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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經濟刑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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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經濟刑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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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犯 罪案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和 社會秩序。為了有效打擊和預防經濟犯罪,《當代經 濟刑法學》將各種各樣的經濟犯罪劃分為經濟法主體 犯罪、市場監管犯罪和宏觀調控犯罪三大類,從刑法 知識論的角度對當代經濟刑法學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和 研究。為了促進研究生法律英語水平的提升,《當代 經濟刑法學》對各種具體經濟犯罪的刑法規定提供了 英文翻譯。此外,本書還通過思考題、司法考試真題 、案例討論等形式,為學習和研究經濟刑法學提供了 重要的平臺。本書由李瑞生、熱依木江、徐疆著。

作者簡介

李瑞生,1970年生,山東青州人,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在《環球法律評論》、《人民檢察》、《南昌大學學報》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出版專著三部、譯著一部,合著學術著作五部,主持教育部課題一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科規劃基金課題一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一項。
熱依木江,1965年生,新疆伊犁人,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學學士。在多種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出版專著一部、編著一部,合著學術著作三部,參與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一項。
徐疆,1976年生,重慶人,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研室副主任,講師,法學碩士。在多種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出版譯著一部,參編教材一部,主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課題一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一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科規劃基金課題兩項。

名人/編輯推薦

《當代經濟刑法學》以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為目標,以司法實務為著眼點,以刑法條文為依據,以司法解釋為參考,以最新研究成果為借鑒,對我國刑法規定的經濟犯罪及其處罰等問題進行了系統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目次

第一章 經濟刑法導論
第二章 經濟犯罪
第三章 經濟刑罰
第四章 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概述
第二節 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第三節 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第四節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第五節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第六節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第七節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第八節 受賄罪(第385、386、388條)
第九節 行賄罪(第389條)
第五章 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概述

第一章 經濟刑法導論

第二章 經濟犯罪

第三章 經濟刑罰

第四章 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概述

第二節 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第三節 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第四節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第五節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第六節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第七節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第八節 受賄罪(第385、386、388條)

第九節 行賄罪(第389條)

第五章 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公司、企業的犯罪概述

第二節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第三節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4條)

第四節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第五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第六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之一)

第七節 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第八節 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第九節 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第十節 虛報注冊資本罪(第158條)

第十一節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第十二節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第160條)

第十三節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9條)

第十四節 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第十五節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第十六節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第十七節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

第十八節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第十九節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第二十節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第二十一節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第二十二節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第二十三節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69條)

第二十四節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第二十五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第276條之一)

第二十六節 職務侵占罪(第271條)

第二十七節 挪用資金罪(第272條)

第六章 市場中介組織犯罪

第一節 市場中介組織犯罪概述

第二節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第229、231條)

第三節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229、231條)

第七章 有關競爭的犯罪

第一節 有關競爭的犯罪概述

第二節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第三節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

第四節 串通投標罪(第223條)

第五節 合同詐騙罪(第224條)

第六節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4條之一)

第七節 非法經營罪(第225、231條)

第八節 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3條)

第九節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4條)

第十節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215條)

……

第八章 有關消費者權益的犯罪

第九章 有關產品質量的犯罪

第十章 有關廣告的犯罪

第十一章 有關城市房地產的犯罪

第十二章 有關金融監管的犯罪

第十三章 有關證券、期貨的犯罪

第十四章 有關保險的犯罪

第十五章 有關國有資產的犯罪

第十六章 有關環境的犯罪

第十七章 有關自然資源的犯罪

第十八章 有關財稅的犯罪

第十九章 有關金融的犯罪

第二十章 有關會計和審計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有關對外貿易的犯罪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沒收財產,是指人民法院對罪犯適用的將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沒收財產是一種刑罰方法,其沒收對象只能是罪犯個人的財產,不能沒收罪犯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它是懲治嚴重經濟犯罪的重要刑罰方法。刑法分則對許多嚴重經濟犯罪都規定了沒收財產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比罰金刑更為嚴厲。沒收財產是沒收罪犯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罪犯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前,罪犯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刑法分則對經濟犯罪規定的沒收財產一般為并處,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與罰金刑并列規定在一起,即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是單獨規定并處沒收財產。對于特別嚴重的經濟犯罪,規定“并處沒收財產”,如走私偽造的貨幣罪,集資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等。沒收財產的范圍,以刑法分則對經濟犯罪的規定為限,不得隨意擴大適用范圍。
(三)資格刑
資格刑,又稱能力刑、權利刑、名譽刑等,它是指剝奪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刑罰方法。最早在法典中規定資格刑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近代資格刑的最早立法是法國1810年刑法典。
我國現行的資格刑是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由于驅逐出境是對外國人適用的資格刑,所以我國實際上只有一種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罪犯參加國家管理和從事社會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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