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13悅讀日】4/13~4/17 消費滿699送100元E-coupon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滿額折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商事法要論(修訂十四版)

舊版無法訂購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商事法是工商業的基本大法,規範商事法活動,攸關一般人之利益與工商企業的經營發展,並影響社會經濟甚鉅。本書共分為五編,除緒論述及商事法之意義、沿革,及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外,其餘四編分別介紹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均以詮釋法律條文為主,並徵引立法例、學說、判例等,間或參以管見,提綱挈領,力求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由簡入繁,以增進讀者之了解。

本書歷年來,配合政府法律之修正,而作修訂出版。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八之一、二十九、六十四、一二二、一三○、一三六、一四三之四、一四四、一四九、一六三、一六七至一六七之四、一六八、一七一、一七一之一、一七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一三八之四、一四三之五、一四三之六條條文;除第一四三之四至一四三之六、一四九條條文及第一六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又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令修訂公司法第二三五條及第二四○條;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至之十四,並授權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使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使用此種公司型態時,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本書均配合修訂,以期與日俱新。

作者簡介

學歷/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邁阿密大學比較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暨法學碩士
經歷/
律師考試及格
公務人員甲等特考優等及格(1981)
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員(1981-1982) 
典試委員
教育部顧問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理事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香港珠海學院、蘇州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及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社團法人台灣海商法學會理事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榮譽常務理事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修訂十四版序

近年來政府為因應資訊科技時代,協助企業提升全球競爭力,追求企業永續發展,並保護股東及公司員工權利,以及面對國際金融海嘯,公司提具自救計畫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限制經理人、董事之報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刪除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之限制、董事會之召集,經相對人同意應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不適用保留比例及認股程序,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之申請設立登記,應經會計師簽證、公開發行股票之非董事而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應負民、刑及行政罰之責任。董監事之選舉方式僅得採累進選舉制、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等,而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一○四年七月一日先後十四次修正公司法。
其次,政府為強化保險業之經營與監督,建立優質的保險體質,俾健全保險業的財務、保護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喪葬費用及死亡給付之效力、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監管,甚至對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違反監理效力之處罰;保險業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繳存之保證金,規定增加不得發還的事項;增加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及得對保險業辦理查核之事項;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限制,以及規定特定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此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至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保險法公布實施。
筆者為求本書與日俱新,特加配合修訂,補充新資料,藉以答謝各方之雅愛。惟筆者學疏識淺,思慮不周,疏漏難免,尚祈 海內賢達,不吝賜正。
 
梁宇賢 謹識
民國一○四年八月一日

目次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義
第二章 商事法之特質
第三章 我國商事法之沿革
第四章 商事法之效力
第五章 商事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第二編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之意義
第二章 公司法之性質
第三章 公司總則
第一節 公司之意義
第二節 公司之分類
第三節 公司之名稱及住所
第四節 公司之設立
第五節 公司之登記
第六節 公司之能力
第七節 公司之監督
第八節 政府或法人之股東
第九節 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
第十節 公司之公告
第十一節 公司之合併
第十二節 公司之分割
第十三節 公司之變更組織
第十四節 公司之解散
第四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無限公司之概述
第二節 無限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無限公司之內部關係
第四節 無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五節 無限公司之入股及退股
第六節 無限公司之解散
第七節 無限公司之合併
第八節 無限公司之變更組織
第九節 無限公司之清算
第五章 有限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有限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有限公司之對內關係
第四節 有限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五節 有限公司之增減資本及變更組織
第六節 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第七節 有限公司與無限公司之異同
第六章 兩合公司
第一節 兩合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兩合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兩合公司之對內關係
第四節 兩合公司之對外關係
第五節 兩合公司之合併、變更組織、解散及清算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章程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十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合併及分割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第十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章 關係企業
第九章 外國公司
第十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編 票據法
第一章 票據法之意義
第二章 票據法之性質
第三章 總 論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
第二節 票據之性質
第三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第四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五節 票據行為之概述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行為之代理
第八節 票據之偽造
第九節 票據之變造
第十節 票據之塗銷
第十一節 票據之毀損
第十二節 票據權利之概述
第十三節 票據權利之取得
第十四節 票據權利之行使與保全
第十五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六節 票據喪失
第十七節 票據時效
第十八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九節 票據之黏單
第四章 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發 票
第三節 背 書
第四節 承 兌
第五節 參加承兌
第六節 保 證
第七節 到期日
第八節 付 款
第九節 參加付款
第十節 追索權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
第十二節 複 本
第十三節 謄 本
第五章 本 票
第一節 概 述
第二節 發 票
第三節 見票之程序與效力
第四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五節 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六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發 票
第三節 支票之付款
第四節 支票之追索權
第五節 支票之拒絕證書
第六節 發票人之責任
第七節 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四編 海商法
第一章 海商法之意義
第二章 海商法之性質
第三章 通 則
第一節 船舶之意義及要件
第二節 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
第三節 船舶之特性
第四節 船舶之扣押及假扣押
第五節 法律之適用
第四章 船 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二節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第三節 海事優先權
第四節 船舶抵押權
第五章 運 送
第一節 貨物運送
第二節 貨櫃運送
第三節 旅客運送
第四節 船舶拖帶
第六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 船舶碰撞之意義
第二節 船舶碰撞之責任
第三節 船舶碰撞之處理
第七章 海難救助
第一節 海難救助之概念
第二節 對人救助
第三節 對物救助
第八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 共同海損之概念
第二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的立法主義
第三節 共同海損之範圍
第四節 共同海損之計算
第五節 共同海損分擔之比例
第六節 共同海損分擔額計算後之效力
第七節 共同海損債權之時效
第九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 海上保險之概念
第二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要素
第三節 海上保險損害額之計算
第四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五節 海上保險契約之消滅
第六節 海上保險之委付
第五編 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保險法之概念
第二節 保險之意義
第三節 保險之種類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意義及性質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主體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客體
第五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六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七節 保險契約之變動
第八節 複保險與再保險
第九節 保險契約之消滅時效
第十節 保險契約之除斥期間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火災保險
第二節 陸空保險
第三節 責任保險
第四節 保證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
第二節 健康保險
第三節 傷害保險
第四節 年金保險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一節 通 則
第二節 保險業之監督
第三節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5 408
舊版無法訂購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