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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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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能源契約論》分了三個步驟。第一步,發掘“能源”與“契約”具備聯姻的現實基礎和理論積淀。而此番研究的基礎在于對“能源”和“契約”的分別解讀,包括界定、分類、屬性、歷史沿革等若干因素。第二步,將“能源”與“契約”聯姻,構筑“能源契約”,并論說其一般性的規律,主要包括概念、分類、原則、主體、客體、內容、訂立、形式、效力、糾紛解決等若干方面。第三步,針對較為典型的“能源契約”,詳細解答了其個別性的規律,主要涵蓋“有名能源契約”的概念、特征、主體、內容等眾多領域。當完成這三個步驟后,我發現,“能源契約”理論不僅具備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而且指引該理論的“能源契約理念”可以充任能源法學的方法論,因為其具備方法論的各項特質。

作者簡介

張忠民,男,河南方城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專職研究員,主要從事能源法、環境法的科研和教學工作。先后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1)、法學碩士(2004)、法學博士(2008)和美國佛蒙特法學院環境法碩士(2012)等學位。曾參與籌建中華環保聯合會(2004—2005);在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掛職鍛煉(2009—2010);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2010—2011)和佛蒙特法學院做訪問學者(2011—2012)。

名人/編輯推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青年學術文庫:能源契約論》較系統地研究了能源契約理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目次

導論
第一節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的研究現狀
二國內的研究現狀
三理論研究與現實需求的差距
第二節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動機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基本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基本思路
第一章能源與契約的聯姻
第一節能源的解說
一能源的定義
二能源的分類
三能源的多元價值
第二節契約的解釋
一契約的釋義
二契約的種類
三契約的歷史嬗變
第三節能源與契約聯姻的現實呼喚
一契約幾乎充斥能源所有領域
二契約業已影響能源諸多領域
第四節能源與契約聯姻的理論準備
一能源公法與能源私法的交融
二契約的祛魅與契約法的發展
第二章能源契約的總論
第一節能源契約的界定
一能源契約的概念
二能源契約與環境契約
三能源契約的分類
第二節能源契約的性質
一能源契約是集合性契約
二能源契約兼具私法與公法雙重屬性
第三節能源契約的原則
一能源私權與能源公權衡平原則
二安全優先、兼顧效率原則
第四節能源契約的主體
一國家
二法人
三自然人
第五節能源契約的客體
一能源契約的客體與能源契約的標的
二能源契約中給付之分類與要件
三能源契約的客體之一——能源之給付
四能源契約的客體之二——能源勞務之給付
第六節能源契約的內容
一能源的勘探與開發
二能源的加工與轉換
三能源的倉儲與運輸
四能源的供應與服務
五能源的貿易與合作
六能源的規制與管理
第七節能源契約的形式、成立、生效和履行
一能源契約的形式——原有契約形式理論之發展
二能源契約的成立——傳統要約承諾方式之援用
三能源契約的生效——以往契約效力理論之繼受
四能源契約的履行——既有契約履行理論之修正
第八節能源契約的救濟
一訴訟救濟為基本
二非訴救濟為例外
第三章能源契約的分論
第一節能源開發契約
一能源勘探契約
二能源采集契約
第二節能源加工契約
一能源加工契約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加工契約的種類
三能源加工契約的主要內容
四能源加工契約中的風險負擔
五能源加工契約的終止
第三節能源儲運契約
一能源倉儲契約
二能源運輸契約
第四節能源供應契約
一能源供應契約
二能源服務契約
第五節能源貿易契約
一能源貿易契約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貿易契約的分類
三能源貿易契約的主要形式
四能源貿易契約的主要內容
第六節能源規制契約
一能源規制契約的概念和特征
二能源規制契約的必要性
三能源禁限契約
四能源倡導契約
結語
第一節能源法學的方法論
一方法論
二法學的方法論
三能源法學的方法論
第二節能源契約理念可作為能源法學的方法論
一能源契約理念作為能源法學的一般方法論
二能源契約理念作為能源法學的具體方法論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包括能源資源和能源產品,前者是指未附加任何勞動價值的自然狀態下的能源,后者則是指經過勞動過濾并符合人類需要的能源;而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運動,實際上就是物質本身的做功,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等非燃料性能源。由此,不難看出,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不論是能源資源,還是能源產品,無不具有元初性、有限性,所以對這類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而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運動則不然,它們本身大都具備無限性,因此多是提倡和鼓勵對其的開發與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12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能源法(征求意見稿)》)采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將能源界定為“能夠直接取得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氣、煤層氣、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一次能源和電力、熱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筆者認為,較以往的界定,此定義采取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頗為科學:一方面,通過概括式,基本上確定了能源的本質和基本特征,有助于把握能源的內涵。特別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較為典型,可以借此內涵發展能源的外延,使得更多的能源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調整中來;另一方面,通過列舉式羅列了目前常用的能源要素,有助于厘定能源法的適用范圍,明晰能源的具體外延,促進法律的適用。
然而,仍需強調的是,如果將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調整之列,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此概念與相關的學科(知識)溝通便利、協調充分;2.此概念的生成需要遵循奧卡姆簡約律(Law of Parsimony):3.此概念有相對確定性、開放性和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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