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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限的結構性變革:行政越權理論的一種前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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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限的結構性變革:行政越權理論的一種前言(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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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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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行政權限的結構性變革——行政越權理論的一種前言》由林卉著,以現代社會行政權力的擴張和對行政權力的規范這兩種需求之間的關系為問題意識,將行政權限及其劃定作為認識與解決這一問題的切入點展開論述。文章首先重新界定了行政權限的概念,并對行政權限的理論基礎進行了梳理,提出以一般法原理、憲法和法律授權的目的與范圍、法規范及其表達、行政自我約束機制等作為行政權限的四個要素;在此基礎上,借鑒行政行為的功能化分類方法,將行政權限亦作了相應分類,并分別通過實務案例演示了不同類型行政權限的劃定方法;最后,《行政權限的結構性變革——行政越權理論的一種前言》回歸到中國問題中,根據行政權限與行政越權理論之間的關系,對中國行政法學中的“越權理論”作了探討,并且,作為結論,嘗試性地提出了中國“行政越權理論”的建構路徑。

作者簡介

林卉,女,1977年3月生,浙江杭州人,法學博士。畢業于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現就職于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文法學院,法律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浙江省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政府規制及行政問責制度。先后主持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2012年)、浙江省社科聯重點課題(2008年)、浙江省教育廳科研項目(2008年)、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師資助計劃人才項目(2005年)等項目。在《法學研究》、《中國體育科技》等學術期刊及會議發表論文十余篇,成果先后獲浙江省社科聯第七屆青年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基礎理論類)一等獎(2012)、浙江省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一等獎、二等獎(2012)。

名人/編輯推薦

《行政權限的結構性變革:行政越權理論的一種前言》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一作為基本概念的“行政權限”
二“行政權限”與行政越權理論的關聯
第二節 研究綜述
一理論基礎:法律保留原則及其修正
二控權理論:行政權限與行政越權
第三節 研究思路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行政權限界說
第一節 “行政權限”概念之厘清
一“權限”概念的語源
二“行政權限”定義的學術分歧
三“行政權限”的規范描述
第二節 行政權限產生之背景
一意識形態:自然權利與政府權力的邊界
二制度模式:權力分立與有限政府
三學術認知:法律保留原則及其變遷
第三節 行政權限的結構
一行政行為效力結構的改變
二行政權限的傳統型結構
三行政權限的現代型結構
第四節 行政權限劃定之范式
一權限內層:管轄權權限與裁量權權限
二權限外層:基本權利保障與公共利益實現
三構建范式:原則、規則與制約機構
第三章 行政權限之理論基礎及其修正
第一節 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制密度與階梯結構――立足于德國的觀察
一“重要性理論”及其學術批判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限縮
三法律保留原則對現代行政權發展的回應
第二節 紅燈理論、綠燈理論與黃燈理論――立足于英國的觀察
一紅燈理論:戴雪法治觀的影響
二綠燈理論:對行政權控制模式的轉變
三黃燈理論:中間路線與司法角色的回歸
第三節 “混合型行政”與司法技術的改進――立足于美國的觀察
一“禁止授權主義”的破解與重構
二戴維斯理論的指引與司法技術改進
三“混合型行政”的挑戰
第四節 行政權限理論基礎修正之正當性
一法的存在形態及其作用形態的多樣化
二立憲主義的現代性發展
三基本權利雙重性質對行政權限的反證作用
第四章 行政權限的要素
第一節 適用于行政活動的一般法原理
一法的技術性約束原理
二表現了一般法原理的原理
三平等對待原則和比例原則
第二節 憲法、法律授權的目的與范圍
一憲法原則及其價值決定之表達
二法律授權的內容、目的與范圍
三立法者的意圖與法律的精神
第三節 法規范及其表達
一組織規范、規制規范與根據規范
二行政權限在法規范中的表達
三法規范的競合
第四節 行政機關的自我約束機制
一政策考量
二科學的專門技術考慮
第五章 行政權限的劃定
第一節 命令性權限的劃定――以“寧波大福園敬老院取締案”為例
一命令性權限中法的價值及一般法原理的體現
二命令性權限中對上位法規范及相關政策的考量
三命令性權限中基于目標合理性與價值合理性的衡量
第二節 形成性權限的劃定――以“樵彬訴深圳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案”為例”
一實體上的法判斷
二程序上的法判斷
三形成性權限中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
第三節 確認性權限的劃定――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例
一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
二對法律效果裁量的把握
三法律保留原則在確認性行政行為中的適用
第六章 中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越權理論之構建
第一節 行政權限與行政越權理論的內在關聯
一比較法視野中的行政越權理論
二對《行政訴訟法》中“超越職權”及其適用的反思
三“超越權限”內涵的初步分析
第二節 “超越權限”之認定要件
一認定“超越權限”的主體要件
二認定“超越權限”的行為要件
三認定“超越權限”的價值要件
第三節 特殊情形中的“超越權限”
一“緊急行政”中的“超越權限”
二“善意行政”中的“超越權限”
三“私法行政”中的“超越權限”
第四節 “超越權限”的法律責任
一作為規范性概念的“法律責任”
二“超越權限”的法律責任及其構造
附錄一 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條件對照表
附錄二 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參考文獻
致謝

書摘/試閱



一 憲法原則及其價值決定之表達
憲法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其終極目標與核心價值是保障個人基本權利,而控制政府權力正是達成上述目標與價值的主要途徑。作為憲法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憲法包括主權在民、代議制政府、權力分立與制衡、法治四項基本原則。首先,主權在民原則是憲法產生的理論依據和邏輯起點,也是憲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其特點是主張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個人基本權利是政府權力的來源,而個人基本權利則是來源于某種自然狀態下的人生而固有的權利,如生命、自由、財產等;其次,根據代議制政府原則,人民通過代議制方式行使權力,組建政府并將行政權授予政府,因此,政府必須在人民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
和促進公共利益,否則,人民有權推翻現有政府并組建新政府;再次,為了防止權力過于集中而導致濫用,根據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國家權力被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部分,立法權代表民意制定法律,行政權執行法律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和實現公共利益,司法權則起到判斷和監督的作用,三者之間互相制衡;最后,作為西方憲政思想的內在構成要素和各國憲法普遍接受的原則,法治原則也是建立在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的基礎上的,它要求政府職權由法律規定并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使,以免侵犯個人權利與自由。
上述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也可以說是西方主要法治國家憲法的共同原則。通過分析不難發現,主權在民、代議制政府、權力分立與制衡、法治等憲法原則體現了憲法對行政權的控制,為行政權力的行使范圍劃定了界限和基準,同時,它們也指向了一個共同的價值決定,即對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那么,憲法對于其價值決定又是如何進行表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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