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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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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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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貴州民族學院學術文庫: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研究》包括導論、正文和餘論,共八部分。《貴州民族學院學術文庫: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研究》旨從法倫理學角度,以中國先秦歷史文化為背景,以法學和倫理學為視點,以德、禮、法、刑的邏輯關係為理論前提,以先秦社會的天人關係、人倫關係和宗法倫理等為基礎,從天與法、性與法、情與法、德與法、人與法、中和與法等幾個方面入手,深入揭示先秦儒家禮法的道德本原、人性基礎、情理依據、德性根基、倫理主體和倫理目的,全面彰顯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的內在邏輯與理論內容。最後,從中國現代法律實踐出發,對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的總體精神予以歸納,並進一步以現代法倫理為視角,探討先秦儒家法倫理的現代價值與轉換。

作者簡介

胡啟勇,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哲學博士學位。現為貴州民族大學教授、發展規劃處副處長。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國倫理思想史、法倫理學。近年來,在《南京社會科學》等核心刊物上公開發表20余篇學術論文,其中4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倫理學》全文轉載:曾獲國家民委第二屆人文社會科學成果獎二等獎;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3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5項。

名人/編輯推薦

《貴州民族學院學術文庫:先秦儒家法倫理思想研究》由胡屆勇著。先秦儒家“禮法”思想是中國古代“禮法”思想的理論預設階段,其中隱藏著后世傳統“禮法”思想的文化基因。我們認為,深入理解先秦儒家“禮法”思想及其所蘊含的法倫理精神,不僅是我們把握秦漢以后儒家法倫理思想體系的關鍵,同時可為構建現代法倫理學體系提供重要的思想資源。

目次

導論
一、“禮”“刑”合一:先秦儒家法的內涵
二、倫理法:先秦儒家法的性質定位
三、宗法倫理:先秦儒家法的倫理精神
第一章天與法:禮法的道德本原
第一節“天人合一”思想
第二節法天立法
第三節則天司法
第二章性與法:禮法的人性根基
第一節性相近與禮法
第二節性善與禮法
第三節性惡與禮法
第三章情與法:禮法的情理依據
第一節親情:禮法生成的情理基礎
第二節親親相隱:“情”與“法”沖突的解決路徑
第三節原情司法:禮法施行的情理依據
第四章德與法:禮法的價值基礎
第一節仁:禮法的根本精神
第二節義:禮法的價值標準
第三節信:禮法的誠信品質
第四節德與刑:禮法的適用方略
第五章人與法:禮法主體的倫理品質
第一節“圣”“君”立法論
第二節賢人司法論
第三節以民為本論
第六章中和與法:禮法的倫理追求
第一節慎:司法的倫理關懷
第二節中:禮法的倫理標準
第三節和:禮法的倫理目的
余論先秦儒家法倫理的現代價值與轉換
第一節先秦儒家法倫理的總體精神
第二節先秦儒家法倫理的價值問題
第三節先秦儒家法倫理的現代轉換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自秦始皇便被用作法典的稱謂,漢以后主要指以刑為主的刑法典。可見,“法”之外延比“律”要寬泛,故《爾雅?釋詁》中說:“柯、憲、刑、范、辟、律、矩、則,法也。”只是到了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在制定《中華民國刑法》時才“改律為法”,正好與戰國時商鞅“改法為律”相反。
而且在現代法學理論研究中,人們也一般認為,法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我國法律淵源體系中效力僅次于憲法的一種,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廣義的法律指法律的整體。它包括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某些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①也有學者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之論述,即“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②將法律理解為法的一般表現形式:“通觀法的歷史,法的表現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一種。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法的淵源形式,如由國家認可的習慣、判例、權威性法理、法學家的注解等。”事實上,人們常常將廣義的法律等同于法,在很多時候,仍根據約定俗成的原則統稱為法律,即有時作廣義理解,有時作狹義理解。筆者認為,在學理上,將法與法律作區分也是必要的,也是有意義的。在現代法理念中,法不僅指一種秩序和制度,是法律、法制、法治的綜合體,而且更多體現為一種人類的正義追求、公平精神。法是整個的法律世界,既包括制度,也包括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識、法律價值、法律設施和法律實踐及其全過程。而法律則應該是法的制度體現,是特定國家、社會或民族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憑借一定物質力量保障其實現的普遍性行為規范,也是人類追求法的實現過程中建構起來的一種普遍適用的、強有力的社會秩序。
為此,我們認為,盡管不同文化傳統對“法”的詮釋不同,但同時也具有共性,即“法”在實質上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客觀存在的、區別于其他制度的、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制度;二是指人們主觀上存有的關于法的價值理念與精神追求,如西方法傳統中的“正義”、“神意”、“公意”等,如中國古代法中的“仁”、“義”、“信”、“中”、“和”等。本書正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法”范疇的,但不嚴格區別“法”與“法律”。
2.儒家法是禮與刑的統一體
一般,任何法律傳統的發展都具有一定連續性。西方法律傳統自古希臘、羅馬以來一直未曾間斷過,然而,自夏商周以來的中國法傳統在近代的發展中沒有那樣幸運。19世紀末期,在西方列強的堅船利炮的打擊下,具有悠久歷史的中國古代法傳統悲慘地被中斷,不情愿地為西方法模式所取代。從此,中國傳統法不僅沒有成為中國現代法發展的動力與基石,反而被指責為歷史發展的絆腳石。于是,自梁啟超先生以來,人們往往以西方法律體系為標準,把中國傳統法批判得一無是處,且冠之以“法律之種類不完備”、“私法部分全賦闕如”、“法律固定性太過”、“法典之體裁不完善”、“法典之文體不適宜”等“惡名”,造成中國傳統法的“惡法”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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