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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軍禮與軍中用樂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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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軍禮與軍中用樂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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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明清軍禮與軍中用樂研究》分“明清軍禮及其用樂研究”和“明清軍中用樂研究”兩部分進行研討,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第一部分“明清軍禮及其用樂研究”,主要研討明清國家在軍事戰爭行為中的禮儀用樂。軍禮起于先秦,軍樂軍禮同源,二者不可分離。魏晉以降,軍禮內容逐漸趨一。隋唐時期軍禮的主要內容和儀式形成定制。《大唐開元禮》所載“軍禮”23項儀式內容中,皇帝參與的軍禮有12項,其他11項中與皇帝相關的還有5項,③成為其后歷代國家軍禮的標準。軍禮內容的規定,反映了國家對戰爭的態度,并在以皇帝為中心而施行的一系列儀式中得以顯現。明清軍禮的制定與實行遵循了隋唐軍禮的原則,并在原來軍禮儀式的基礎上強化了皇帝的作用。從明清文獻所載兩代軍禮的具體內容來看,一切皆以皇帝為中心,只有皇帝的出現才視之為軍禮,其他沒有皇帝參與的原屬軍禮的儀式,則只是將其類附于軍禮之后,并在具體的實行中有所降殺。國家對軍禮內容的規范,顯示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中央政府對軍事行為的重視,是軍事活動參與者在國家軍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明清軍禮儀式的實行主要集中于戰前與戰后,軍禮儀式的實行能夠為參與軍事行為的將士們在心理和生理方面帶來激勵效應。軍禮儀式中的用樂與儀式本身不可分割,一起成為國家軍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明清軍禮及其用樂彰顯的是明清中央政府對軍事行為的態度和國家在軍事行為上的用樂規范。它與明清軍中用樂一起構成了明清兩代軍樂的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明清軍中用樂研究”,主要研討具體軍營中所用的音樂。從功能意義上講,明清軍中用樂有三種類型:“軍事實踐用樂”、“軍中禮儀用樂”、“軍中娛樂之樂”。“軍事實踐用樂”主要指軍隊在軍事實踐中所使用的實用之樂,實用性是其主要的特征,與軍隊的具體軍事行為密切相關,是具體軍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音樂形式上表現為兩種類型:一類為單件樂器的功能性使用,一類為樂器組合的功能性使用。這兩種類型都具有軍中信號之功用。樂器組合形式還用于其他軍中禮儀之中。“軍中禮儀用樂”是在國家大禮軍禮之外的軍中所用之禮儀用樂。這些禮儀以軍營主將為中心,代表了本營全體將士的利益和訴求,其禮多為國家規定的除軍禮之外的其他禮儀形式在軍中的實行。軍中禮儀用樂的實行主要與軍隊長期駐防相關。明清軍隊在無戰事時長期駐防于一地,呈現出與地方政區相似的一些特點,因此軍中禮儀用樂,除少數為軍中專用外,大多與中央政府和地方行政機構禮儀用樂相同。除軍事實踐用樂與軍中禮儀用樂之外,軍中尚有娛樂之樂。軍中娛樂是軍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消除將士因戰事訓練帶來的疲憊、解決軍營將士的煩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軍中娛樂之樂形式很多,如歌曲小令、器樂演奏、戲曲表演等,皆為本文考察的對象。

作者簡介

任方冰(1970-),河南輝縣人,文學博士,中央音樂學院博士后,先后畢業于河南大學、新疆師范大學、中國藝術研究院。主要致力于中國音樂史、民族音樂學等方面的研究,主持、參與多項國家、省部級課題,先后在《音樂研究》、《中國音樂學》、《天津音樂學院學報》等刊物發表論文多篇。現任職于中國音樂學院音樂研究所、北京民族音樂研究與傳播基地。

目次

緒論
一、緣起
二、文獻研究回顧
三、概念界定與本文架構
上篇:明清軍禮及其用樂研究
第一章 明代軍禮及其用樂研究
第一節 明代軍禮
一、明代軍禮的制定
二、明代軍禮的內容
三、明代親征禮與遣將禮的實踐
四、明代軍禮的特點
第二節 明代軍禮用樂
一、軍禮用樂的類型
二、軍禮用樂之形式
三、明代軍禮用樂的特征 緒論
一、緣起
二、文獻研究回顧
三、概念界定與本文架構
上篇:明清軍禮及其用樂研究
第一章 明代軍禮及其用樂研究
第一節 明代軍禮
一、明代軍禮的制定
二、明代軍禮的內容
三、明代親征禮與遣將禮的實踐
四、明代軍禮的特點
第二節 明代軍禮用樂
一、軍禮用樂的類型
二、軍禮用樂之形式
三、明代軍禮用樂的特征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清代軍禮及其用樂研究
第一節 清代軍禮
一、清代軍禮的發展階段
二、清代軍禮的分類和內容
第二節 清代軍禮用樂
一、清代軍禮用樂發展概述
二、清代軍禮儀節與用樂
三、清代軍禮用樂的個案研究
第三節 小結
下篇:明清軍中用樂研究
第三章 明清軍中禮儀用樂研究
第一節 明清軍中禮儀及其用樂形式
第二節 旗纛祭祀及其用樂
一、明代官方旗纛祭祀系統
二、明代旗纛祭祀儀式
三、明代旗纛祭禮用樂
第三節 小結
第四章 明清軍事實踐用樂研究
第一節 明代軍事實踐用樂
一、明代軍事訓練與用樂實踐
二、明代軍事實踐用樂的全國一致性
三、鼓吹的下移與嗩吶的民用化
第二節 清代軍事實踐用樂
一、清代前中期軍事訓練及其用樂
二、清代后期軍事訓練及其用樂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明清軍中娛樂之樂研究
第一節 明代軍中娛樂之樂研究
一、明代的軍中娛樂之樂發展概略
二、明代軍中娛樂之樂的形式
第二節 清代軍中娛樂之樂研究
一、清代前期軍中娛樂之樂的繁榮
二、清代中期對軍中娛樂政策的調整
……
結論
附錄

書摘/試閱

凱爾森對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理論值得我們思考,他說:“法律秩序,尤其是國家作為它的人格化的法律秩序,因而就不是一個相互對等的、如同在同一平面上并立的諸規范的體系,而是一個不同級的諸規范的等級體系。這些規范的統一體是由這樣的事實構成的:一個規范(較低的那個規范)的創造為另一個規范(較高的那個規范)所決定,后者的創造又為一個更高的規范所決定,而這一回歸以一個最高的規范即基礎規范為終點,這一規范,作為整個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構成了這一法律秩序的統一體。”②明代禮制就是一種法制,對祭祀禮儀的不敬和褻瀆,是要受到法律懲罰的。從這一點上來說,明代規定的寬泛化的旗纛祭祀儀式,便即為國家的最高規范,即基礎規范,這種基礎規范必然要考慮到明代中國的現實,幅員遼闊,各地發展不均衡,內地衛所與邊地衛所以及羈縻衛所共存之現象,僅僅對其基礎規范做了規定。各地都司、衛所可以在此基礎規范之上,形成自己的地方規范。上文所論旗纛祭祀基本儀文模式即為證明,只要基于國家基礎規范,可以有在基礎規范之內的結合本地衛所的創新和發展,當然這種新的規范必須符合基礎規范之本意和核心儀節之要求。
明代對旗纛祭祀做出規定時,即充分考慮到了國家用樂的差異性特點。朝廷師行及日常遣官祭祀用大樂,王國祭祀也用大樂,這一點在用樂制度上有保障。畢竟國家專門有禮樂機構負責承應,王國也有專門的樂人應承各種禮儀活動。至于衛所則為國家大樂制度所不及之地,目前看來明代大樂制度僅限用于皇族或國家規定的小祀。當然這種小祀用樂多居于京師,由太常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和實施,教坊司負責承應樂舞。國家遣官祭祀小祀神祗樂用大樂,部分祭祀因場地狹窄使用鼓樂。
鼓樂用于祭祀既是一種實用性體現,又給我們一種啟示,畢竟各地軍衛皆有鼓樂。按照明萬歷《瓊州府志》記載,一個千戶所至少應該擁有八個吹鼓手,這些吹鼓手除了訓練之外,恐怕屬于軍衛專祀的旗纛祭儀當是必然要參加的。況且這種樂的參與符合國家禮制的精神,并沒有違反朝廷關于旗纛祭祀的基本規范,在規范范圍內的用樂參與,是對旗纛祭祀的有效補充。況且既使朝廷祭祀也有用鼓樂的先例,旗纛祭祀在地方衛所的樂用鼓樂順理成章。
朝廷對地方祭祀旗纛沒有在用樂方面進行具體的規定,其一,正是充分考慮到全國的實際情況。其二,為各地衛所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適當的調整留出了自由的空間。“用樂的禮必然是具有儀式性、得到世人普遍重視、而且屬于重要場合者。”①軍衛專祀,旗纛諸神是士卒的保護神,是相關自己和國家安全的中祀之禮,自然是各地衛所的重要儀節,其用樂就成為一種必然。軍中吹鼓手的身份既屬于軍卒,又屬于教坊(詳見第二章)。畢竟樂是一種特殊性技能,沒有長期的訓練和相應的有效培訓,一般士卒是不能達到要求的。這些培訓皆在于國家制度的設定,是一種制度規定下的體系內傳承。②那么在這種國家制度保障下的體系內傳承的樂人,對于祭祀用樂非常熟悉。國家在京師祭祀旗纛所用大樂,僅是一種樂器組合或者說是一種樂器制度(《明會典》將大樂制度列于樂器制度之下即為例證),其具體用樂的曲目,則是那些“史書”和記錄者所不屑于記或者根本不懂其之為何物者。然而這些曲目卻是這些吹鼓手們非常熟悉和每個人的必備知識。吹鼓手和社會上層是兩種知識體系,歷史書寫的話語權執掌在這些社會上層的所謂的知識精英手里,因此無限豐富的“三千小令、四十大曲”,便淹沒于“樂用教坊司”話語之中。這也是現存史料無載祭祀旗纛教坊用樂名稱之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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