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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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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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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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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全面收錄指定法規23件,“*”標注最新增補法規3件,突出標未重點法條124組,精選2002-2013年典型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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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標注 強化記憶 重點難點 真題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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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一 全面收錄指定法規23件
功能二 “*”標注最新增補法規3件
功能三 突出標未重點法條124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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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書摘/試閱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第二百四十二條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復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對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寫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無罪的情況;前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作出的判決不予撤銷。
第二百四十五條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在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六條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闡釋裁判理由,反映控辯雙方的意見并說明采納或者不予采納的理由。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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