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立法依據是什么?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為什么由國務院制定?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4.與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相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主要作了哪些改革?
5.為什么將新的訴訟收費制度命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6.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為什么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7.《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后,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的依據有哪些?
8.是否所有的案件都需要交納訴訟費用?
9.《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于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作了哪些原則性規定?
10.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有何規定?
11.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是否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2.如何理解《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的“對等原則”?
第二章 訴訟費用交納范圍
13.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哪些種類的訴訟費用?
14.與原來的訴訟收費辦法相比,《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訴訟費用范圍的規定有何不同?
15.案件受理費包括哪幾種?
16.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7.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8.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19.行政賠償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20.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否交納案件受理費?
21.哪些再審案件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
2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哪些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2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如何交納?
24.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是否應當交費?
25.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如何交納?
2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是否收取費用?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七章 訴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篇 相關規定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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