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300問(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編寫)(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9824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
- 裝訂/頁數:平裝/282頁
- 出版日:2012/09/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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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意見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69 鑒定人做鑒定時有哪些權利?鑒定意見如何作出?
2012年民事訴訟法對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作了文字上的細微調整,但具體內容上沒有實質變化。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鑒定需要,即使某些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經法院許可,鑒定人也有權了解。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一般說來,書面鑒定意見上應當包括鑒定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委托鑒定的材料、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對鑒定過程的說明、明確的鑒定意見和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等內容。
70 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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