋社會,方勉能報答父母養育栽培之恩及上帝蘊生造化之情。
讀者們如有興趣,亦可連結至YOUTUBE網站(http://www.youtube.com)或Facebook臉書輸入關鍵字「蘇銘翔」或「蘇哥哥」進行搜尋,即可瀏覽修訂者在電視節目表演的相關影片。


蘇銘翔
105年10月於淡水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執行機關
 第二節 執行名義
 第三節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第四節 強制執行的救濟
 第五節 責任財產之發見
 第六節 對人的執行
 第七節 執行費用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三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第六章 附則

書摘/試閱

第1條(執行機關及強制執行之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解說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為求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藉助執行機關,俾對債務人施予強制力,始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至於相關的執行機關為何?本法明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均應設民事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事項。即我國強制執行機關採單元制,由民事執行處負責辦理,而民事執行處則僅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蓋地方法院與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債務人住所地較為接近,是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強制執行,較為便捷之故。
另外,強制執行雖與行政執行不同,前者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請求權,後者則在求國家有關公法上目的規範的實現。強制執行為國家為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所為的執行程序,因此在執行時,自應受到公平合理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平性原則)等的約束,因此本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利益衡平原則),以適當之方法為之(適當性原則),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必要性原則)。

參考資料
(一)釋字第16號解釋: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仍應適用。
(二)釋字第35號解釋: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係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4條第6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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