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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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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共分緒論、公司法、商業登記、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公平交易法等七大部分。修訂十一版主要是針對公司法之修訂。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公司法引進實質董事公司觀念、增訂股東會就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所得之歸入權、明訂法人股東不得同時當選為董事和監察人、增訂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規定、增訂董事對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會議案之主動說明義務,並刪除公司無盈餘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例外規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公司法大幅鬆綁發行私募公司債之相關規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公司法引進英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本書延續第十版風格,在章節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冀希使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律之理論與實務。本書並附有公司申請登記之表格供讀者參考,使讀者更貼近實務操作,達到法律生活化之目標。

作者簡介

潘維大

學歷: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州立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校長
 
范建得
學歷: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羅美隆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律師
 
黃心怡
學歷: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公司法整理︰何佳梅
學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修訂十一版序

隨著科技進步、社會交易型態的活絡與多元化,商事法於近年來修訂頻仍。本次改版主要針對公司法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月以及一百零二年一月之修訂進行增補。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公司法之修正重點包括:1.引進實質董事公司觀念,使實質董事與一般董事同負董事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2.增訂股東會就公司負責人違反忠實義務所得之歸入權;3.明定法人股東不得同時當選為董事和監察人;4.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規定;5.增訂董事對於董事會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自身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規定;以及6.刪除公司無盈餘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之例外規定,以健全公司經營,保障公司債權人之權益。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修正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大幅鬆綁發行私募公司債之相關規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除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外,並引進英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明定倘股東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情形,導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而清償有顯著困難,且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債務之責任。
修訂十一版延續本書向來之風格,在編排上務求綱舉目張、提綱挈領,希冀讀者迅速瞭解我國商事法之理論與實務。
本書之成匯集多方戮力與協力,此次修訂有賴黃心怡博士以及三民書局編輯群之協助,特此致謝。本書雖已盡心斟酌,仍不免有謬誤之處,敬請見諒與指教。
 
作者謹識

目次

第一篇 緒 論
第二篇 公司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無限公司
第四章 有限公司
第五章 兩合公司
第六章 關係企業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三篇 商業登記
附 錄
第四篇 票據法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匯 票
第三章 本 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五篇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五章 保險業
第六篇 海商法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船 舶
第三章 海上從業人員
第四章 運 送
第五章 海上事故
第六章 海上保險
第七篇 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公平交易法概說
第二章 適用公平交易法之主體事業之定義
第三章 行為類型
第四章 公平交易法之執行
第五章 公平交易法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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