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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理解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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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理解與應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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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現行的“一調一裁兩審”的基本程序作了必要的改革完善,強化了協商、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擴大了法律調整的適用范圍,完善了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完善了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對申請仲裁時效、仲裁審理時限、舉證責任分配等都作出了詳細規定。本書作者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線,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出發,用通俗的語言,通過法律、法理與案例的完美結合,幫您學習掌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的知識和技能。本書還詳細講解了勞動合同爭議和勞動標準爭議的處理實務,使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認識到勞動用工管理的常見誤區及法律風險,從而最大可能地將勞動爭議及時妥善地化解,避免因勞動爭議給單位的經營管理帶來負面的影響。 本書適合企業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學習《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需要,也適合企業法律顧問、勞動爭議仲裁員工作中參考。

目次

第一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概述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宗旨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三、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四、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
五、勞動爭議協商
六、勞動爭議處理的舉證責任
七、勞動者推舉代表參加勞動爭議的處理
八、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
九、勞動者有權舉報和投訴
十、事業單位與聘用制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章 勞動爭議調解制度
一、調解組織的類型
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三、勞動爭議調解員的任職資格
四、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
五、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
六、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七、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后果
八、支付令的申請
第三章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一般規定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二、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爭議仲裁中的職責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
四、勞動爭議仲裁員的任職條件
五、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
六、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七、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第三人
八、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九、法定代理
十、指定代理
十一、勞動者死亡,由其近親屬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十二、勞動爭議仲裁公開制度
十三、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第四章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
三、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止
四、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內容
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予受理
六、勞動爭議仲裁準備工作
七、勞動爭議仲裁庭制度
八、勞動爭議仲裁庭組成情況的通知
九、勞動爭議仲裁回避制度
十、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十一、仲裁庭開庭及延期開庭
十二、當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處理
十三、鑒定機構的選擇及鑒定人出庭
十四、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權
十五、舉證責任的承擔
十六、庭審筆錄
十七、勞動爭議仲裁的和解
十八、仲裁庭裁決前的先行調解
十九、仲裁審理時限
二十、勞動爭議案件的先行裁決
二十一、勞動爭議案件的先予執行
二十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作出
二十三、仲裁裁決書的內容
二十四、小額勞動爭議案件的一裁終局
二十五、勞動基準爭議案件的一裁終局
二十六、一裁終局案件中,勞動者的訴訟權
二十七、一裁終局案件中,用人單位的申請撤銷權
二十八、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訴訟時效
二十九、不履行調解書、裁決書可申請執行
第五章 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與處理策略
一、審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
二、勞動爭議訴訟由基層法院管轄
三、勞務派遣爭議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四、企業合并分立后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五、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第三人
六、承包企業勞動爭議負責人的確定
七、超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訴訟
八、勞動爭議訴訟的舉證責任
九、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
十、勞動者在訴訟中的權利
十一、當事人的申請上訴權
十二、當事人的強制執行權
第六章 勞動合同爭議處理實務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二、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務派遣合同期限的約定
四、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五、只約定試用期無效
六、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
七、續簽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八、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九、企業合并或分立,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十、違反培訓協議的處理
十一、服務期內工資待遇調整
十二、競業限制期限
十三、競業限制期內的經濟補償
十四、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
十五、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有權拒絕,且不視為違約
十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十七、違法辭退的法律風險
十八、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依據
十九、違紀被派遣勞動者的辭退
二十、“末位淘汰制”的法律風險
二十一、“閃電裁員”未必合法
二十二、因工致殘,合同可否終止
二十三、女職工“三期”內,單位不能終止合同
第七章 勞動標準爭議處理實務
一、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強迫勞動者加班
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確定
三、帶薪年休假的安排
四、加班工資的計算與支付
五、因搶修公共設施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七、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基數
八、生育保險費的承擔
九、認定工傷保險的無過失原則
十、用人單位應提供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
十一、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十二、用人單位應當同工同酬
十三、病假工資不屬于最低工資的適用范圍
十四、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員工工資
十五、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十六、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十七、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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