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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周世偉主編的這本《法學概論(第2版)》共九章,包括法理學、憲法、民法(上)、民法(下)、勞動法、經濟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本書的特點在于切合學生的知識結構與實際需求,兼顧法學基礎理論及各部門法的基礎知識,吸收最新立法信息,反映最新司法實踐,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理念的同時,注重學以致用。
本書在寫作方法上注意同法學專業教材區分開來。從內容上注重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礎知識的闡述,重點介紹各部門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制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選取各部門法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介紹,取舍得當,避免面面俱到。在語言表達上,做到通俗易懂,簡練流暢,避免艱深晦澀,符合非法律專業學生的學習需求。
本書可以作為普通高等教育、電大遠程開放教育非法律專業選修課使用;也可適用于高職高專非法律專業學生使用。

 

本教材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為核心,既注重對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論的系統、準確的闡述,同時又能結合非法律專業學生的特點,選取貼近生活的主要的法律部門介紹其重點制度,語言表達流暢簡潔,通俗易懂,有很強的可讀性。
本教材共九章,包括介紹法的一般理論的法理學,構成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的法律部門:憲法,民法(上、下),經濟法,勞動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
本教材經過三年多的使用得到了學生和教師的肯定,也發現了一些不足,同時鑑於近幾年我國法律法規有了很多的修訂,因此本教材需修訂。
本次教材修訂是在2011年的基礎上完成的,保留了第一版的編寫體例及樸素、簡潔、實用的寫作風格。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結合近年來法學理論研究的新成果和研究動向,完善本教材的理論觀點。
?根據近年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刪除失效法律文件,補充新的法律規定,如:根據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修改本教材第九章內容;根據2014年3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調整相關內容;增加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等。
?對某些表達不准確的字句做了修正。
?為了方便教師授課和學生學習,本書的內容已製作成用於多媒體教學的PPT課件,並將免費提供給採用本書作為教材的院校使用。如有需要,請發電子郵件獲取,或登陸出版社網站免費下載。
本教材由周世偉主編,參加本書編寫的撰稿人分工如下:周世偉負責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一、二節的編寫,崔學會負責第三章的編寫,於文波負責第七章的編寫,張勝利負責第八章、第九章第三節的編寫,最後由周世偉對全書進行統稿,崔學會對全書進行校對。
限於時間和水平,不妥之處歡迎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目次

第一章法理學1
第一節法的一般原理1
一、法的概念1
二、法的作用3
三、法的歷史發展5
第二節法的製定6
一、法的製定的概念6
二、立法體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6
三、法的淵源和法的分類8
四、法律體系10
第三節法的實施11
一、法的實施的概念11
二、法律效力12
三、法律關係13
四、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15
第四節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6
一、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6
二、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17
練習題18
第二章憲法20
第一節憲法基本原理20
一、憲法的本質、概念和特點20
二、憲法的作用21
三、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21
四、憲法的實施保障22
第二節憲法的歷史發展24
一、憲法的歷史24
二、憲法的分類24
第三節憲法基本製度25
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25
二、基本經濟制度和文化製度26
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28
四、選舉制度29
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29
六、特別行政區製度30
第四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31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31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31
三、公民的基本義務34
第五節國家機構36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36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36
三、國務院37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37
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37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37
七、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38
練習題38
第三章民法(上)41
第一節民法概述41
一、民法的概念41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41
三、民法的基本原則42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43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點43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43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45
四、民事法律事實45
第三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46
一、自然人46
二、法人47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48
一、民事法律行為48
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為49
第五節代理52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52
二、代理的種類53
三、無權代理53
四、代理關係的終止54
第六節訴訟時效55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徵55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55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56
第七節民事責任56
一、民事責任概述56
二、合同責任58
三、侵權責任59
四、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61
練習題61
第四章民法(下)65
第一節物權65
一、物權概述65
二、所有權67
三、用益物權69
四、擔保物權69
第二節債權69
一、債權概述70
二、合同72
第三節人身權77
一、人身權概述77
二、人身權具體類型77
第四節知識產權78
一、知識產權概述78
二、專利權78
三、商標權80
四、著作權82
第五節財產繼承權83
一、財產繼承權概述83
二、法定繼承84
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84
四、遺囑繼承和遺贈84
第六節婚姻家庭法85
一、婚姻法概述85
二、婚姻制度86
練習題88
第五章勞動法94
第一節勞動法概述94
一、勞動法的歷史發展94
二、勞動法基本原理94
三、勞動法的基本特徵95
四、勞動法的主體96
五、勞動法的基本製度98
第二節勞動合同法99
一、勞動合同99
二、集體合同104
第三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105
一、勞動爭議106
二、勞動爭議處理程序106
練習題109
第六章經濟法112
第一節經濟法基礎理論112
一、經濟法的產生112
二、經濟法的概念和意義112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13
第二節經濟法主體114
一、經濟法主體114
二、公司法114
三、合夥企業法120
第三節市場規制法122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123
二、反壟斷法126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29
四、產品質量法132
五、價格法134
六、廣告法134
七、會計和審計製度136
第四節宏觀調控法137
一、財政法137
二、預算法137
三、政府採購法138
四、稅法139
五、金融法141
練習題143
第七章刑法147
第一節刑法概述147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務147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148
三、刑法的適用範圍149
第二節犯罪150
一、犯罪的概念150
二、犯罪構成151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153
四、故意犯罪的形態155
五、共同犯罪157
第三節刑罰158
一、刑罰概述和目的158
二、刑罰體系159
三、刑罰裁量162
四、刑罰執行164
第四節刑法分則概述165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165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67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68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69
五、侵犯財產罪171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72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173
八、貪污賄賂罪174
九、瀆職罪176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177
練習題178
第八章行政法181
第一節行政法概述181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81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82
三、行政法的法源182
第二節行政主體183
一、行政主體概述183
二、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183
三、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184
四、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185
第三節行政行為186
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徵186
二、行政行為的分類187
三、行政行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187
四、行政行為的效力188
第四節行政立法189
一、行政立法概述189
二、行政立法的分類以及行政立法程序189
三、行政立法的效力190
第五節行政處理190
一、行政許可190
二、行政徵收191
三、行政給付191
四、行政裁決192
第六節行政處罰192
一、行政處罰概述192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193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193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194
五、行政處罰的程序194
第七節行政強制196
一、行政強制執行196
二、即時強制198
第八節行政合同198
一、行政合同概述198
二、行政合同行為199
第九節行政程序199
一、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程序法概述199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製度199
第十節行政復議200
一、行政復議概念以及行政復議範圍200
二、行政復議機構及管轄202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203
四、行政復議程序203
第十一節行政賠償205
一、行政賠償概念以及行政賠償的範圍205
二、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
義務機關206
三、行政賠償程序207
四、國家賠償的方式209
五、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210
練習題211
第九章訴訟法214
第一節民事訴訟法214
一、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214
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214
三、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製度215
四、訴訟主管與管轄216
五、民事訴訟證據218
六、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219
七、民事訴訟審判程序221
八、執行程序227
第二節刑事訴訟法228
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任務228
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228
三、刑事訴訟管轄229
四、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
參與人229
五、刑事訴訟證據229
六、刑事強制措施230
七、刑事訴訟程序230
第三節行政訴訟法237
一、行政訴訟法概述237
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238
三、行政訴訟管轄239
四、行政訴訟參加人240
五、行政訴訟證據242
六、行政訴訟起訴與審理程序243
七、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245
八、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245
九、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246
十、行政訴訟的執行247
練習題249
練習題答案253

參考文獻259

書摘/試閱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選舉權利的內容包括如下幾項。
①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
②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
③公民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人民代表。
2.政治自由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自由是公民表達意願、參與社會活動和政治活動的經常性的政治權利,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3.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即公民可以根據個人意願,自主決定其宗教信仰問題。包括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種宗教裡面,信仰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總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個人自願選擇的私事,國家不加干涉。但是,絕不允許利用宗教信仰自由來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身自由,除包括公民的人身活動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外,還包括人格尊嚴、住宅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內容如下。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如果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從事其他活動的權利都無從談起。因此,《憲法》進一步具體地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是公民做人的最起碼的權利,應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和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保證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重要條件。《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現行《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這在新中國製憲史上是第一次,這是對我國公民基本權利所作的重要補充和發展,它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具有重大意義。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是公民起居生活、養育子女和保存私人財產的場所,也是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條件。住宅權是與人身自由有關的權利,是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通信是公民之間保持聯繫,進行交往的重要途徑。保證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利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憲法》把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專列為一條,並且還增加了“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規定。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
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權對公民而言,是憲法所賦予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和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有力手段。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類權利有如下內容。
①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②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一方面,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否則,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違法者,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③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它是公民實現其權利的物質保障。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公民的勞動權利《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勞動的權利以及按公民工作、勞動中付出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報酬的權利。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的途徑,而且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經濟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現行《憲法》關於公民勞動權的問題的規定,包括如下內容:①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勞動就業的權利,並有權按其對社會貢獻的大小以及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取得相應的報酬。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是公民行使勞動權的前提。為此,《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以保障公民這項權利的實現。③公民就業前有參加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2)勞動者的休息權《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休息權作為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與勞動權形成完整的統一體,沒有休息權,勞動權則無法實現。
(3)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這是現行《憲法》的一個新規定,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殷切關懷,是勞動者休息權的延伸,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又一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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