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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上)(修訂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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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我國刑法典分則編共有36章之犯罪規定,大體上得將其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以及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體系甚為龐雜,犯罪類型眾多,本書爰將其分為上、下二卷分別加以論述。「上卷」係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範圍,除侵害有關人格專屬法益之犯罪外,並兼及有關財產非專屬法益之犯罪。書中有諸多論點雖係摘取自拙著《體系刑法各論》第1、2卷之精華,但仍加以大幅度改寫,並增加不少司法實務及個人之最新見解。「下卷」則以侵害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作為論述之對象,除參酌舊著《刑法各論(上)》之部分見解外,無論深度及廣度,均與舊著有相當大之差異,希能有助於讀者之參酌與理解。

作者簡介

 甘 添 貴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學碩士
日本慶應義塾大學研究
經歷:中興大學(現為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輔仁大學、東海大學、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創會及第二任會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考試院高普特考等國家考試典試委員
衛生署法規會、訴願會、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刑法研修委員會委員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客座教授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臺灣刑事法學會榮譽理事長
輔仁大學、世新大學兼任教授

 修訂四版序

2014年6月18日 總統令修正刑法分則部分條文,共計14條。其中有部分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幣值之改變,而僅修正其罰金額度,例如,刑法第339~339-3條、第342條是;或僅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作小幅度之修正,例如,刑法第285條、第341條、第344條第2項、第347條及第349條是。在此次修正條文中,頗值得重視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及第344條之1之加重重利罪。
隨著時代環境之改變,農工商行業之發達,詐欺罪之犯罪頻率,日益升高;且因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詐欺罪之犯罪手法,亦逐漸翻新,幾使人有防不勝防之趨勢。例如,電話詐欺、保險詐欺、電腦詐欺、信用卡詐欺以及洗錢詐欺等等,不一而足。在物慾橫流、利益薰心之現今社會,多數人每抱持「一夕致富」之歪曲心態,以致竊盜猖獗,「鐵窗」林立;強盜、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亦層出不窮,雖政府祭出重典伺候,仍無法稍事遏止。而詐欺犯罪,雖不涉暴力性質,惟爾虞我詐,導致人與人間信用破產,道德堤防潰崩,司法機關亦幾被詐欺案件所淹沒。因此,增設加重詐欺罪,凡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實施詐欺者,特以嚴懲。
現實社會中,有不少所謂地下錢莊或討債公司,為追討重利,動輒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對被害人橫加威嚇,不僅使被害人之生活時時處於恐懼之中,而四處躲藏,妻離子散,甚而自戕之事,亦時有所聞。雖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或可依妨害自由、恐嚇、侵入住居或傷害等罪處罰,惟因此等犯罪刑度不高,致使行為人無所忌憚,屢次為非作歹。為遏止此種劣行及保障被害人權益,爰增訂加重重利罪,予以加重處罰。
甘添貴 謹序
2014.7.7於挹翠山莊

目次


第一篇 序 論
第二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章 殺人罪
 第二章 傷害罪
 第三章 墮胎罪
 第四章 遺棄罪
 第五章 妨害自由罪
 第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第八章 竊盜罪
 第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十章 侵占罪
 第十一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十二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十三章 贓物罪
 第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
 第十五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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