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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程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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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當程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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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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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的正當程式》是《法律的訓誡》的姊妹篇,初版於1980年。作者在書中主要通過案例論述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採取正當的法律程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這些程式包括公正的審判和調查,適當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二是英國戰後家庭法的發展,讀者可以從中清楚地看到丹甯勳爵對英國家庭法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

作者簡介

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Alfred Thompson Denning)

1923年當律師,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Master of Rolls)的任內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積極、大膽地參與英國戰後的法律改革,並做出了重大貢獻,成為英國戰後法律改革史上劃時代的人物。

名人/編輯推薦

★李克強總理出訪哈薩克斯坦期間,贈送給馬西莫夫總理的外交禮物
《法律的正當程序(精裝本)》是丹寧勳爵既《法律的訓誡》之後的又一部力作。全書從一個全新的角度闡釋“法律的正當程序”,一個在大學法律課堂裡不常見、卻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涉及的課題。這裡的“正當程序”並不是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調查和審判公正的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的採用,法律援助順利的取得……更多豐富的知識就在你是否去閱讀。

丹寧勳爵和他的法學思想——代中譯本前言
劉庸安
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之一。他從1923年當律師,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Master of Rolls)的任內退休。在近六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積極、大膽地參與英國戰後的法律改革,並做出了重大貢獻,成為英國戰後法律改革史上劃時代的人物。
1899年1月23日,丹寧生於英格蘭罕布什爾郡惠特徹奇(Whitchurch)的一個小商人家庭。父親雖是一家小綢布店的老闆,卻喜愛文學、詩歌和音樂,常常給孩子們朗讀莎士比亞、拜倫、華茲沃斯等英國文豪的作品;是個不甘心做小生意,也不大善經營的夢想家。母親是位小學教師,是個腳踏實地的人。丹寧曾深情地回憶道:“母親的脾氣和父親不一樣……很聰明,做事也很勤奮。她要幹的事,就決心干成功。她本身就是一種推動力。她對孩子充滿了希望。”丹寧勳爵:《家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5頁。丹寧兄弟五人,還有一個大姐,家境不寬裕,但在父母辛勤操持下,丹寧兄弟從小還是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他先在鎮上讀完小學,以後又在距家鄉不遠的安多佛語法學校(Grammar School at Andover)靠免繳學費讀完了中學。 1916年,丹寧獲獎學金入牛津大學馬格德林學院(Magdalen College,Oxford)學數學。在大學期間,他於1918年應徵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隊參加即將結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並作為少尉上了法國前線。戰後他回到學校繼續讀書。 1920年,丹寧以優異的成績從馬格德林學院畢業。畢業後他在溫切斯特學院(Winchester College)教了一年數學。雖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鎊,在當時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歡教書,而是喜歡嚮往已久的律師職業。於是在1921年他22歲時,考取了牛津大學埃爾登獎學金(Eldon Scholarship),回到母校馬格德林學院攻讀法律。一年以後,他又考取了倫敦四大律師學院之一的林肯律師學院(Lincolns Inn)的獎學金,除了在馬德格林學院上課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師學院學習,並在律師事務所幫忙。他後來回憶道:“這樣做有好處:在圖書館讀書——或聽教授的講座——只是給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畫面。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麼,你必須看看它在實踐中所起的作用。”丹寧勳爵:《家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93頁。 1923年他又考取了為期三年的林肯律師學院的實習生獎學金。這時他終於在律師事務所有了一張自己的辦公桌,他的名字也貼在了律師事務所辦公室的門上。這意味著他成了一名出庭律師(barrister)。對於一個年僅24歲的年輕人來說,這在當時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經過15年辛勤的工作,丹寧從一個“新手”變成了一位經驗豐富的資深出庭律師。 1938年4月,他因其“突出的成績”經大法官推薦和國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顧問”(Kings counsel)的榮譽稱號,從此他可以身穿絲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審判席上。但一年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斷了丹寧正常的律師工作。他被任命為東北戰區的法律顧問。在戰爭中,他往來於倫敦和里茲之間,一邊在倫敦繼續其律師工作,一邊在里茲盡其戰區法律顧問的義務。 1943年底,由於戰爭的需要,丹寧擔任了巡迴法院的專員,這是個非正式的法官職務。 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為高等法院遺囑、離婚和海事分院法官,專門審理離婚案件。 1948年10月,丹寧晉升為高等法院法官,並擔任民事上訴法院法官——他後來說只有當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才有影響法律的主要機會”丹寧勳爵:《家庭故事》,倫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1年英文版,第172頁。 ——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丹寧開始越來越關注英國的法律改革,並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審理案件中,還是在大學的演講中,他都不斷地強調法律改革的思想。 1957年4月當他58歲時被封為勳爵(Lord),成為終身貴族。自1962年起,丹寧勳爵成為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 1963年他受當時的英國首相哈羅德?麥克米倫(Harold Macmillan)的委託,對一起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羅富莫案”)進行調查。因此案涉嫌陸軍大臣約翰?普羅富莫(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蘇聯駐英海軍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寧勳爵因出色地完成了這項“複雜而困難的任務”,而成為英國家喻戶曉的人物。
1982年丹寧勳爵83歲,在擔任民事上訴法院院長整整20年後,他的職業司法生涯走到了盡頭。英國法律界的同仁為他退休舉行了隆重的告別儀式。樞密院大臣為他致送別詞。當天的《泰晤士報》發表專題文章,盛讚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榮業績。如果從丹寧勳爵擔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擔任司法職務長達38年。這在英國司法界是一個史無前例的紀錄,就是在整個世界也是不多見的。
丹寧勳爵不僅是一位老資格的法官,而且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從1949年起,他就開始出版自己的法學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變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法律的訓誡》 (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法律的正當程序》 (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法律的未來》(What Next in the Law,1982)、《最後的篇章》 (The Closing Chapter,1983)、《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等等。他在這些書中敘述了英國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親身經歷的案件的辯護和審判的實踐,介紹了戰後英國司法機關審案和判案原則的確立過程,內容涉及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國際法等多種法律分支。他的這些書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影響極大,可以說,在英國和使用英國法律的國家和地區,不讀丹寧的書就無法從事司法工作。 1981年,大西洋兩岸和其他英語國家的法學家和法官、律師聚集在一起,專門討論丹寧勳爵的法學著作和法學思想,給予了他極高的評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寧的書浸透著他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歷史知識、獨特的優美文風和極高的文學素養。它們語言簡練而流暢;講述一個個案件就像講述一個個故事,生動、細膩,娓娓動聽;時而引用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時而從文學寶庫中信手拈來一兩個典故;文字精當,舉例貼切,並雜以詼諧、幽默、譏誚,使人讀起來饒有興味。
丹寧勳爵是法官,也是學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幾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寧面對時代的挑戰,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對英國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貢獻。英國法律界公認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最偉大的法律改革家”。 《泰晤士報》1982年9月12日。
大家知道,英國法律不同於歐洲大陸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是,它主要是一種判例法。英國的判例不僅僅是法律實施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它還是法律原則的總結,因此具有很大的權威性。法官應該恪守其前輩確立的判例原則,這是英國法律從19世紀後半期以來形成的一種悠久傳統。長久以來,英國司法界甚至把這一傳統奉為“判例主義”(Doctrine of the Precedent)。英國19世紀著名詩人阿爾弗雷德?丁尼生(Alfred Tennyson)在其詩作中曾這樣頌揚英國的判例主義:“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展到下層。”《丁尼生詩選》,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頁。正是由於判例主義的傳統及對這一傳統的尊重,同其他國家,特別是同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較,英國法律的發展是緩慢的,遠遠跟不上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這一狀況,丹寧勳爵對傳統的判例主義提出了大膽的挑戰。 1959年5月,他在一次講演中明確地反駁道:“有些律師對丁尼生勳爵寫的‘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這句話感到得意。他們認為他給判例主義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們的解釋,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決,無論它們多麼荒謬,多麼不公正’。但是請允許我指出一點,儘管做了這樣的解釋,判例主義並沒有擴大而是縮小了自由的基礎。”他接著指出:“如果律師們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記了他們應該奉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麼他們就會發現整個(自由)的大廈將會倒在他們的腳下。”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倫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79年英文版,第292頁。為了維護自由與公正,丹寧明確指出:“那些由19世紀的法官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儘管適合當時的社會狀況——是不適合20世紀的社會需要和社會見解的,應當用現在的社會模型對它們進行改造,使之與人們今天的觀點和需要相適應。”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1頁。他針對他的一些同行嚴守其前輩的慣例的保守之風多次強調:“如果我們不做任何前人沒有做過的事情,我們就會永遠待在一個地方,法律將會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將繼續前進。”高等法官丹寧勳爵在《派克訴派克案》中的判詞,轉引自《法律的訓誡》,卷首語。
為此丹寧要求法官擔任“法律改革的先鋒”,他明確主張,法官要參與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僅僅看成是國會的事,法官只是執行法律而已。對此,他有個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塊編織物,用什麼樣的編織材料來編這塊編織物,是國會的事,但這塊編織物不可能總是平平整整的,也會出現皺摺;法官當然“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當把皺摺熨平”。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12頁。他認為,法官在審案和判案的過程中應該隨著社會的變化和時代的發展創立出與生活的步調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則。實際上,他自己就是這樣做的。作為一名法官,他在審案和判案過程中對過去的判例進行了大膽的修改,甚至創立了很多與過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則和新的訴訟程序,它們或者作為最終判決予以實施,或者被確立下來成為以後法官判案的原則,有些還成了國會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據。
丹寧不僅要求法官參與法律改革,而且還要求律師為法律的發展作出貢獻。他針對很多律師一味地推崇判例主義而忘記堅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銳地指出,如果任其下去,“普通法將停止發展,像珊瑚礁一樣,變成一堆化石”,為了“避免這種命運,法律……應該成為一種法律的科學。正像科學家尋求真理一樣,律師應該尋求公正;正像科學家通過很多實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題一樣,律師也應該通過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則;正像科學家發現自己的命題不適於所有實例時就修改,或者發現自己的命題是錯誤的時候就得完全拋棄一樣,律師發現自己的原則不適於所有情況時就應該進行修改,或者發現它們會產生不公正的結論的時候就應該拋棄。”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292頁。丹寧認為,只有通過這種辦法,律師才能為法律的真正發展,為實現社會的公正做出貢獻。
當然,在一貫以保守著稱的英國,丹寧關於法律改革的主張和為此而作出的努力並不是沒有人反對的。法律界的保守勢力攻擊丹寧關於法官參與法律改革的主張是“越權”,是一種“超越國會的行為”,丹寧在上訴法院的一些判決還遭到了英國最高上訴機關上議院的否決。 (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以後,丹寧的一些被上議院否決的判決被歐共體所屬的歐洲法院所確認,成為英國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則。)但是丹寧對英國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貢獻為英國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讚成他的還是在某些方面反對他的——所公認。一些法學家還特別指出,丹寧勳爵對英國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國是劃時代的,“沒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則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來”。 《丹寧勳爵:法官和法律》,倫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第252頁。
丹寧對英國法律改革的貢獻是多方面的。讀者可以從他的幾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這些貢獻。這些貢獻固然重要,但是筆者更看重的是它們所體現出的丹寧的法律思想。筆者認為,後者比前者更為重要,因為由於丹寧勳爵的貢獻而被確立起來的判案原則與法律原則與我國的法律畢竟有所不同,但這些貢獻所體現出的法律思想對於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並且不斷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或許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
1981年,丹寧在他的自傳《家庭故事》中談到了他自己的哲學。他把自己的哲學概括為三條:“(1)實現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 (3)相信上帝。”丹寧勳爵:《家庭故事》,第172頁。這是丹寧的法律哲學。他就是用這些法律思想參與戰後英國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類社會的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倫理學的角度來說,它是一種理想的道德標準;從法律學的角度來說,它應該是法律的根本出發點。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而公正則是人類社會永恆的追求目標,因此可以說,公正在法律之上。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維護法律和實現公正往往並不完全是一回事。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應當不斷地發展,一步步地接近公正這一人類社會的永恆目標。為此,丹寧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於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面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於法律條文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於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星期日泰晤士報》1982年8月1日。他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麼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丹寧勳爵:《家庭故事》,第174頁。
丹寧不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對一些律師也提出了首先實現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只關心法律事實上是怎樣,而不是它應該是怎樣”的律師比作“只知砌磚而不對自己所建築的房子負責的泥瓦匠”。他認為,那些對社會有責任感的律師,“應該儘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則和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這一點,他將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會因此而名譽掃地,國家的穩定將因此而動搖”。他強調,法律當然應該是盡可能確定的,但“它必須又是公正的”。丹寧在談到法官和律師在主持公正時,有一點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即“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他說,“原因很簡單,公正必須來源於信任。”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86、87頁。
應該說,丹寧的這些主張是很有創見性的,也是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英國工黨長期執政,推行福利國家政策,政府的權力不斷膨脹,而且日益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丹寧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1949年他在一次演講中說:“今天的權力結構與19世紀大不一樣了。在過去,政府只關注治安、國防和外交,把工業留給了實業家和商人,把福利事業留給了慈善機構;它不為任何這類事情和任何人制訂計劃”,而現在,“政府要關註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們有‘福利國家’和‘計劃國家’之稱。政府各部門在很多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而“所有權力都是可以被濫用或誤用的”,這種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必然會導致不公正。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61頁。丹寧看到,在英國,“我們對於政府行使權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對於政府承擔責任的司法程序卻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難防止濫用和誤用權力。現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權力的一邊的。這是很不公正的”。轉引自《丹寧勳爵:法官和法律》,第240頁。所以法院面臨的重大問題一直是:在權力日益增長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權力被濫用或誤用,在政府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做到公正。他認為,過去的法律在這一點上是不那麼有效的。他做了個形象的比喻,“正如鐵鏟和鐵鍬已不再適於採煤一樣,履行責任令、調卷令和在案訴訟等法律程序也已不再適於在新的時代贏得自由。它們必須被新的現代的機制,被宣告令、禁制令和過失訴訟所取代”。丹寧勳爵:《家庭故事》,第180頁。他呼籲,必須制定出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程序,以防止對權力的濫用和誤用,實現公正,否則不但不會產生出一個福利國家,而且還會產生出一個集權國家。正是根據這一思想,丹寧對英國行政法進行了重大改革。
“二戰”以後的英國,各種行政裁判所曾盛行一時,政府大量設置的行政裁判所是行政機構的一部分,它們對某些涉及行政事務的案件進行判決。根據傳統的法律規定,公正原則只適用於司法程序而不適用於行政程序。這意味著,公正的兩條主要原則——“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和“必須聽取另一方的陳訴”伊?A.馬丁編著:《牛津法律大辭典》,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8頁。 ——可以不用於行政訴訟。但行政裁判所的法官往往與政府機構有著這樣或那樣的聯繫,他們出於自己部門利益的考慮可能會在沒有給當事人辯護機會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裁決,而法院是不能干預他們的裁決的。對此,丹寧明確指出:“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製約, 自由超越它們的權限,那麼法制就不存在了。”為此他主張法院必須干預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活動,因為行政裁判所“必須遵守司法審判的基本規則”,它們“只有正確判決的司法權,而沒有錯誤判決的司法權”。丹寧勳爵:《法律的訓誡》,第72頁。他在幾個重大案件中,拋棄了傳統慣例,以調卷令等法律手段否決甚至撤銷了法院認為是錯誤的行政裁判所的判決。丹寧對這幾個重大案件的判決得到了上議院的確認,成了新的判例。丹寧的努力目標是,在英國建立一套法院能有效地糾正政府大臣、地方政府、行政裁判所的錯誤,取消他們所發布的命令、判決的行政法;從而在司法上保證政府行政部門正確地行使權力,履行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盡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
當然,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向任何一邊。在考慮個人利益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國家和公共利益。為此丹寧特別指出:“必須牢牢記住在公平審訊和公平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除了當事人的利益之外,還有另一種利益需要考慮,這就是有關國家大事的公共利益。”丹寧勳爵在《瑟利德米案》中的判詞,見《泰晤士報》1972年10月2日。他認為,法官在判案過程中必須在這兩種利益之間進行權衡,作出公正的判決。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是丹寧的第二條哲學。他曾不無驕傲地說,他是“法律下的自由”這一短語的“第一個真正的發明者”。 1949年,丹寧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後不久,他應邀作哈姆林講座(Hamlyn Trust Lecture),他冥思苦想,為講座想出了一個題目:法律下的自由。當時他從法律上給自由下的明確定義是,所謂自由,是“每一個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時候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想其所願想、說其所願說、去其所願去的自由”。丹寧勳爵:《家庭故事》,第179頁。在這個定義中,他為個人自由做了重要的限定,即“守法”和“在合法的時候”。也就是說,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其實這一主張一直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原則。 1748年,法國傑出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就明確指出:“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他還進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154頁。丹寧關於自由的定義沒有超出前人的思想,但他從法律角度不斷強調,“個人的自由必須用個人的責任予以平衡”,並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概念,即“平衡論” (theory of balance)。 1953年,丹寧在他的《變化中的法律》一書中指出,英國憲法的特徵就在於:自由和責任是平衡的,權利(力)和義務是平衡的,既不能濫用權利(力)和自由,也不能不承擔義務和責任。他認為法官的責任在於使自由與責任之間的天平平衡,使權利(力)和義務之間的天平平衡。 《丹寧勳爵:法官和法律》,第211~212頁。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丹寧的著作,我們就會發現丹寧對英國法律改革所做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這一思想為出發點的。
有一個例子可以說明這一點。在英國,有一些土地是屬於私人所有的。自19世紀工業時代以來,土地主可以在私人土地上自由地從事建築活動,法律不能干涉。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環境的破壞和環境的污染對人類的危害使人們認識到,土地的使用必須與環境保護同步。這樣就出現了法律能否干涉公民在私人地產上的建築活動的問題。丹寧堅決主張,再也不能固守19世紀工業時代的法律陳規了,為了公共利益,法律必須干預公民在私人地產上的建築活動。丹寧在判案中,反復強調公民不能濫用自己作為地產主的權利,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還必須考慮到公共利益,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時候,必須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在丹寧的努力下,國會先後以民事上訴法院判決的幾個案件為基礎,通過了一系列關於土地規劃和土地使用的法案。法案從現代社會的發展出發,摒棄了一些傳統的法律原則,為合理使用土地、保護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目次

目錄
丹寧勳爵和他的法學思想
——代中譯本前言
前言
第一篇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
導言
第一章面對法庭
一、就發生在我的眼前
二、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
三、官方代訴人和法律助理一起參與訴訟
四、“催笑氣”沒有釋放出來第二章侵害證人
一、被剝奪職務的工會會員
二、房客被趕出房門
第三章拒絕回答問題
一、兩名新聞記者被送進監獄
二、《新政治家》發怒了
第四章侮辱法庭
一、曼斯菲爾德勳爵遭到攻擊
二、阿沃瑞法官先生受到責難
三、有人要我們緘口
第五章違抗法庭命令
一、嚴格的證據
二、三個碼頭工人
三、五個碼頭工人
四、法院監護
第六章損害公平審判
一、“殺人犯被逮捕歸案”
二、《瑟利德米案》
三、一道“限制言論自由的命令”
四、擁有特權的同行
結論
第二篇行 為 調 查
導言
第一章調查法官的行為
一、喋喋不休的法官
二、犯有錯誤的法官
第二章調查大臣的行為
第三章調查公司董事的行為
一、幕後
二、珀加蒙出版公司
三、公司董事能阻止調查嗎?
四、一件有用的武器
第四章調查遊藝俱樂部的行為
第五章調查外國人的行為
第六章調查律師的拖延行為
一、調查法院的行為
二、對仲裁有辦法嗎?
第三篇逮捕與搜查
導言
第一章進行逮捕
一、警察的任務
二、“跟我走”
三、通過相片甄別
四、控方應告知受控方嗎?
五、不適合駕駛
第二章搜查
引言
一、扣留護照
二、搜查證
三、婦女服裝
四、軍事化的行動
第三章新程序
引言
一、關於非法複製者的安東·皮勒禁制令
二、私製者
第四篇瑪利瓦禁制令
導言
第一章訴訟過程介紹
一、起因
二、瑪利瓦案件
三、聽取雙方的陳述
第二章我們遭到了否決
一、“西斯基納號”渺無痕跡地沉沒了
二、像“西斯基納號”一樣,我們也沉沒了
三、但並非渺無痕跡
四、一名原籍英國的被告
五、一個男人的頭被旋掉了
六、如此這般無視勸告
第五篇入境與出境
導言
第一章有關外國人的普通法
引言
一、使“黑人”獲得自由
二、來自美國的逃亡者
三、學習“基督教科學”的人
四、遷徙自由
第二章英聯邦公民
引言
一、“合法居民”
二、“非法入境者”
三、被驅逐者
四、逾期居民和其他人
第三章出境
引言
一、移居澤西島
二、你就是沃勒斯坦納博士吧?
三、一個巨大的承包集團
第六篇涉足家庭法
第一章我是怎樣幹這一行的
一、我當了離婚法官
二、開庭審理離婚案
三、到王座法院
四、在巡迴區
五、任離婚委員會主席
六、現在情況變了
第二章婦女解放史話
一、差別
二、過去
三、教會的態度
四、對法律的影響
五、國會改變了一切
六、現在的狀況
第七篇被遺棄的妻子的衡平法
導言
第一章援引1882年法第17款
一、在法官內庭審理的一個案件
二、一樁小事
三、審理第一個遺棄妻子案
四、我的原則被推翻了
第二章求助於衡平法
一、衡平法的救濟
二、一位年輕律師立功成名
三、“純正派”的抗議
第三章上議院勝利了
一、遺棄妻子案被提交上議院
二、上議院使被遺棄的妻子大失所望
第四章薩默斯基爾夫人負起責任
一、騷動隨之而來
二、F級留置權
三、並不是一位“一無所有的妻子”
四、“挨打受罵的妻子”
第八篇妻子在家產中的份額
第一章法官採用了這一原則
一、一場默默的革命
二、水手分得收入的一部分
三、飛行員的妻子得到一份房產
四、對房屋的改建
第二章寬大的公平原則
一、我把它解釋得太寬了
二、上議院廢除了這個解釋過寬的原則
第三章信託概念
一、上議院提出信託概念
二、信託概念勝利了
三、如果做丈夫的把房子賣了
四、這樣會不會引起混亂?
五、結果
第四章在沒有錢財貢獻的情況下
一、上議院留下的缺口
二、國會彌補了這個缺口
三、法官做了必須做的事
四、越來越多的平等
結論
案例表
後記
譯校後記
再版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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