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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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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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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從日治時期到二戰結束七十年後的今日,
臺灣的現代法制如何經歷「內地化」、「再內地化」及「去內地化」,
並繼受西方法律體系,而成為當前的面貌?
本書有詳實而嚴謹的析論。

本書是一個從臺灣社會出發的法學研究,從「法律與社會」的研究取徑,追問所身處的國家與社會的法律史,探究「臺灣法律現代化的歷程」,並以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為軸線來詮釋臺灣自十九世紀末迄今的法律現代化之路。
 
全書考察日治時期「內地延長」的法律政策及其運作實態,具體析論戰後中華民國法制在臺灣如何從再次「內地延長」過渡至「去內地化」和「臺灣化」,以及向美日德等國引進法制與法學後的「法制現狀」,顯現外來的國家法律如何規制在地社會,在地社會又如何改造外來的國家法律。
 
本書為截至目前為止,探討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最重要、最值得閱讀的指標性著作。然而過去決定了現在,卻不能決定未來,因為現在仍可改變;本書剖析了臺灣的法制現狀及其來時的道路,正是為了思考現在應否改變以及能夠如何改變,作為釐定臺灣法律未來發展方針的參考。

許雪姬(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
許宗力(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
鈴木賢(日本北海道大學名譽教授暨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
聯合推薦

作者簡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臺大講座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政大歷史系及臺史所、臺北大學法律系、臺師大臺史所等校兼任教授。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華大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等。著有:《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含英文版及日文版)、《台灣法律史概論》、《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台灣法的世紀變革》、《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合著)、《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況》、《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灣法學會四十年史:自由民主法治的推手》(合著)、《台灣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等。

名人/編輯推薦

名家推薦 

本書為截至目前為止,探討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最重要、最值得閱讀的一本佳作。
――許雪姬(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

《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是法律史治學典範從中國法制史位移到臺灣法律史的首要推手――王泰升教授又一力作。本書探討的歷史縱深,始於臺灣首受西方現代法制紋身的日治時期,結束於21世紀初葉的當今,作者沿著統治者的更迭,分別從憲法、行政法、民事法與刑事法等不同領域,述說著臺灣法制如何從二度的「內地延長化」一步步艱辛過渡到今天的「去內地化」、「本土化」,也坦承迄今「去內地化」還剩最後一哩路的無奈。

作為學術著作,本書方法論嚴守學術必要的規格與抽離式的冷凜與冷靜,但字裡行間也不刻意掩蓋對本土的認同與熱情。本書其實不單單是為法律人或史學家而寫的艱奧學術著作,同時也是一本適合大眾閱讀的法普著作,有志於更深入認識所熱愛的臺灣母親者,應該人手一本。
――許宗力(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

本書由學界著名臺灣法史研究前驅王泰升教授執筆,為一部以臺灣為主體的臺灣法史研究之全新指標性著作。目前的臺灣法在過去受到傳統中國法以及日本法的影響,接著繼受歐美諸法薰陶,加上自身獨特風味融合而成;自世界各國的比較法學看來,為一深富趣味的法律體系。本書也以歷經百餘年的臺灣法史實證,充分證明經由兩次內地化與去內地化且至今仍持續不斷進行臺灣化的臺灣法,其魅力所在。對於臺灣法與臺灣社會、政治發展的關聯性有興趣的全球讀者來說,本書無疑是一部值得推薦的佳作。
――鈴木賢(日本北海道大學名譽教授暨明治大學法學部教授)

許序(摘錄)
許雪姬(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

臺灣今日的文化是近數百年來多元文化鑲嵌的成果,近二、三十年來逐漸形成有特色的文化。回顧臺灣的歷史,在1949 年以後已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國家,如何探討臺灣近現代史,了解其文化和生成,格外重要。

一、研究史觀

臺灣出現在世界的舞台應該是十七世紀中葉以後的事,雖然這之前中國的史書中已有不少記載著「平湖」、「流求」、「北港」、「東番」等名詞但真正統治臺灣的,卻是荷蘭、西班牙等海上強權。1661年鄭成功入主臺灣,設府置縣引入漢人政權,1683年清廷打敗鄭氏三世的政權,1684年清廷收臺灣入版圖,迄1895年清廷敗戰,割讓臺灣給日本,1945年日本戰敗,臺灣由國府接收迄今。如上,臺灣歷經多次政權更替,其中1684-1895、1945-1949和中國大陸屬於同一政權管轄。

在中華民國史觀下,將荷蘭、西班牙統治臺灣,視為佔領,對鄭成功打敗荷蘭,視為「復臺」而非開臺;甚至稱為第一次光復。清代臺灣史研究,在1980年代起,就產生兩種不同的詮釋,一是所謂的內地化,這種看法其實在郭廷以《臺灣史事概說》一書中即已充分表現,李國祁在《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研究:閩浙臺地區(1860-1916)》一書中承襲了此一看法,亦即當臺灣被收為新領土之後,經過上百年的統治之後,逐漸和內地趨近,在各種制度上如此,文化亦然。人類學者陳其南則用土著化來解釋臺灣的發展,他認為1850年以後民變漸少、遷葬回內地的也減少、祭祀來臺祖者漸多,以這三個指標來說明臺灣逐漸土著化。對岸廈大教授陳孔立也加入此論戰。要之,前者在大中國思維下,後者在臺灣為主的觀點下,各自形塑出自己的論點。

接著,誰主導了臺灣的現代化?內地化論者將劉銘傳視為臺灣現代化的旗手,將急就章的自強新政一一視為劉的業績,無視於他所提倡進行的新政,因財政問題,在下任巡撫邵友濂時即中止部分新政。連雅堂說邵「百事俱廢」、李國祁則批評邵是「器局狹隘,識見低劣」者流。如果邵確如此,劉所留下來的成果十分有限,如何是現代化的功勞者,可謂自相矛盾。之所以提出劉銘傳來搶現代化的功勞,只是為了反對楊碧川等人提出臺灣現代化的功臣是後藤新平這一說法,可謂「肯定」日人在臺灣強迫臺灣現代化的功勞,是「媚日派」學者。研究日治時期的歷史只能研究抗日史,或者臺灣人如何到中國參加抗日,心繫祖國、或如何要求祖國收復臺灣。1987年解嚴前或後,研究日治的臺灣只能用抗日史觀,甚至迄今一般政府公文中不准用「日治」只能用「日據」,可為明證。

研究戰後臺灣的歷史也有兩種史觀,一是仍用中華民國史觀,大力評價中國國民黨如何攜帶大量黃金、人才來臺,是過去造成臺灣經濟奇蹟的原因。另一是植基於臺灣立場的看法,偏重在黨國體制下對臺灣政治、文化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中華民國在臺灣的歷史,和置於臺灣這個土地的臺灣史,兩者間仍在互相爭奪發言權和讀者。如何實事求是,進行貫時性的研究,來了解臺灣由過去到目前的歷史進程,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二、主題計畫的形成及其執行

2011 年中央研究院通過一個三年期的主題計畫,由13個子計畫和1個總計畫組成,由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執行。為組成這個計畫,經過一年的籌備和商討才終於成形。子計畫主持人以中研院臺史所的研究人員為主,並邀請臺大、師大、政大、交大傑出的教授與新進人員為主所組成。至於研究則分為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四個面向,依個人的興趣和專長分組。參與的人員和分組如下。政治(人脈)組:許雪姬、薛化元、鍾淑敏;經濟組:謝國興、黃紹恆、李為禎;文化組:陳培豐、黃英哲、黃美娥、李衣雲;法律組:王泰升、劉恆妏、曾文亮。在時間上,由1895年迄今,包括日治和國治;在內容上,(一)以法律為基礎,討論形成臺灣今日面貌的各種途徑,以及其間受到那些政權統治、那些文化影響,如考試、民營企業、金融體制。最重要的是瞭解各種制度何時轉換為以全體臺灣住民為主,而不及於早在1949年已不在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的中國大陸。(二)雖然二戰後日本喪失對臺灣的統治權,但在其50年的統治之下,仍然有些因素影響著臺灣的社會,有哪些雖一度斷絕,但不久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關係,在商業和人脈上都可窺見。(三)戰後二二八事件,使臺灣喪失不少菁英,存活者有些退出政治的舞台,在地方上是否有此現象,亦即政權替換對地方菁英的流動有何影響,如地方農會。

子計畫之外,總計畫每個月舉辦一次的例會、邀請學者演講外,在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協助下,進行臺灣總督府職員錄數位化以及臺灣人物傳資料庫的建置等兩個計畫。

此計畫進行到2013年底結束,除了2011年舉辦工作坊外,2012年在黃英哲教授的努力下,與日本愛知大學共同舉辦「近代台灣の経済社会の変遷:日本とのかかわりをめぐつて」研討會,13個子計畫主持人全部參加,會後與日本學者發表的論文共19篇,由株式會社東方書店於2013年出版與會議名稱相同的論著。

2013年在中研院臺史所召開與計畫同名的研討會,並在曹永和文教基金會贊助下,集結成《臺灣歷史的多元傳承與鑲嵌》一書,在2014年底出版。總計畫的兩個計畫中,臺灣總督府職員錄數位化的工作全部完成,成為中研院臺史所最受歡迎、使用最多的系統;臺灣人物傳資料庫的建置工作仍在持續之中,除了撰寫人物傳外,也將已出版的《澎湖縣志》、《臺中縣志》、《臺中市志》、《嘉義市志》等人物傳,調整格式、增加資料放入,但尚未開放使用。

除了上述的成果,各子計畫主持人在3年(迄2016)內,將各自完成一本15萬字以上的專書。法律組的王泰升教授最早完成,值得慶賀。

三、法律組的第一本佳作

邀請王泰升教授加入總計畫並帶領法律組的另兩位成員來探討臺灣法律現代化,臺灣現代司法官職業形象、聲譽、個人生涯選擇,臺灣現代國家法上的人群分類機制及其法律效果等三個主題,三者之間互有關聯,卻又在各自的研究範圍內多所發揮。王教授一開始即已擬訂本書的架構,再逐章完成,所以能在各分支計畫中拔得頭籌,率先完成。

本書是一個從臺灣社會出發的法學研究,先探討1895年受日本異族統治才有了所謂的「內地延長」也因而有法律的現代化,但因有限的內地化,導致有限的現代化。1937年皇民化後,帶來法律現代化的倒退,1945年戰爭的最後一年,臺灣總督府擬以現代化來換取日本化,但未能成功。日本投降、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將臺灣視為被「奴化」的地區,因而展開去奴化、趨中國化的各種統治。就法律面來看,自1949年,中華民國已喪失中國大陸只剩臺灣,但國府仍用治理全中國的法律來治理臺灣,而有枘鑿之現象,而後1971年因被迫退出聯合國,在國際上不能再代表全中國,不得不改絃更張,而在全國性中央法律如民、刑事法規,相當普遍地去「內地化」,也有中央民代退職這些現象,都是為未來國府法制的臺灣化舖路。中華民國臺灣化,可以1991年底李登輝總統主導修憲為分水嶺,由憲法、行政法、經濟法規、民事法、刑事法的臺灣化可見一般,亦即法律規範的對象,是臺灣的住民,是為臺灣量身定做。臺灣目前的法制與法學,除受百年來的日本、中國的影響外,戰後也繼受自美國、日本、德國。誠如王教授在結論中所言:「臺灣自十九世紀末啟動的整個法律現代化,由於存在著政治上的『內地』,而從『內地化』、『再內地化』,演變為『去內地化』。在『去內地化』的同時,臺灣從1949年底成為一個事實上國家之後,不斷自主地繼受美國、日本、德國等國的法律及法學。經由這般的『多元鑲嵌』,一個充滿現代性的國家法律體系,已卓然矗立於臺灣社會中」。

本書為截自目前為止,探討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最重要、最值得閱讀的一本佳作。

四、結語

最近參加在日本愛知大學舉辦「何謂戰後?亞洲的1945及其之後」國際學術研討會,該會的主題演講〈二戰後臺灣社會的摶成:「Y」字型共創論的一個解說〉,雖然指出Y上的V兩橛一是日本文化、一是中華文化,黨國史觀下不再將日本治臺視為「瘋狂的統治」固然是好現象,但只用文化面,即菁英跨海帶來的文化和通俗文化中有「日本味」來說明戰後社會的摶成是不足的。所謂Y字型共創論,沒有考慮較長的時間跨度,更沒有注意文化的多元性。

「臺灣歷史的多元鑲嵌與主體創造」13個子計畫將給予目前搏成的臺灣文化更多元的解釋。王泰升教授的大作,在法律面上對「二戰後臺灣法律的摶成」可謂做了精闢的分析,值得推薦。同時,我期許其他12位子計畫主持人(包括我在內),也能儘速完成專著,讓整個計畫有了完美的休止符。謹為之序。

目次

許序/許雪姬
自序/王泰升

緒言
一、研究的動機與緣由
二、研究的議題及論述架構:一個從臺灣社會出發的法學研究

第一章 法律現代化與「內地延長」的再延長
 第一節 問題由來與歷史背景
一、「法律現代化」的意義
二、現代法進入東亞及對臺灣的影響
 第二節 首次因「內地延長」而法律現代化
一、因異族統治而有內地化的問題
二、有限的內地化導致有限的法律現代化
三、1920 年代的法律「內地延長」措施
 第三節 「皇民化」帶來法律現代化的倒退
一、以皇民化推動已不具現代性的日本化
二、1942 年在臺灣所實施的「內外地行政一元化」
三、戰爭末期擬以現代化換取日本化但告失敗
 第四節 戰後新的「內地」及再次「內地延長」
一、因「異國」統治而再滋生「內地化」問題
二、臺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內地延長」
 第五節 以中國內地化延續具從屬性與侷限性的法律現代化
一、再次的「內地延長」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
二、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

第二章 中華民國法制「去內地化」的進展與侷限
 第一節 議題的提出及其歷史緣由
 第二節 中央民意代表制度漸次實際上「去內地」
一、不必接受民意檢視的「大中國」中央民代
二、「大中國」中央民代退職以回歸民意機關本質
 第三節 領土範圍及行政區劃與組織有限度的「去內地」
一、從須與中國各省同步到臺灣省獨走
二、關於國家領土範圍的爭議
 第四節 全國性中央法律相當普遍的「去內地化」
一、民事法
二、刑事法
三、行政法規

第三章 中華民國法制的臺灣化
 第一節 「臺灣化」的概念
 第二節 憲法的臺灣化
一、從「三個國會」走向單一國會
二、有權無責總統制的固著化
 第三節 行政法及經濟法規的臺灣化
一、因威權不再而茁壯的行政救濟法制
二、與臺灣媒體生態氣息相通的通訊傳播法制
三、為規範臺灣經濟活動而制定法規:以公平交易法為例
 第四節 民事法的臺灣化
一、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的修正
二、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修正
三、民事訴訟法的修正
 第五節 刑事法的臺灣化
一、刑法典的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典的修正

第四章 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
 第一節 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
 第二節 對美國法的繼受
一、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
二、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
 第三節 對日本法的繼受
一、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臺灣的持續影響
二、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
三、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
 第四節 對德國法的繼受
一、以戰後德國法推動臺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
三、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

結論
一、內地延長下僅具外觀的法律現代化
二、去內地化僅剩一哩路、臺灣化已過萬重山
三、從當代歐美日本汲取現代化的養分

參考文獻
索引

書摘/試閱

緒論

一、研究的動機與緣由

長期以來,在臺灣法學界流行的是,對中華民國法制的法規範面向所為的回顧性觀察。由於臺灣現行、有效的國家實證法,係一套來自民國時代中國(1911-1949)的中華民國法制法秩序,故法學界對法律規範進行歷史溯源時,通常從中國清末1900年代後期引進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式法條,或從中華民國民刑事主要法典在1920年代晚期、1930年代前期的公布施行開始講起,故謂已歷經百年或幾十年,且將敘述的重點置於迄今的法條上演變。然而,單純觀察法條存在之時間及其內容,忽略了這些抽象的法條係施行在不同的地域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按中華民國法制在1945年之前不曾施行於臺灣(臺澎),在1949年之後卻僅僅施行於臺灣(臺澎金馬),不再施行於作為原產地的中國(中華民國法制上稱「大陸地區」)。換言之,只做法條變遷史的研究,將脫離人及社會的脈絡,多少使得其僅是法界孤芳自賞的作品爾。

另一方面,在得不到法律史,特別是法律社會史的支援底下,歷史界關於近現代臺灣史的論述,即難以將現代型國家所頒行的法律,精確地納入歷史詮釋當中。就戰後臺灣史,一般而論政治史的成分,遠大於法律史。以戰後初期而言,向來臺灣史的敘述經常表示:行政長官乃是總督制的復活,但忽視了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在國家法制上所擁有的委任立法權(律令權)和司法行政權,皆是戰後行政長官在國家法制上所沒有的權力。雖然有日治經驗的臺灣在地人可能確有行政長官等於總督的感受,但撰史者似乎應先說明法制內涵有別之後,再詮釋為何出現與國家法制不太一致的社會觀感。

這樣的史實認識上的缺失,來自於對日治時期法制的不了解。此又歸因於上述臺灣法學界只知中華民國法條史,少有涉足日治時期的法律史。且因法學界不關心中華民國法制在民國時代中國的運作實況及其形成的法律文化,以致不能據以探討戰後帶著該等法律經驗來到臺灣的外省族群統治高層或司法官員,如何在政經社文條件與中國大陸不同的臺灣,施行在法規範內涵上相同的法律。同樣的,也就相當欠缺從探究「法經驗事實」的角度,詮釋抽象的法律在現實的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或社會的發展如何改變法規範的內涵,導致法學研究與臺灣人文社會知識╱臺灣歷史的建構,幾乎是脫勾。法學界的所有研究動能,似乎都集中於法律規範的制定及解釋適用上。

筆者因追尋法律現象的緣起,而成為跨越法學與史學的研究者。為填補前揭法學或史學研究上的缺憾,在此擬從探究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之間的互動,亦即學界所稱「法律與社會」(law and society)的研究取徑,論述法律如何規制社會,社會又如何改造法律。「法律與社會」基本上只是一種觀察的視角。儘管曾分別提出「形成法律的原因←→法律的規範內容←→法律的社會效應」,以及「法律條文←→法學理論←→司法或行政上對個案適用法律←→社會生活上的運用法律」,作為詮釋上的模型,但並非所有法律與社會之關係皆須套用該等模型。本書將呈現以「法律現代化」為核心關懷的觀察結果,其同樣只是特定觀點下的一種因果詮釋。此與臺灣學界經常視為「理論」的某外國學者、對某外國社會、從某個觀點所為的因果詮釋,在性質上殆無兩樣。因此本書就臺灣法律現代化所為的論述,倒是可以和研究其他國家法律現代化的學術作品進行對話,但這項工作已超出如下所設定的研究範圍了。

歷史研究者本來就是以其出自當代的關懷,觀察及詮釋發生於過去的經驗事實。歷史知識的意義在於,讓我們╱人民了解自己及周遭的環境,為什麼是現在這個樣子,進而對缺失有所調整,對優點繼續發揮,以謀求更幸福的未來。在當今臺灣,基於性別意識而研究婦女史業已日見蓬勃,基於原住民族意識而探究原住民族史亦屬方興未艾。但這並不代表性別意識或原住民族意識,早已存在於過去的歷史現場,甚至也不意味著當今社會每個人都支持這些研究所立足的性別或族群的意識。如本書所述,筆者基於以臺灣地域社會╱生活共同體為主體來觀察歷史的「臺灣主體史觀」,經由對日治時期「內地延長」法律政策及其運作實態的考察,而以「去內地化」和「臺灣化」概念,詮釋1949年迄今,民國時代中國法律在臺灣繼續施行後所為的修正、創新,以適用於其所事實上統治的臺灣社會的過程。但此係以存在於當代、筆者所採取的臺灣主體意識,對於過去法律體制演變所具有的事實與客觀影響和意義的一種詮釋。非認為1950年代到1980年代主導法制運作的國民黨統治菁英,以及當時受其統治的臺灣人,都依此臺灣主體意識而為行動,蓋來自民國中國或在中國史觀教育下的人確實不具有該意識。同時也未宣稱當今多元並存、不同國族認同相互競逐的臺灣社會,每個人都抱持與筆者同樣臺灣主體意識,但身為學術工作者應表明據以進行詮釋的特定觀點。

作為學術著作,本書必須被檢視:是否進行前述詮釋的過程中,忽略或遺漏某些歷史經驗事實?或者以該特定觀點為準,是否推論合理、前後一貫?但評論者不宜僅因抱持另一種意識或觀點,即指本書不具學術性。筆者在學術上以臺灣主體意識的觀點進行論述,自有實踐上的意義。亦即,倘若我們現在採取了臺灣主體意識,即可看到如本書所詮釋的法律現代化歷程,進而據以省思:同樣在臺灣主體意識下,未來應如何制定或解釋適用法律。這就像進行婦女史的研究動機,經常是為了在實踐的面向追求性別正義,原住民族史的研究也經常有追求族群正義的實踐上目的。至於當今臺灣生活共同體的所有成員,在理念上是否採納臺灣主體意識,係各個人主觀上的抉擇,應予以尊重,但仍需不斷的相互溝通與說服。

二、研究的議題及論述架構:一個從臺灣社會出發的法學研究

秉持以臺灣為觀察上主體的「臺灣主體法律史」視角,筆者將從日治與戰後兩時期法律制度的共通性著手,連貫地觀察在兩個文化背景不同的政權統治下,臺灣人民的法律生活如何不間斷地展開。按這兩個法制同樣是繼受近代歐陸法,採納相對於傳統法制而可稱「現代法」的法律規範。只不過在這項「法律現代化」的過程中,立法及執法的外來統治階層來自不同的國家。於日治後期,由於日本內地法制被延長至臺灣,故在日治晚期進入戰爭期之前,某程度提升臺灣法律的現代性。戰後則藉著延長中國內地的法制,在法規範面向提升現代性,但在法實踐面向還有漫漫長途要走。此即本書欲探究的第一項議題:以日治末期與戰後初期的承接為中心,論法律現代化與「內地延長」的再延長,並於第一章詳細解析之。

第一章所述,與20餘年前撰寫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的重點有別。該書的主要關懷是日治時期的繼受近代西方法,故以立法上繼受、司法體系的繼受、刑事及民事生活上的繼受為綱目。在此則著眼於日治臺灣在屬於日本帝國之殖民地的大架構下,具有日本化意涵的「內地化」與引進現代性法律的「現代化」,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過去亦曾討論過1945年至1949年的新舊法制交替,且聚焦於行政機關、民意機關及司法機關的承接。但本書第一章,則以臺灣在民國時代中國的統治下,仍與另外一塊稱為「內地」的地方存在著不同法制為前提,觀察臺灣與新來的「內地」(中國內地)之法制上差異性,係增加、減少或不變。因此從臺灣的視野,以日治末期啟動的「行政內外地一元化」為準,追問戰後初期是否有同樣的趨勢?乃至於在立法上、在司法上,是否也出現「內外地一元化」的現象?尤要者,其與法律的現代化又有什麼樣的關係?

本書以兩章的篇幅,來討論臺灣在1949年以後的法律發展。國民黨政權於1949年底,在臺灣建立一個事實上國家之後(詳見本書第二章第一節),由於國民黨政權繼續維持自中國內地引進的法制,故產生了一個法律上所宣稱的領土,與事實上法律能適用的領土不相符合的現象。於是中華民國法制本身,或者運用一些解釋方法來克服這個矛盾,或者直接就本於臺灣的社會現實,不理會法制上同樣是領土的中國大陸的實情,而進行法律的修改。但是這樣的修改是否有其侷限呢?因此須處理的第二項議題是,臺灣在不受域外政治權威決定,而得以「自主繼受」中華民國法制之後,如何進行法律的在地化及所面臨的侷限性。並大致上依發生的時間順序,先於第二章以「去內地化」的概念,闡釋中華民國法制如何配合實際上不再施行於中國內地而有所更動,但終究仍維持某些既有的規範上立場。再於第三章,以「臺灣化」的概念,討論中華民國法制如何因應臺灣社會的種種變遷,而調整其在各個法律領域的規範內涵。

同樣宜說明的是,10餘年前筆者卽曾以「臺灣化」來詮釋中華民國法的發展。不過,本書係以「法律現代化」為論旨,故所談的內涵不盡相同,且將納入晚近的法律發展及運用某些新史料。本書並非定位為教科書,因此不欲全面但簡略的談及各法律領域的歷史,而擬就「去內地化」、「臺灣化」現象,選擇可闡釋其意的法律發展事例,進行較為深入的解析。

中華民國法制在臺灣自主運作的同時,還不時會再納入來自當代美國或歐陸法系國家的法制,並持續提升現代性。這是之前透過戰前日本或民國時代中國所未取得的法律資源,而由臺灣人民主動向戰後歐美日本學習得來的。不過,一味仿效歐美是否同樣有欠缺臺灣主體性思考之虞?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宜先深入觀察整個向外國,特別是晚近向美國學習的過程。是以將在第四章,繼續探究本書的第三項議題:臺灣作為一個「自主」的事實上國家,如何繼受當代美、日、德等國的法制及法學。進而整體地闡釋全書的論點,亦即臺灣法律的現代化,係透過兩次的「內地延長」與其後的「自主繼受」來進行的,並以當代歐美法制作為主要的繼受對象。因此第四章與筆者最近有關法學史的論著,仍有所區隔,但一定程度獲得該等研究的支援。

本書源自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題計畫「戰後臺灣歷史的多元鑲嵌與主體創造」中,所構思及執行的一個子計畫:「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的法律現代化」。按臺灣曾先後被動的接受來自日本內地和中國內地的法律,並附隨地引進源自近代西方的現代法,1949年之後再以存在著一個事實上國家為契機,主動的繼受╱採取歐美的現代法制度。因此當今臺灣的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非僅指法律規範或制度,尚及於法律實際運作與法律文化),乃是由日本元素、中國元素,以及西方╱現代元素重重鑲嵌而成。且被嵌入哪一些元素,以及份量的多寡,逐漸是依臺灣社會╱人民的需求而定,故在此過程中,臺灣法作為一個主體的地位已被創造出來了。

深刻地了解經由多重因素所形塑而成的臺灣法律經驗,不但是理解臺灣本地歷史所必需,亦是在國際上與各方學者及由各國經驗所形塑的各種理論,一起探究人類社會法律發展時,得據以對話的素材與論點。最重要的是,這是臺灣人民思索未來臺灣法應何去何從時,一個必要的反省與堅實的出發點。按倘若對本書所描述的「過去的存在」,基於「現在的當為」而感到不滿意,即應力求改變由過去形塑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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