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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第一章導論
一、問題與背景
二、基本概念
三、基礎理論
四、文獻綜述
五、研究框架及方法
六、可能的創新和不足
目錄
第一章導論
一、問題與背景
二、基本概念
三、基礎理論
四、文獻綜述
五、研究框架及方法
六、可能的創新和不足
第二章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歷史變遷
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的農業經營主體
二、承包經營的家庭
三、以家庭為基礎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契約農業經營主體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
六、小結
第三章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新探索
一、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試點
二、南海模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雁南飛模式:股田制租賃
四、重慶新政: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
五、成都模式: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
六、松江模式:家庭農場
七、小結
第四章農業經營主體比較研究
一、美國
二、法國
三、以色列
四、日本
五、基本經驗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障礙解析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必然性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可能性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限制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法律關系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組織模式
第六章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制度完善建議
一、完善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
二、完善家庭農場制度
三、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
四、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制度
五、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第七章結語:完善建議的可行性簡析
參考文獻
附錄:農業經營主體相關法律節選
后記
書摘/試閱
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市與農村協調、統一的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為新時期農業經營主體制度創新提供了條件。我國正面臨加速轉變幾千年來小農經濟格局的歷史機遇,如何進行更具效率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如何通過市場化的農業經營主體解放農業生產力,成為推動我國農業發展的關鍵。
本書立足于我國現狀,綜合運用民事主體、物權等基本理論,采用規范分析、比較分析、交易費用分析等方法,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進行了系統研究。除第一章導論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論述了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歷史變遷和新探索實踐,為我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創新提供歷史依據和邏輯起點。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農業經營重視主體的作用,歷經家庭經營、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為解決家庭承包經營的小農弊病,我國民事法律逐漸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然而,禁止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入股,極大地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價值和權利完整性。加之流轉不規范,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不足,農民增收狀況不佳。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開始積極推動由公司制農業龍頭企業帶動的契約農業經營模式。但是,農村承包經營戶和企業是相互對立的民事主體,僅靠合同約束,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下,極易出現機會主義行為,大多數案例都不成功。2006年以來,我國開始大力推動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農業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合作社與外部經濟環境不相適應的問題日漸突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更是出現了規模小、組織運行不規范等“內卷化”變異。
在國家正式法律安排之外,面對農業的持續衰落,廣大農業經營主體并沒有停止改革探索。近期的“南海模式”、“成渝模式”、“松江模式”等創新都指向了發展規模經營組織,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股份化或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公司為典型。
第二部分(第四章)對國外農業經營主體進行了比較研究,為我國相關法制構建提供具有趨勢性的國際經驗。
農業發達國家——美國、法國、以色列、日本農業經營組織的演變表明,土地私有或國有不是影響農業現代化的關鍵,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制度才是導致農業經濟增長的重要原因和推動力所在。這些國家一般是在家庭所有或家庭經營的基礎上,與時俱進,發展規模經營。不論是家庭農場,還是農業合作組織,其農業經營主體都表現出了明顯的公司化經營趨勢,法國更是直接通過農業公司發展規模經營。農業經營公司化是已知最具市場競爭力的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潮流,體現了民事主體之間的借鑒融合。
日本與我國存在相似甚至相同的小農經濟、撂荒、兼業化和老齡化等農業發展問題,我國可以吸取其農業規模經營法制改革的經驗教訓。
第三部分(第五章)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為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問題進行專門分析。
我國已經存在從事農業經營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民事主體形式。但這些農業經營主體是“外來”的,沒有與從事農業經營的廣大農民有機結合,其數量和效用有限。本書認為,除滯后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外,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理由并不真正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能夠實現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公司的有機結合,具有必然性:公司具有營利性、有限責任、組織完整等特點,組織優勢明顯;農業公司符合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趨勢;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利于農業公司的發展,是我國農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利器。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評估轉讓的財產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又是可行的。本章還進一步探討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的法律關系、模式選擇、特殊規制等民事法律問題。
第四部分(第六章和第七章)提出了完善我國農業經營主體法律制度的建議,并簡析其可行性。我國的農業經營主體將在一定時期內走以家庭(農場)經營為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主的橫向一體化與以農業公司為主的縱向一體化長期并存、互相滲透的道路。為此,應當構建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提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融資功能,以促進包括承包經營的家庭、契約農業組織等在內的各種農業規模經營形式;應當明確家庭農場的定義、性質,并開展法定登記;應當借鑒現有民事主體制度,對合作社的地位、成員資格、最低資本金、公共服務等方面加以完善。同時,在自愿、農地農用的原則下,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業公司在設立、經營和消滅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特殊問題和風險加以規范。
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農業經營主體法制的完善也有賴于流轉機構、社會保障、政府扶持以及農民教育等配套措施的跟進。統籌城鄉發展的政策導向以及觀光農業、有機農業、精準農業等新型農業的興起,為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一體化演進創造了有利條件和發展空間。
由于我國農業經營小農經濟的特點和特有的農地制度,對國外資料的查找、運用受到一定限制。本書以家庭經營、合作社、農業公司三種最為普遍的農業經營主體形式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國有農場、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在農業經營中是否具有疑難問題未做深入了解,可能使研究內容不全面。另外,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問題方面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在以后研究中還需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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