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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與海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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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與海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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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臺灣海峽北界從福建平潭島到臺灣富貴角,相距約九十三浬;南界從福建東山島至臺灣最南端鵝鸞鼻,寬約兩百浬。南北約長二○五浬,東西平均寬度一○三浬,最窄的地方(海壇到新竹)僅七十八浬。以臺灣海峽平均寬度扣掉兩
岸各自主張之領海寬度,剩下的則為「兩岸共同海域」。

從國內法制觀察,兩岸海洋法制各自「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共"")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制定「中華民國(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及「中華民國(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分由兩岸行政機關各自行使管轄權執行之,從地理情勢觀察,國際海洋法制「島嶼附屬大陸」原則之適用,限於大陸與島嶼間有「依賴性」之存在。

台灣在「地理位置」、「生活環境」及「經貿發展」等方面,具有「自主性」,並不「附屬」於中國大陸,台灣有「自己」之「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獨立自主行使「自己」的「主權」及「主權權利」,為「海峽兩岸一邊一國」之法理基礎。從兩岸交流觀察,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解嚴之來,兩岸民間交流接觸日益頻繁,展望未來,兩岸共同海域資源的合作共享,實為兩岸為後代子孫保育海洋資源,所不可或缺的努力方向。

本書「國家主權與海域執法」之撰寫,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及其他相關法規,以供參考,期盼能協助讀者建立一個簡明扼要的完整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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