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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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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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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以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依據,吸收了婚姻家庭法的*新研究成果,結合司法實務,根據法學專業專科生的學習特點和教學規律,系統闡述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

作者簡介

房紹坤,煙臺大學教授、省級重點學科(民商法學科)學術帶頭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先后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山東省十佳理論工作者、全國首屆高校百名***教學名師、山東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榮譽稱號,2006年入選全國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出版各類學術著作、教材60余部,承擔及參加***、省部級等課題10余項,獲省級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獎13項。

目次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節婚姻家庭與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親屬制度
第一節 親屬的含義和種類
第二節 親系和親等
第三節 親屬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第四節 親屬關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節 婚姻成立的條件
第二節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節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第四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節 夫妻關系的概念和立法例
第二節 夫妻人身關系
第三節 夫妻財產關系
第四節 夫妻的扶養義務和繼承權
第五章 婚姻的終止
第一節 婚姻終止的原因
第二節 協議離婚
第三節 判決離婚
第四節 離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親子關系
第一節 親子關系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父母與婚生子女
第三節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
第四節 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五節父母與人工生育的子女
第六節 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收養關系
第一節 收養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效力
第四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八章 祖孫和兄弟姐妹關系
第一節 祖孫關系
第二節 兄弟姐妹關系
第九章 特殊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節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二節 涉僑、涉港澳臺的婚姻和收養
第三節 民族自治地方關于婚姻家庭法的變通或補充規定
第十章 婚姻家庭救助制度
第一節 救助措施
第二節 法律責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本章引例】
甲乙二人自由戀愛,后決定結婚。甲母得知這一喜訊后,將一只祖傳玉鐲送給乙 作為結婚禮物。乙母得知乙與甲要結婚的消息后,向甲索要了5萬元彩禮,以此作為 結婚的條件。2015年8月10日,甲、乙登記結婚,但婚后二人未共同生活。因婚禮安 排問題,甲、乙雙方父母產生了矛盾,雙方家庭的對抗無法消除,在父母以死相威脅 之下,乙無奈提出了離婚。甲同意離婚,但要求乙及乙母返還所收的玉鐲和5萬元彩 禮,乙則以上述財產系甲母及甲自愿給予為由拒絕返還。
請問:
1.乙收取甲母玉鐲的行為性質及后果是什么?
2.乙母收取甲5萬元彩禮的行為性質及后果是什么?
3.乙的父母脅迫乙離婚的行為性質及后果是什么?
【本章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本章,你應該能夠:
1.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屬性;
2.了解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
3.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4.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5.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婚姻家庭與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按照學術界比較一致的認識,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從婚姻和家庭兩個方面來 理解。 所謂婚姻,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對于這一概 念,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
(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兩性的區別是婚姻 存在的基礎。
(2)婚姻的目的,是男女雙方以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的結合。不具有此目 的的男女雙方的結合,不能認定為婚姻。
(3)婚姻的效力,是男女雙方確立配偶身份的 結合。為當時社會制度認可的男女兩性的結合才形成婚姻,因此,男女兩性的結合被當 時社會制度認可后,雙方的關系就為配偶關系而受到保護。非配偶身份的結合,即使男 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也不稱其為婚姻。
(4)在婚姻與家庭的關系中,婚姻是家庭的基礎, 是家庭產生的前提。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構成了最初的家庭關系,通過生育又產生出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 所謂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對于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1)家庭是由親屬所組成的親屬團體,但并非 所有的親屬都能成為家庭成員,家庭是由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所組成的,相互間共同生 活。(2)家庭以共同經濟為紐帶,是最基本的消費單位。
(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以夫妻 間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互享權利、互負義務 的親屬團體。對于上述概念,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
(1)男女雙方的結合應當具有 永久性和合法性。不以永久生活為目的的結合,不具有承擔家庭義務的責任感,不符 合婚姻關系的宗旨。在法治社會中,婚姻不應是男女雙方結合的事實行為,必須是能 夠確立配偶關系的法律行為。
(2)婚姻關系的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權利和義務應 當具有一致性。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因此,婚姻家庭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首先是身份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發生,是從屬于身 份關系的。婚姻家庭關系的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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