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第二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43159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奚曉明
- 裝訂/頁數:平裝/261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03/0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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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聯系實際,實用性強。法學基本理論的評述與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結合,案例指導,實用性強。
全面梳理,系統性強。每一專題梳理了該類糾紛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涵蓋了該類糾紛所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審判依據。
專家審讀,權威性強。北京、上海、廣東等調研能力較強的省高、中級法院具有審判實踐經驗的法官撰寫。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審讀,保證了內容的權威性。
書摘/試閱
次手術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4,802.72元;駁回原告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主要理由為:(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認定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2)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所承保的商業性保險“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為“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明顯有誤;(3)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本案上訴人所承保的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無任何責任,原審法院判令依與該保險車輛的保險合同而成為原審被告的上訴人承擔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有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2012年新法修正后為第170條)第1款第(1)項、第158條(2012年新法修正后為第175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中,被告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系王某駕駛的小轎車的承保公司,而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普通貨車的駕駛人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在本事故中為受害人。因此,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本案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后果的發生是普通貨車的駕駛人造成的,而該車輛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應當由普通貨車的駕駛入按照相當于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一般情況下的同等限額內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應是無過錯賠償,而并非有責賠償,因此,盡管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該投保的平安保險北京分公司仍應按照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我們認為,該條款具體內容表現為以下四點:
一是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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