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條文.釋義.理由.實務(簡體書)
- 系列名: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 ISBN13:9787510906053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奚曉明
- 裝訂/頁數:平裝/446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2/12/0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1月27日)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關於審理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第四部分相關規定
後記
書摘/試閱
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先行認定“機動車一方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要先行認定對外責任,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2)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區分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認定掛靠車輛作為“機動車一方”是否承擔責任和承擔責任的比例。(3)對于屬于掛靠車輛的責任,依據本條規定認定具體承擔責任的主體。
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對交通事故所致損害應承擔責任,原因是其為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對掛靠車輛享有實際支配地位,并從機動車的運行中享有利益。我國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要求,《機動車登記證書》是機動車的所有權憑證,在一般情況下,《機動車登記證書》應為認定機動車所有人的有效證據,但在掛靠情形下,車輛由掛靠人出資購買,也由掛靠人占有使用,只是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依據我國《物權法》第23條、第24條的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登記只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故在掛靠情形下,機動車雖然登記在被掛靠人名下,但若已經交付掛靠人,掛靠人才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
關于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做法不一,理論上也存有不同觀點。我們認為,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
1.從受害人角度看,被掛靠人是法定的責任主體。被掛靠人是車輛的名義所有人,也是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受害人作為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不需要知曉。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再者,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看,已有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在掛靠經營外部糾紛中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立法例,如《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