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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人之公民地位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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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分別從國際法、國籍法、及各國國內法律和人權觀念,重新檢視美國、日本、南韓、東南亞等國家對於華人公民地位和人權的政策,藉以喚起對人權平等和保護之重視。

作者簡介

陳鴻瑜

台灣花蓮縣人,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曾任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研究員兼國際組召集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授兼東南亞研究中心主任、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現任淡江大學亞洲研究所教授。主要著作有:菲律賓的政治發展;政治發展理論;南海諸島與國際衝突;東南亞各國政治與外交政策;南海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1912-2000);東南亞各國政府與政治;印度尼西亞史;越南近現代史;新加坡史;泰國史;馬來西亞史等。

從2012年4月底我接任華僑協會總會理事長起,在當時擔任本會秘書長,有辦過國際會議經驗的陳鴻瑜教授規劃下,就想籌辦一次與海外華人有關的國際學術研討會。
為何國際學術研討會的主題會選擇探討海外華人的公民地位和人權呢?回顧歷史,華人移居國外已歷有千餘年,至目前海外華僑華人的總數約為三千三百萬人。在二戰前,海外華人主要分佈在東南亞一帶,以後擴大到北美洲、澳洲和西歐地區。近年,從中國移出的新移民人數更有大幅增加的趨勢。據保守估計,從1978年開始,中國合法及非法移民至他國者將近四百萬人。而且移出的地點主要分佈在泰國、新加坡、緬甸、寮國北部地區、柬埔寨、太平洋群島、澳洲、美國、加拿大、俄羅斯遠東地區,以及日本、南韓和非洲地區。其移出地和型態顯然和過去數百年來有所不同。
中國人的外移,有其特定的個人和社會因素,總的來說,就是追求更美好的生活。然而,華人在海外的商業活動,經常會遭到西方殖民統治者的嫉妒而受到苛刻待遇,其中最為嚴厲者就是對華人施予苛捐雜稅和屠殺,而引起華人反抗,因此,自十七世紀以來,華人移居最多的東南亞地區,包括荷屬東印度和西班牙統治下的菲律賓,經常發生排華事件,華人生命和財產所受的損害難以估計。
在二戰以前,族群間的戰爭和衝突,頻頻發生,海外華人在東南亞不僅沒有得到中國政府的保護,也無法獲得殖民地法律的保障,作為小商販或中間商人的華人,他們不但沒有政治地位,同時也沒有社會地位,而僅保有經濟地位。其實,海外華人地位之低弱,跟中國國力衰弱是息息相關的。中國過去在國際社會中處於次殖民地地位,其移居海外的人民地位自然就無法提升。
二戰結束後,許多東南亞國家獨立了,其頒佈的國籍法對於當地華人有不同的規定,除了泰國歡迎華人入籍以及新加坡華人在獨立後自然成為新加坡人外,其他國家大都限制華人入籍,以致許多華人仍保留中華民國國籍。1949年後,在東南亞的華人面臨選擇國籍問題,東南亞國家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有緬甸、越南民主共和國和印尼等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單一國籍政策,這些國家的華人開始選擇加入當地國籍。有少數忠於中華民國的老一輩華人,因不願意加入當地國籍,而成為無國籍者。
即使加入當地國籍者,亦每因當地政府有排華政策措施和社會運動,例如印尼、泰國、越南、緬甸、柬埔寨等國,而導致當地華人的公民地位遭到不公平待遇。近年一次大規模的排華運動發生在1998年的印尼,在印尼各地華人成為暴民攻擊的目標,引起全球輿論的重視。
雖然二戰後聯合國已高舉人權大旗,簽署若干世界人權公約,呼籲世界各國尊重人權,把尊重人權宣揚成為普世價值。在北美、澳洲和西歐等國家,人權觀念落實,一般來說,這些國家的華人受到比較公平的對待。但東南亞國家人權觀念比較不足,違反人權的事件層出不窮,排華運動也時有所聞。最近二十年,東南亞國家才開始注意人權議題,菲律賓首先在1987年的憲法中規定保障人權,接著柬埔寨、泰國和印尼亦在憲法中規定保障人權。馬來西亞雖未在憲法中規範保障人權,但在外交部之下設立有人權委員會,東南亞國家協會在2007年通過東協憲章,其中亦規定會員國應保障人權,東協各會員國在2012年簽署一項東協人權宣言。由此可知,國際人權觀念已蔚然成風,中華民國馬英九總統亦在2009年5月簽署聯合國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人權公約,使台灣的人權保障與國際社會接軌。
環顧當今世界各國,海外華人所處的環境,並不如聯合國人權公約所揭櫫的理想,仍有許多地方的海外華人遭遇到不公平的公民地位對待,其人權受到壓制。基於此,本會特別邀請海內外學者專家,就個別國家之華人之公民地位和人權現況做一系列的探討,發表論文,相信透過這次研討會,海外華人之公民地位和人權問題,一定會獲得更大的重視和更廣泛的注意。
最後,特別感謝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的指導和贊助;國父紀念館提供場地並合辦,海華文教基金會、中華人權協會、中華民國海外華人研究學會等單位的協辦支持,這都是研討會順利舉辦的必要條件,本人謹代表華僑協會總會敬致謝忱。陳鴻瑜教授從策劃邀請到論文徵集,備極辛勞,本會同仁齊心協力,更是研討會成功的要素,在此一並致謝。繼《吳鐵城與近代中國》之後,本論文集又蒙秀威公司慨允出版,處理各項編務,同樣值得感謝。

華僑協會總會理事長 陳三井 謹識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目次


第一章 悠然居留或落地生根:從國際人權法討論海外華人之地位與人權/廖福特
一、導言:地域、血緣、國籍
二、地位:意志與規範之交錯
三、權利:不同地位,不同權利
四、結語
第二章 孤客‧華僑‧華人─排華法案以來美國華人公民地位與人權的探討/陳靜瑜
一、時代背景─異鄉孤客時期
二、排華法案的設立及其影響─從孤客到華僑
三、移民與國籍法的通過—從華僑到華人
四、結論─美國官方致歉案
附錄1 Transcript of Chinese Exclusion Act (1882)
附錄2 NCCA Petition Letter to the U.S. Congress House & Senate
附錄3 美國排華法案檔案圖
第三章 韓國華僑的地位與人權/譚道經
一、何謂韓國華僑
二、韓國現行法律上的韓華的法律地位
三、韓華在韓國的現況
四、韓華在中華民國的地位
五、結論─韓華的現況及出路
第四章 日本華人的公民地位與人權/城田千枝子
一、序-今日的日本華人
二、日本政府對華人政策的歷史以及日本華人的法律地位的變遷
三、今日日本華人的公民地位與人權
四、從個案來探討日本華人的公民地位與人權
五、結語
第五章 泰國華人之公民地位與人權/譚國安
一、「泰國華人」的定義與比重
二、泰國華人的僑民地位與自治時代
三、泰國華人從僑民轉變為公民時代
四、結論
第六章 越南華人公民地位的變遷/許文堂
一、前言
二、南北分治時期的越南華人地位
三、越南政局演進下的華人人口變化
四、1975年統一後至「革新」前的越南華人地位
五、革新以後的新動向
第七章 越南華人之公民地位(1986-2011)/褚廷福
一、前言
二、前人研究成果回顧
三、1986年之前越南華人的公民地位概述
四、1986年以後越南政府的華人政策要點
五、1986-2011年越南華人之公民地位的發展
六、結論
第八章 從緬甸公民權爭議看華人公民意識的發展/楊聰榮
一、前言
二、公民權與公民意識
三、由緬甸民主轉型引發的公民權爭議
四、緬甸華人公民權問題
五、下緬甸華人
六、上緬甸華人
七、中緬混血
八、果敢華人
九、代結語:未完成的公民權改革
第九章 印尼華人之公民地位和人權發展/Rafendi Djamin
a. The obligation to obtain a Proof of Indonesian Citizenship(SBKRI)
b. Stateless status of Chinese ethnic
c. Impunity in case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The Law Enforcement of May 1998 Tragedy
May 1998 Case: The Freeze Continues
第十章 追求平等待遇:華人對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的奮鬥/湯熙勇
一、前言
二、跨國移動與南非華人
三、種族隔離對南非華人的影響
四、華人為減少種族隔離影響的努力
五、結論
第十一章 從他族到澳洲公民:澳洲華裔住民與公民權利的演進/郭美芬
前言
一、白澳政策的特色:州政府的行政權力與控制「他族」的政治文化
二、從移民、居民到公民:戰後「白澳」政策的漫長消逝
三、多元文化與亞洲世紀下華人公民權的挑戰與困境
結語
第十二章 當代俄羅斯的中國移民及其地位問題探討/劉蕭翔
一、前言
二、當代俄羅斯的中國移民問題
三、俄羅斯對中國移民的防堵
四、當代俄羅斯的中國移民地位
五、結論
第十三章 真實與虛幻:馬來西亞華人公民地位與人權論述/王國璋
一、緒論
二、馬來西亞憲法的雙面性
三、國家文化、教育資源分配不公
四、馬華政治的興衰
五、馬華社群的人權論述
六、馬華公民地位的前景
第十四章 二戰後東南亞華人公民權地位與人權問題:原因、實質與影響/張應龍
一、二戰後東南亞華人的公民權地位
二、東南亞華人人權狀況
三、特點、原因和影響
四、小結
第十五章 海外華人公民權與人權的現代意涵和未來展望─ 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之認知為核心/查重傳 吳威志
一、「海外華人」及其權利保障的基本涵義
二、華人「公民權」的現代意涵
三、華人「人權」的的現代意涵
四、華人「公民權」與「人權」之思維與展望
五、結語

書摘/試閱

(摘自〈第一章 悠然居留或落地生根〉)
海外華人約為4,031萬人,臺灣僑民人口數約為179萬5千人。決定海外華人地位有三種因素,第一當然是海外華人本身之主觀意志,海外華人永恆必需面對兩條主軸之拉扯,一者是對於原始出發地之留戀,另一條拉扯海外華人的主軸是對於移居國家之認同。第二是當地國之法律規範,影響海外華人地位的最核心因素為是否取得當地國之國籍。不過國籍之決定是主權國家的國內法權事項,從華人移居之國家觀之,可以粗分為兩類,一者是本來即為主權獨立國家,例如華人移居英國、法國、義大利等歐洲國家。另一種則是其所移居之地為殖民地,後來又歷經獨立為主權國家之歷程。第三則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台灣國籍法規範不同,只有台灣間接允許雙重國籍。
而此三種因素組合可能形成四種結果。第一種類型之海外華人地位是以單純之外國人身分在當地國居留。對於以外國人身分而於居住國生活之海外華人而言,原則上其亦應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利保障,除非此權利是以國籍為基礎。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權利保障,只有開發中國家得以對非國民做差別保障,而得以作不同程度保障之範疇只限於經濟權利。
第二種是完全落地生根,取得當地國國籍,同時並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中華民國國籍。對於作為單純居住國本國人而言,從國際人權法之角度觀之,其權利應受到國際人權法典及核心國際人權條約之保障,而因為海外華人可能是當地國之少數族群,因此應該強調的是少數團體之權利保障,特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保障。
第三種則可能產生無國籍人,對於無國籍之海外華人,居住國應保障取得動產及不動產的權利、智慧財產權、結社權、司法救濟權、受僱及自營事業等權利。在福利部分,「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要求締約國必需在配給、勞動立法、社會安全、公共救濟及初等教育等領域,給予無國籍人本國國民之待遇,而在房屋津貼及遷徙自由部分,應至少享有一般外國人之待遇。
第四種則是兼具當地國及中華民國雙重國籍,對於此海外華人而言,其在當地國是本國人,應享有本國人之所有權利。但是對於台灣而言,雖然此擁有雙重國籍之海外華人亦為本國人,但是因為其亦為當地國本國人,台灣不能對其行使外交保護。台灣同時也有矛盾之心態,一方面認為僑居國外之國民依然是本國人,因此也必須受到保護。但是另一方面卻在某些領域認為華僑接近於外國人,因而相對地限制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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