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指南(簡體書)
- 系列名:華東政法大學校慶六十周年紀念文叢
- ISBN13:9787511834881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張智強
- 裝訂/頁數:平裝/679頁
- 出版日:2012/06/0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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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原告程振庭、時昌榮有四個女兒,大女兒44歲,二女兒38歲,三女兒35歲,四女兒30歲,均已成家出門。1973年農歷正月,二原告從江蘇省靖江縣將被告程世希領養家中當養子,被告來時11歲,來后隨即在本村學校讀書,上三年后,因家庭條件較差,被告于1977年下學參加勞動,后又和一些人去外地打工,在1987年夏天經人介紹被告訂了婚,1989年10月8日二原告為被告舉行了婚禮儀式,1990年8月生育一女孩。被告婚事以后,常因婆媳不和雙方發生矛盾,被告程世希在1994年2月26日夜離家出走,一家人在本村獨自生活,對二原告的生活不管不問,后經村委會和大辛莊鄉司法所多次調解,被告對老人仍不盡贍養義務,造成二原告訴至本院。
【爭議焦點】
被告是否應對原告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
一、解除原告程振庭、時昌榮與被告程世希的養父子、養母子關系。
二、被告程世希給付二原告每人每月生活費20元,每年1月1日交付當年的生活費用,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案例分析】
二原告與被告系養父母子關系,被告從領養到成年,二原告已對其盡了撫養義務,被告成家后雖然在共同生活中發生過矛盾,但雙方應該相互諒解,造成雙方發生爭吵都有一定的責任。被告程世希在外居住對二老不盡贍養義務是錯誤的,二原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養老費7200元,不予支持,但被告應付給二原告一定的生活費用。
三、實務技巧提示
(一)過繼行為的法律認定
我國傳統的過繼習俗,帶有封建宗法色彩,不同于法律上的收養。過繼行為構成收養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過繼三方一致同意;二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并解除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三是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如系封建性“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能享有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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