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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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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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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的主體部分由三篇精彩的憲法論文與25個司法大案組成,一共28節。這三篇論文是《美國憲法的英國普通法淵源》、《保守的美國革命產生了長壽的聯邦憲法》和《美國憲政法治捍衛者:最高法院的九尊護法神》。按照歷史發展的軌跡,三篇文章分別扼要論述了美國憲政中的英國因素、美國特征及平穩發展的原因。25個司法大案則主要包括:確立最高法院司法審查權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引發內戰的“斯科特案(1857)”、結束種族隔離的“布朗案(1954)”、導致總統下臺的“美國訴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決總統選票的“布什訴戈爾案(2000)”。每個案例自成一節,既有生動的史實敘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25個案例異彩紛呈,令人回味無窮。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所長王緝思為本書作序。他在序中說:“本書并沒有就法律談法律,而是用生動的筆觸,翔實的資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從生根到開花的歷程。聯邦最高法院的25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貫之而又不斷發展的一種觀念,一種精神。美國憲政的酸甜苦辣盡在其中,讓讀者去細細品味。”“要研究美國的任何一個側面,都需要了解美國法律”。作者以對美國問題的敏銳眼光,積20年觀察、研究之功力,將學術著作的準確性與通俗讀物的可讀性融為一體;相信本書的出版不但能使歷史學者了解美國歷史的憲政之維,也能使法律學者明白任何一個重大案例都是歷史的沉淀。
本書的附錄部分除了收錄《獨立宣言》、《合眾國憲法》、大法官任期表等一般內容外,還逐條羅列、并簡介了寫作過程中所用到的網絡資源和參考書。另外,書中的前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略論)和后記(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也同樣精彩。

作者簡介

任東來(1961—2013)

南京大學—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1982年、1985年和1988年先後從東北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南開大學獲得歷史學學士、國際關係法學碩士和世界史博士學位,是國內首位美國歷史研究方向的博士學位獲得者,曾任中國美國史研究會副理事長。曾出版《爭吵不休的伙伴:美援與中美抗日同盟》(1995/2018)、《當代美國:一個超級大國的成長》(2000)、《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2004/2015)、《政治世界探微》(2005)、《小視角下的大歷史》(2007)、《在憲政舞台上:美國*高法院的歷史軌跡》(2007)、《*有權勢的法院:美國*高法院研究》(2011),在《歷史研究》《世界歷史》《國際問題研究》《美國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近百篇。

 

名人/編輯推薦

要了解美國的任何一個側面,都需要了解美國法律
案情跌宕起伏,文筆風趣犀利,令人回味無窮

 

比我年輕得多的老友任東來博士同陳偉等先生合作,撰寫了這部《美國憲政歷程》,命我作序。本來是不想在自己不熟悉的領域發表議論的,無奈東來的學識、學歷和文筆都在我之上,豈敢“不識抬舉”?好在這部著作是寫給對法律有興趣的廣大讀者,而不是寫給法學專家的,在此添幾句外行話,諒作者和讀者不會太見怪。
照我的理解,本書的案例中體現出來的法治(ruleoflaw)精神,同我們一般所說的“依法而治”(rulebylaw),在英文中雖只有一個介詞之差,二者的區別卻非同小可。“法治”的主語或主體是“法”。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凌駕於憲法之上,或者任何事被判定為“違憲”(unconstitutional),罪莫大焉;但在“依法而治”中,主語被有意或無意地省略了,即由“誰”來依法治理?這個“誰”與“法”之間,孰大孰小,孰重孰輕,就有講究了。搞得不好,“依法而治”仍然可能變為“人治”。
顯然,法律本身是不會去治理的,還要有人或機構去解釋和執行。在本書列舉的美國案例中,一旦事情成為法律問題,法院就是權威,由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就是最高權威。在“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1819)”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既違背了新罕布什爾州政府的意志,又宣布州議會通過的法律無效,還推翻了該州各級法院的判決,維護了有關私有財產契約的神聖性。這一判決的根據,是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十款的一項規定,即不得通過任何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在“布什訴戈爾案(2000)”中,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什不服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5票對4票的微弱多數,裁定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繼續人工計票的決定違憲。我們在這些案例中看到的法治,是司法獨立的威力,是法大於權,是法律程序重於政治結果。當然,正如本書多處揭示的,美國法律判決也會受金錢、輿論、政治、法官個人的黨派色彩和信仰等多方因素的影響,因此絕非總是公正無私的。但“布什訴戈爾案”等案例表明,美國人都認為最終接受法律判決是天經地義,無論其公正與否。
公民對法律的尊重,是美國法治的重要基礎。本書中引用了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的一段評論:“他們(聯邦大法官)的權力是巨大的,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力。只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民忽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必須強調指出的是,美國人的守法觀念同他們的權利觀念,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缺一不可。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因而也有守法的義務。
在公民權利方面更具美國特色的觀念是:個人權利不是統治者賜予的,而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1776年的《獨立宣言》說:“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被他們的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得自被統治者的同意。”這就是說,是上帝創造了人人平等,並賦予他們自然權利。由此可見,美國公民權利的觀念至少部分來源於宗教。絕大多數美國人信神,沒有聽說過哪個美國政治家或法官對每張美元紙幣上都印著InGodWeTrust(我們信仰神)表示過異議。所以,“天賦人權”的觀念是不容挑戰的。
《獨立宣言》的思想有兩個主要來源。一個來源是以約翰·加爾文教義為核心的清教主義信仰。17世紀美國新英格蘭清教徒中盛行的盟約觀念,號召人們要依照上帝的旨意服從他們的統治者及所在地的法律。同時,在加爾文教義中,如果統治者的行為在某些方面違背了與上帝的盟約,就失去了其權威性,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其統治。
托馬斯·杰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的另一個思想來源,是17世紀英國哲學家和政治學家約翰·洛克等人的理論。洛克認為,人們握有對生命、自由、財產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神所賦予的,因此不能把他們移交給另一個專斷的權力;建立政府是為了保障而不是損害這些權利,因而政府也不能不經同意就取得或再分配財產。洛克關於法律的觀點是,人們立法不是為了取消自然法或自然權利,而是為了賦予法律在自然狀態下所缺少的明晰、精確以及公正的實施。自然權利仍然應當保留,而且制約所有的人,“立法者與他人平等”。《獨立宣言》把一般所指的自然權利中的財產權改成了“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在美國人的心目中,自然權利仍然意味著“生命、自由、財產”,法律首先是為反抗政府濫用權力、保障人們的自然權利而建立的。“社會契約”也是美國法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概念,其中心內容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們自願同意的人為產物,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權威。政府必須同人民訂立契約,才能取得統治的合法性。社會契約論的理性基礎也同基督新教有關,即新教教義中所倡導的個人道德自律、自主責任和義務。1994年11月美國共和黨同時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取得多數席位之後,以紐特·金里奇為首的國會共和黨人發表的一篇宣言,題目就叫“同美利堅的契約”(ContractwithAmerica)。這篇宣言聲稱要通過重新締結同美國人民的契約,來恢復人民對國會和政府的信任。 在美國,自然權利是神聖的,社會契約是神聖的,擁有私有財產是神聖的;更不消說,神與對神的信仰是神聖的。這些觀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國的神聖性。因此,要比較深入地了解美國法律,就必須了解美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反過來也一樣——要研究美國的任何一個側面,都需要了解美國法律。 值得稱道的是,本書並沒有就法律談法律,而是用生動的筆觸,翔實的資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從生根到開花的歷程。聯邦最高法院的25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貫之而又不斷發展的一種觀念,一種精神。美國憲政的酸甜苦辣盡在其中,讓讀者去細細回味。東來博士要求這部書

“熔學術著作的準確性和通俗讀物的可讀性於一體”,我看這個任務是圓滿完成的。
最後,想替作者為本書做個題解,但願不是畫蛇添足。“憲政”一詞,《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版)的定義是“民主的政治”。手頭有一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法學詞典》,其中將“憲政運動”釋為“爭取制訂憲法、實行民主政治的運動”,並說“世界上歷來的憲政,都是革命成功並有了民主事實之後才實現的。”接著,這部詞典援引了孫中山為建立民國而提出的“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顯然,本書“美國憲政歷程”中的“憲政”,絕非“立憲政治”或“民主政治”,同孫中山的“憲政”大相徑庭,而大體是constitutionalism的意思,即在判例、司法解釋、頒布法令中,依據憲法逐步形成一整套法律體系,藉以治理國家。從“憲政”的不同定義中,可以體會到中美兩國在法律體系和觀念上的巨大差距。而正是這種差距,才使本書具有其價值和趣味。

這一題解是否正確達意,還請東來博士等方家指教。

目次

全書案例分類目錄
前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略論
1.保守的美國革命產生了長壽的聯邦憲法
2.美國憲政法治的捍衛者:最高法院的九尊護法神
3.美國憲法的英國普通法淵源
4.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力是誰給的?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803)
5.契約神圣原則與大學自治傳統
——達特茅斯學院訴伍德沃德案(1819)
6.聯邦至上原則和憲法默許的權力
——馬卡洛訴馬里蘭州案(1819)
7.打破地方保護主義
——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
8.引發美國內戰的司法判決
——斯科特訴桑弗特案(1857)
9.總統大還是最高法院大?
——從梅里曼訴訟案到米利根訴訟案
10.從受害者到勝利者:華人官司對美國法律的貢獻
——益和訴霍普金斯案(1886)
11.20世紀美國反抗托拉斯壟斷的第一槍
——北方證券公司訴美國案(1904)
12.爭取勞工權益的漫漫長路
——有關勞工權益的幾個案子
13.當愛國主義碰上宗教和言論自由
——有關國旗致銀敬和《效忠誓詞》的三個案子
14.戰時的公眾自由和種族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拘留案
15.吹響結束種族隔離制度的號角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員會案(1954)
16.校園祈祝禱與“分離之墻”
——恩格爾訴瓦伊塔爾案(1962)
17.“政治棘叢”中的平等選舉權
——貝克訴卡爾案(1962)
18.公正審判與對窮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1963)
19.對新聞自由的挑戰:誹謗還是輿論監督
——《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1964)
20.不厭其煩的告誡與刑事被告的權利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6)
21.選擇權與生命權的漫長較量
——羅訴韋德案(1973)
22.“帝王總統”的自我彈劾
——美國訴尼克松案(1974)
23.如今在美國究競誰岐視誰?
——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1978)
24.星條旗保護焚燒它的人
——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1989)
25.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的兩難抉擇
——羅德尼·金訴洛杉磯市警察局面案(1992)
26.程序公正與“世紀審判”
——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殺人案(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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