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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辯護原理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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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辯護原理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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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雲南省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辯護原理與實務》內容分為九個學習單元:第一單元介紹刑事辯護制度的基本理論與刑事辯護活動密切相關的知識內容;第二-五單元主要介紹刑事辯護與代理從偵查階段一直到二審結束的整個過程的流程及內容;第六單元是介紹刑事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第七-九單元是從總體上介紹刑事辯護及代理過程中的策略技巧、證據審查與運用,以及職業風險防範。各學習單元以典型的真實案例為載體,導入該單元的學習內容,學習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以職業崗位能力為目標,設計學習情境,明確模擬訓練的要求和步驟,旨在培養和訓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刑事辯護與代理能力,以達到各單元所確立的學習目標。·

作者簡介

李東方,男,北京大學金融證券法博士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高級研究學者。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濟法研究生導師組組長。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律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資本與證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豪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名譽主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代表性的學術論文有:《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及其社會公共利益的本位性》、《論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政府監管的缺陷與證券監管的適度性分析》、《西部人文資源的法律保護》等。代表性的學術著作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獨著)、《公民的物權》(合著)、《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合著,中華社科基金項目成果,獲部級三等獎)、《經濟法學》(主編,“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市場管理法教程》(主編)、《經濟法案例教程》(主編)、《證券法學》(主編)、《證券法》(主編)、《公司法教程》(獨著)、《公司法學》(獨著,“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從遺產到資源——西部人文資源研究報告》(副主編,西部人文資源研究叢書)、《人文資源法律保護論》(領著)等。·

名人/編輯推薦

《云南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十二五規劃教材:刑事辯護原理與實務》是法律實務專業的專業核心技能課。為滿足高職教育法律類專業教學改革的需要,編寫組依據法律實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標準,設計了突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崗位技能系統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課程內容與體系。該教材編寫體例融合了刑事辯護“教、學、做”的“工學結合”情境,按照《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所規范的刑事案件辦理程序、工作流程設置單元內容,按照學習項目從簡單到復雜、專業能力從低級到高級的要求來設計教學過程,以真實、典型案例為任務載體對應學習內容,全面培養和訓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刑事辯護與代理能力,充分體現了理論必需性、職業針對性的高職教育理念。

目次

第一單元 刑事辯護制度概述
第二單元 偵查階段的辯護
第三單元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
第四單元 審判程序中的辯護
第五單元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第六單元 刑事法律援助
第七單元 刑事辯護的策略與技巧
第八單元 刑事辯護中的證據規則及律師對證據的審查
第九單元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風險及防範

附錄一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附錄二 偵查階段律師辯護策略主要內容表
附錄三 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辯護策略的主要內容表
附錄四 審判階段刑事辯護策略的主要內容表·

書摘/試閱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內容
1.對移送起訴案件的受理和初步審查
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以及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需要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以便決定是否受理并正式開始審查起訴工作。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以及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后,查明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2)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3)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審查后,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對起訴意見書、案件材料不齊備;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不相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3日內補送。對于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裝訂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于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對于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辦理。
2.對案件的程序性審查
人民檢察院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首先要進行程序性審查,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248條的規定進行分別處理:
(1)對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2)對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對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可以直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對于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案件的實質性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和《規則》第25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清單、復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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