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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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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當今社會,法律的作用越來越大,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為幫助廣大讀者正確運用法律解決糾紛,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套“注釋版法規專輯”系列。《治安管理(注釋版法規專輯)(最新修訂版)》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治安管理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瞭、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作者簡介

孫瑩,1982年9月出生于山東省平陰縣,9歲時跟隨父母移居吉林省九台市。先後於2005年、2008年、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民商法學專業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11年獲得重慶市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博士學位論文獲得第五屆“佟柔民商法學優秀博士論文獎”。2011年9月至今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參著《新中國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顧與展望》、作為副主編編寫《民法學》教材一部。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課題、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各一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各一項。.

名人/編輯推薦

《治安管理(修訂版)》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治安管理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內,并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目次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8.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8.27修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0.11.26修正)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2004.7.12)
公安部關於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名稱的意見(2005.12.28、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2006.1.23)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2007.1.26)
公安部關於如何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問題的批復(2010.8.3)

二、公共秩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節錄)(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節錄)(2010.3.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節錄)(2011.1.8修訂)

三、公共安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節錄)(2009.8.27修正).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06.1.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06.5.10)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節錄)(2011.3.2修訂)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9.14)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節錄)(2008.7.22修訂)

四、人身財產權利保護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2005.12.27)

五、社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節錄)(2007.12.29)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節錄)(2005.8.26)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1.1.3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節錄)(2009.8.27修正)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1.1.8修訂)
關於認定淫穢與色情聲訊的暫行規定(2005.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節錄)(2012.6.30)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節錄)(2006.1.29)
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節錄)(2008.6.3)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3.6)
典當管理辦法(節錄)(2005.2.9)
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2005.5.25)

六、勞動教養
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4.12)
公安部關於盤問留置時間可否折抵勞動教養期限的批復(1998.10.13)
公安部關於如何計算勞動教養執行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2001.5.15)
公安部關於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有關問題的批復(2006.5.11)
公安部關於對強制隔離戒毒與勞動教養能否合併執行問題的批復(2009.4.1)

附: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流程圖
治安管理處罰聽證流程圖
治安行政覆議流程圖
治安拘留流程圖.

書摘/試閱



第六十八條 [對傳播淫穢信息行為的處罰]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對組織、參與淫穢活動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對賭博行為的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注釋
“賭博”是指以獲取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為目的,以投入一定賭資為條件進行的輸贏活動。本條規定了兩種應予處罰的賭博行為。
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這里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是出于獲取金錢或財物等好處的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幫助招攬他人參與賭博等行為。這里的賭場包括房屋、場院、汽車等能夠從事賭博活動的場所。
二是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為。對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首先要認定是參與賭博違法行為,在此基礎上認定是否為賭資較大。這里的“賭資”,是指專門用于賭博的款物,即金錢或財物,如在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等。至于賭資是以個人用于賭博的款物計算,還是以參與賭博的人用于賭博的款物總數計算,以及多少算“賭資較大”等問題,應當由公安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的不同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涉及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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