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23號簡體館日】限時三天領券享優惠!!
刑法各論(下)(修訂三版)
滿額折

刑法各論(下)(修訂三版)

舊版無法訂購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作者簡介

 甘 添 貴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
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署法規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修訂三版序

我刑法自1935年公布施行後,已將近80年,在此期間,因時代之遞嬗與環境之變遷,國民之法意識已與往昔大不相同,某些規定或因不合時宜,早有改弦更張或除罪之必要;或因環境改變,致某些新型之犯罪型態蘊育而生,而有加以入罪之需求。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多年前早已對刑法分則之所有規定,逐條加以全盤檢討與修正。惟刑法之全盤修正,工程浩大,且曠日廢時,自無法一蹴可成。為有效遏止犯罪,並對於干犯法紀者繩以應得之刑罰,祇得對部分犯罪規定稍具社會急迫性者零星先行檢討與修正。

迭見報載凌虐幼童致死之殘酷事件,頗為令人髮指,社會輿論咸認凌虐兒童之行為,除傷害其身心之健康外,更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之發展。雖刑法第286條訂有妨害自然發育罪,惟該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嫌不夠周密,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對幼童法益之保護,爰於2013年1月23日修正刑法第286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以期能遏阻兒童受虐案件之發生,並保護弱勢及兒童基本權益,使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再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須於夜間侵入他人住居行竊者,始成立加重竊盜罪。其目的除在保護個人之財產安全外,兼及個人之居住自由。惟個人居住自由之侵害,並不以夜間為限,即於白晝擅自侵入者,其侵害個人居住自由,並無軒輊之分,故不分夜間或白晝侵入他人之住居竊盜者,均應加重處罰。至同條項第6款原規定須於車站或埠頭行竊者,始構成加重處罰事由。其理由係鑒於車站或埠頭,均為旅客聚集之場所,或出外謀生,或外地旅遊,人潮擁擠,不易防範財物被竊;且一旦財物遭竊,至外地後人生地疏,求救無門,困窘頻生,乃予加重處罰。惟因時代劇變,航空站如今亦已成為旅客聚集之場所,其財物被竊所造成之困擾,更有甚於車站或埠頭;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之情形亦同,爰於2013年1月23日亦將航空站及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增列為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而加重處罰。

本書自修訂2版後,業已全部售罄,茲擬再版之際,乃趁此機會將本書加以增補修訂,以饗讀者。

目次

第三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一節 放火及失火罪
第二節 決水罪
第三節 妨害交通罪
第四節 危險物罪
第五節 妨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妨害保護安全設備罪
第七節 其他公共危險罪
第二章 妨害公共信用之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罪
第三節 偽造度量衡罪
第四節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三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四章 妨害善良風俗之犯罪
第一節 妨害風化罪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三節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四節 賭博罪
第五章 妨害國民經濟及健康之犯罪
第一節 妨害農工商罪
第二節 鴉片罪

第四篇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第一節 瀆職罪
第二節 妨害公務罪
第三節 妨害投票罪
第四節 妨害秩序罪
第五節 脫逃罪
第六節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罪
第七節 偽證及誣告罪
第二章 侵害國家存在與安全之犯罪
第一節 內亂罪
第二節 外患罪
第三節 妨害國交罪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5 476
舊版無法訂購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