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經濟法(簡體書)
- 系列名:法律版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
- ISBN13:9787511853820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考試中心
- 裝訂/頁數:平裝/301頁
- 規格:12.6cm*9.2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11/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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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索引 全面掌握 隨身巧記 免費增補
功能一 全面收錄指定法規23件
功能二 “*”標注最新增補法規3件
功能三 突出標未重點法條44組
功能四 精選2002-2013年典型真題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書摘/試閱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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